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后,最新出台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配套政策文件,体现了党和政府建设生态文明高度负责的勇气和决心,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8月19日《人民日报》)
此次中办、国办印发的《办法》首次明确对于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实行“党政同责”,且规定不论责任人是否在岗在职,都须实行“终身追责”。这也是《规定》内容中最引起公众热议的地方。
毋须置疑,《办法》的出台彰显了中央落实环保追责全覆盖的决心,旨在从根本上解决环保执法“权责不对等”的矛盾,从制度上保证环保执法者有了“尚方宝剑”,今后,再无法外之人、法外之地,即使是地方党委,只要事关环保的相关决策错误、履职不力,也要受到从严问责,实行“一票否决”。不同于以往环保法规、条例和各类对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员环保责任的规定,《办法》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主体、责任情形、追责形式、追责程序,以及终身追究制等规定,成为约束权力行使的“戒尺”。
然而,落实“党政同责”还须防“问而不责”。事实上,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环保法被指为史上最严,对于屡禁不改的违法排污企业可实行按日计罚。虽然“最严环保法”实施已经大半年,从各地环保执法的反响来看,的确也出现了一些企业我行我素、肆意排污后遭“天价罚单”的例子,但总体来看,各地的环保执法情况仍是不容乐观。一些地方的环保执法力量不可不谓强而有力,地方政府也签订了治污“军令状”,从地方政府首长到具体的环保执法人员,纷纷承诺从严执法,确保生态环境健康。但理想很丰富,现实很骨感,许多地方的“军令状”看似慷慨激昂,真正落实在实际中,往往成“空头支票”。
究其根源,一是一些地方唯GDP论英雄,为此不惜牺牲生态环境,透支生态承载力。但公众的环保意识的觉醒和从严的环保法规又让地方不得不顾忌三分,往往一边纵容企业违法排污,一边让环保执法部门“睁眼瞎”并承担舆论压力和事后责任。真正的幕后决策者却逍遥于问责之外,让环保执法处于尴尬之地。二是问责力度弱,企业违法成本低。有了地方政府的纵容,必然相应的“重罚”也只是形式,转个圈,又重新投入到企业高污染式的生产,或直接转入地方财政收入,相应的惩治根本达不到从严的惩和治的功效。
因此,《办法》固然弥补了环保执法漏洞,实现了问责全覆盖,但落实“党政同责”,避免“权责不对等”式的尴尬,关键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旦地方发生环保事故,就要敢于将“板子”打在地方党委身上。
作者: 伍文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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