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成为制约干部工作的一个难点,是干部队伍建设的痼疾。这一问题造成干部队伍规模偏大,部分单位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肥大症”现象突出;一些不合格、不称职的干部长期滞留,阻碍了干部队伍健康发展。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制度上厘清干部“下”的界限、打通干部“下”的通道,标志着我们党在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上迈出了实质性一步。(11月2日人民网报道)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1/02/c_128382670.htm
对干部能下作出刚性规定,补齐干部制度短板。干部能下还存在制度短板,能上能下的双向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用什么干部是导向,不用什么干部同样是导向。只有两个导向都明确清晰,干部队伍方能始终处在活水循环状态。《规定》聚焦干部“下”的问题,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情况,包括到龄退休免职、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在“让无为者无位、不胜任者无位、违纪者无位”上划出了“硬杠杠”。《规定》还对干部“下”的原则、方式、程序、渠道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打通干部“下”的通道,对于优化政治生态、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明确不称职干部的调整措施,破解干部能下的瓶颈制约。《规定》按照从严的要求,重点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作出明确规定,梳理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具体表现。《规定》还从守纪律讲规矩的高度,提出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4类干部要坚决调整下去的要求,从制度上设定了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底线。完善干部“下”的出路安排,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规定》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多种方式予以调整。《规定》还提出对“下”的干部也要实行动态管理,在组织调整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仍可以提拔任职,使这些干部还有机会上来,打通干部能上能下的通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保证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落地生根。规定》的落脚点是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提出党委(党组)要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一个体制要想充满活力,饱含生机,就必须要健全体制,完善制度。领导干部队伍要想生机勃勃,充满朝气,就要完善能上能下制度,补齐短板,使有才者能上,无能者不占位。从实际出发,制定落实细则,定期分析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让无为者无位、不胜任者无位、违纪者无位,打通干部“下”的通道,对于优化政治生态、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陆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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