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
—— | ||||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 ||||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河南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非常重视,2007年制定出台了《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但原《办法》着重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对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等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要求,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经广泛征求市县政府、省直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起草了《办法》。《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供稿单位:河南省政府法制办) |
||||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