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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查处107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上)

发布时间:2016-04-14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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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大队接待受理中队原民警贾金山收受好处费问题。贾金山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5万余元。贾金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北京市公安局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贾金山开除党籍处分。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双井派出所警长韩旭收取服务对象礼金问题。韩旭担任警长期间,分5次收受辖区企业赠送礼金。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韩旭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房山区窦店镇两间房村党支部原书记肖建骗取财政拨款问题。肖建负责京石快客工程拆迁补偿工作期间,伪造权属证明文件,骗取国家下拨的拆迁补偿款21万余元。经房山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肖建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石景山区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徐艳、事务部原副部长库浩、科员余涵截留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人员工资问题。徐艳、库浩、余涵在石景山区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期间,伪造笔迹截留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人员工资,徐艳、库浩、余涵分别将1万元、0.6万元、2.18万元据为己有。经石景山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徐艳开除党籍处分;经石景山区委鲁谷社区事务部党支部研究并报石景山区纪委批准,给予余涵开除党籍处分;经石景山区委鲁谷社区事务部党支部研究并报经鲁谷社区党工委批准,给予库浩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经石景山区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徐艳行政撤职处分;经鲁谷社区主任办公会决定给予库浩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余涵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宁河区丰台镇北埋珠村党支部原书记李振东虚报种粮土地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问题。李振东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伙同他人以虚报种粮土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1万余元,除部分用于村务支出外,将其中的0.85万元据为己有。宁河区纪委给予李振东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西青区王稳庄镇小金庄村党支部委员廉世朋为他人承租村集体土地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廉世朋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承租270亩村集体土地用于设施农业经营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4.8万元。西青区纪委给予廉世朋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蓟县东赵各庄镇小赵庄村党支部原书记赵进忠侵占农业设施补偿款、土地流转补助款问题。赵进忠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在从事协调农户土地流转、设施农业土地流转计划编制上报、土地流转补助款发放工作中,侵占农业设施补偿款、土地流转资金共计1.49万元。蓟县纪委给予赵进忠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津南区小站镇政府安监站干部郑宝君违反有关规定占用烟花爆竹保证金进行营利活动问题。郑宝君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占用102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违规获利0.8万余元。小站镇党委给予郑宝君开除党籍处分,小站镇政府给予郑宝君行政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武清区白古屯镇桐林村党支部书记刘建华以他人名义骗取国家危改补贴资格问题。刘建华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在协助镇政府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以其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补贴,骗取国家危改补贴资格。后经群众举报,该资格被取消。白古屯镇党委给予刘建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唐山市遵化市平安城镇河南街村乱收费问题。河南街村借为村民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机,违规收取49户村民办证费2.07万元,用于支付村内饭费及办公开支;借办理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之机,违规向村民收取办证费13.88万元,用于村内日常开支。遵化市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郑小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保定市顺平县神南镇南神南村党支部书记杨同顺、村务领导小组组长张浩哲、副组长杨同明贪污项目资金问题。杨同顺、杨同明、张浩哲(非党员)三人在参与该村水利项目建设中,将6.5万元项目资金均分,据为己有。顺平县纪委分别给予杨同顺、杨同明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3.辛集市旧城镇果园村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等问题。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敬表、村委会主任王松、村委会委员王建国三人经商议决定,将该村坟地虚报为耕地,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4156元,用于村集体开支;通过虚开发票套取村集体资金7511元,用于偿还该村所欠饭费。辛集市纪委给予王敬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松、王建国党内警告处分。(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太原市杏花岭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郝丽明贪污无人管理楼院人员经费问题。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郝丽明利用分管城建、城乡清洁等工作的便利,采取虚报无人管理楼院保洁员人数的方法,套取无人管理楼院人员经费46.75万元,并据为己有。经杏花岭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杏花岭区委常委会议2015年12月25日批准,决定给予郝丽明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运城市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村委会主任葛年锁违规为本村村民办理低保问题。2015年3月至12月,葛年锁在确定低保对象工作中,工作不负责任,审核把关不严,为不符合条件的81户150人违规办理低保。经稷山县纪委常委会议2015年12月31日研究,决定给予葛年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西省纪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鞋工厂村党支部书记杨福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杨福将招待费变更为修路、人工及机械费票据入账38660元,且将个人开支4554元一并变票处理。杨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永利村党支部书记王月东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王月东将永利村会议费支出11万余元全部用于饭费开支。王月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本溪市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卧龙村党支部书记黄国春收受他人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问题。黄国春在担任明山区卧龙镇卧龙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一辆大众速腾轿车,挪用本单位资金50万元借贷给他人使用。黄国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朱杖子村村委会主任刘化元骗取占地补偿款问题。刘化元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工作过程中,骗取占地款13328.60元。刘化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乡东洼村村会计孙春飞侵占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问题。孙春飞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侵占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39万余元。孙春飞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

吉林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长岭县种马场武装部原部长张武军贪污低保补助款等问题。张武军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低保人员方式累计骗取低保补助款1.82万元;2014年7月,张武军违规为女儿操办升学宴,收受礼金2万余元。2016年1月13日,松原市纪委给予张武军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所收礼金全部退回。2016年1月22日,长岭县种马场委员会决定撤销张武军长岭县种马场武装部长职务。

2.扶余市三骏乡林业站原站长石彦明违规收取林权证办理费问题。石彦明私自决定违规多收林权证办理费用2.5万元,用于林业站费用支出。2015年12月30日,扶余市纪委给予石彦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吉林省纪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尚志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原所长姜泉、卫生检疫站原站长徐兆金在工作中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问题。姜泉、徐兆金在工作中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徇私舞弊,致使大量有害食品流入市场,销售金额达39万余元。2015年7月、12月,姜泉、徐兆金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中心校楼房村教学点负责人崔春章向教师索要钱款问题。崔春章以邀请本校教师和温春中心校领导吃饭为名,向2013年至2014年获得农村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的4名教师索要现金1600元,收钱后未安排上述人员吃饭,将此款据为己有。2015年1月,崔春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

3.汤原县永发乡永发中学教育乱收费问题。该校违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九年级毕业班补课费和早晚自习看护费合计23.12万元。2015年5月,该校校长崔树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

江苏省

江苏省通报6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江阴市临港街道北郭庄村党总支书记季军贪污和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季军利用担任村会计和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吞村集体资金14.02万元、40万元,挪用村集体资金50万元。季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宜兴市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陈荣福收受投标企业现金等问题。陈荣福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设备采购过程中,先后12次收受投标企业所送的现金、手机、购物卡,合计价值59.91万元,并为投标企业在学校设备采购过程中谋取利益。陈荣福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阜宁县罗桥镇安兴村七组组长管荣春侵占村民低保金问题。管荣春利用保管村民低保金存折的职务便利,连续9年私自从3名低保户存折中提取现金26200.86元,并将其中19100.86元占为己有。管荣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射阳县文广新局局长刘旭变相索取钱物等问题。刘旭在担任射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以某个体老板无市政工程建设资质等为由,多次对其所承建的某市政工程进行检查、处罚,在收到该个体老板赠送的20万元现金、1箱高档白酒、2条香烟后,刘旭停止对该市政工程的检查、处罚,并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该个体老板提供便利。刘旭受到开除党籍与行政开除处分,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5.东海县洪庄镇洪庄村党支部书记李刚、村委会主任陈永坠、村会计王雪城克扣村民种粮补贴款问题。李刚、陈永坠、王雪城利用职务便利,在报批本村农户种粮补贴过程中,采用扣减部分农户种粮补贴面积,分别加在3人名下的方式,套取种粮补贴款共计38368元,用于村务开支。李刚、陈永坠、王雪城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义合村原会计闫朝河收取低保费领用手续费问题。闫朝河利用帮助村民办理低保手续的职务便利,巧立名目,在2年时间内,私自收取3名低保户低保费领用手续费共计500元,并占为己有。闫朝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江苏省纪委)

浙江省

浙江省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政府村镇办原副主任兼区第二自来水厂原副厂长黄孝川收受回扣等问题。黄孝川在担任大门镇西片引水工程业主代表期间,收受该工程实际承包商给予干股分红共计10万元;在担任大门镇中片引水工程业主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本应核减的20余万元工程款未予核减,并在事后收受工程实际承建人现金2万元;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单位采购产品时,收受回扣1.5万元。黄孝川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收缴违纪所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新昌县梅渚镇马家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张晓南骗取拆迁补偿款等问题。张晓南利用职务便利,三次伙同他人弄虚作假,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50万余元,其中张晓男分得99万余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村拆迁中谋取利益,收受现金12万元;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1361平方米建造厂房,总建筑面积957平方米。张晓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杨家相村党支部原支委委员邵炳良骗取补偿款问题。邵炳良利用职务便利,虚报畜禽数量及畜禽养殖棚面积,骗取补偿款3.73万元。邵炳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

4.江山市农业局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原站长周利顺收受他人财物问题。周利顺利用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验收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共计12.1万元。周利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浙江省纪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原书记周逢涛滥用职权、贪污等问题。周逢涛任原北门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和党工委书记期间,在负责拆迁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484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占国家财产总计价值158万余元。周逢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违法所得被予以追缴。

2.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办原主任郭全德收受他人所送现金等问题。郭全德任国庆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百花园社区盖办公楼为由,伙同他人违规在百花园社区居委会院内盖一栋六层住宅楼,并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28.25万元。郭全德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被予以追缴。

3.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欧集村村委会原主任欧阳长胜、党总支原副书记兼现金会计杜长举私吞、挪用征地补偿款问题。欧集村因政府修路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款37万余元,该款项被打入该村三名村干部个人账户。事后,欧集村要求三名村干部将补偿款及时上交段园镇财政所欧集村财政账户,并安排欧阳长胜予以督促。欧阳长胜收到其中一名村干部上交的13万余元,但未按要求上交段园镇财政账户,并据为己有。随后杜长举收到另外两名村干部上交的23万余元,上交段园镇财政所10万元后,私自挪用余款中的8.78万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供其个人使用。欧阳长胜、杜长举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款被予以收缴,上缴财政;二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祁门县祁山镇北街社区原主任凌慧非法占有城镇低保资金等问题。凌慧任祁门县祁山镇北街社区主任期间,违规占有城镇低保补助资金29260元,通过伪造资料等方式套取或占有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9040元,并违规收受他人购物卡3700元。凌慧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款被予以追缴,上缴财政;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徐桥村村委会原主任王世刚收受财物等问题。王世刚在任徐桥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拆迁区域内违规建房屋4200平方米,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村民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7000元。后王世刚根据要求将违建房屋全部拆除。王世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款被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安徽省纪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永安市燕西街道文龙村党支部书记余振禄骗取征迁补偿款等问题。余振禄在任永安市燕西街道文龙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将私人消费的香烟酒水10398元在村财务中报销;文龙村“公务”用烟、用茶开支高达59344元。余振禄还用集体资金支付私人请客费用共计6300元。此外,余振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谋,在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对永安市文龙达山尾养殖场进行征迁过程中,将权属归原吉山乡政府的砖木结构房屋五间(后改为仓库)、厕所一间当作养殖场的私有财产,骗取征迁补偿款52800元。2016年1月,余振禄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缴违纪所得,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村尾村党支部原书记王庆平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等问题。王庆平利用担任南山镇海西高速公路网南平连接线征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列村民被征用地块相关材料的方式,套取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99万余元,王庆平个人分得30万余元。此外,在其任职期间伙同他人套取款项进行私分,王庆平个人从中分得20万余元。2015年12月,王庆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福建省纪委)

江西省

江西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分宜县湖泽镇闹洲村石下村原小组长许秋生套取集体资金问题。许秋生在任湖泽镇闹洲村石下村小组长期间,以渠道维修工程款名义用他人名字冒领村小组集体资金6000元,并将冒领的6000元与另外两人私分。2016年2月,分宜县纪委给予许秋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上饶市广丰区大南镇茭塘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朱新荣套取扶贫资金问题。大南镇民政所副所长朱新荣在兼任该镇茭塘村第一书记期间,编造虚假项目资料,套取区民政局移民办下拨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44.6万元,用于支付茭塘村招待、购买土特产以及其经营的马家柚基地建设等费用。2016年2月,广丰区纪委给予朱新荣开除党籍处分。

3.吉安县固江镇赛塘村村委会主任王旭民向村民索要现金问题。王旭民以帮助本村村民王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花费了一些费用为由,要求王某拿出4000元弥补其开支。2015年12月,王旭民得知县纪委在调查此事后,将4000元现金退还给王某。2016年2月,吉安县纪委给予王旭民党内警告处分。(江西省纪委)

山东省

山东省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东营市河口区农业机械管理中心原副主任科员隋福杰收受他人钱款问题。隋福杰收受他人钱款20.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5年5月,河口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河口区委、区政府批准,给予隋福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曲阜市尼山镇官庄村原党支部委员、会计刘天祥虚报冒领国家惠农补贴款问题。刘天祥虚报冒领国家惠农补贴款4.6万元,并据为己有。曲阜市纪委给予刘天祥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沂南县蒲汪镇万成前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绍富骗取、侵占国家及集体资金、违规发放低保款问题。刘绍富将个人水利工程上报为村集体“一事一议”工程项目,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4万元;刘绍富以重复下账方式侵占集体资金0.66万元;万成前村违反低保发放政策,对低保款二次分配,扩面发放低保款3.67万元。沂南县纪委给予刘绍富开除党籍处分,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幸福村党支部原书记王兴三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等问题。王兴三以虚报种植面积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0.2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王兴三收受他人好处费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岚山区纪委给予王兴三开除党籍处分。

5.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乱收费、乱摊派问题。2015年,龙门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向幼儿家长违规收取课程费5.9万元;利用受龙门街道办事处教管会委托监管之便,违规向辖区18处民办幼儿园摊派管理费0.25万元。平原县纪委给予中心幼儿园园长邱新华党内警告处分,对中心幼儿园违规收取费用予以收缴或清退。(山东省纪委)

河南省

河南省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卫生院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问题。石林镇卫生院采取虚增床位费等方式,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2.23万元。2015年6月,石林镇卫生院临床医疗负责人胡贵成、山城区卫生局新农合监管人员王树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8月,石林镇卫生院院长郭来金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新乡市获嘉县大新庄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姬紫娟虚报冒领死亡人员补助款问题。姬紫娟利用负责统计大新庄乡各村60岁以上独生子女、双女户老人名单及发放补助款的工作便利,先后两次以大新庄村魏某、西碑村杨某、南务村曹某3位死亡人员的名义冒领独生子女补助款,共计576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15年11月,姬紫娟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濮阳市华龙区胜利办事处马呼屯村党支部书记麻喜重公款私存问题。麻喜重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财经纪律,将128.5万元集体资金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2015年9月,麻喜重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新蔡县棠村镇刘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杰涛侵占集体资金等问题。李杰涛利用为村民子女登记户口之机,收取4位村民现金5500元;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占用村集体资金1万元;通过虚报资料手段,套取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5.9万元,用于村委开支。2015年10月,李杰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河南省纪委)



(责任编辑:刘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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