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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对促进依法行政有积极意义

发布时间:2015-07-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法学界专家学者表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保障行政法治正常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行政违法行为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

 

那么,怎么保障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其权力行使不恣意、任性,不乱作为和不作为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除了通过立法严格规范政府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行为,防止其违法、滥权和失职、渎职外,通过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在发现政府有违法、滥权和失职、渎职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其违反法治的行为,追究相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更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

 

姜明安认为,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和追责机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其中重要的环节,具有不能为其他制度所取代的地位和作用。

 

“一直以来,我国司法监督和救济制度有两个缺陷,一是启动主体只限于私主体,公主体不能启动;二是启动条件只限于私益,公益被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不能启动。”姜明安指出。

 

姜明安表示,要保障行政法治正常运行,必须改进和完善司法监督,修补我国司法监督的上述两大缺陷。因此,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越来越显现出必要性。

 

倒逼法治政府建设提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

 

受访专家表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认为,近年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更多依赖“行政自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战略构想,旨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外部机制。

 

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同样认为,在我国行政权力运行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已经有了较为健全的监督体系。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的公益诉讼,就是在当前对行政行为具有较为健全的监督体系中,利用检察机关的力量,立足于诉讼这一平台和载体,进一步加大外部监督力度,使司法权能够发挥制约监督行政行为的作用。

 

章志远指出,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尤为重要,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删除“维护”仅保留“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体现了强化司法监督的要义。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将行政检察监督的触角向前延伸、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过程的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的努力方向。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活动过程中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值得肯定。”章志远说。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内部和外部机制的必然要求。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上,检察机关具备天然的制度优势。”章志远说,启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无疑能够形成检察和审判“合力”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局面,进而倒逼法治政府建设的提速。

 

行政诉讼制度结构更加合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官告官”,而是检察机关起诉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依法行政。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认为,在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应当使保护公共权益的客观法制度与保护个体权益的主观法制度之间保持合理的结构性关系。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有力地推进这种结构关系的形成。

 

“检察机关起诉行政机关使行政诉讼不再限于‘民告官’,使保护公益的客观诉讼制度和保护个体权益的主观诉讼制度同时并存,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结构更加合理,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实行。”于安表示。(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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