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南京:从法律纸面走进社会现实乃关键

发布时间:2015-08-06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近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中关于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未成年人独处的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如此规定立意何在?如何看待“未满六周岁”年龄界定?《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对有关专家、法律界人士以及教师、家长进行了采访。
 
  立法让家长提高监护意识
 
  2013年6月,江苏南京江宁泉水新村,两名年仅两岁和四岁的女童饿死家中,被发现时尸体已腐烂。
 
  事件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人们在指责女童母亲不负责任的同时,也在反思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实际上,类似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当或大意疏忽而造成的悲剧并不鲜见。入夏后频频发生的幼童被遗忘车内事件也敲响了未保工作警钟。
 
  “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未成年人独处的规定,针对的正是上述社会热点问题,将其纳入法律法规显然会更加凸显对这些问题的重视。”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说。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单独居住’与‘独处’还是有所区别的,后者规范范围更广也更加细化。鉴于不少儿童发生意外事件都是由于监护不当让儿童独处造成的,可以说,本条款的制定很好地弥补了这一漏洞。”姚建龙说。
 
  姚建龙告诉记者,类似规定在国外早已存在。很多国家都将监护人让儿童独处,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来处理。比如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让未满十二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严重情况下监护人可能会被逮捕,不但孩子会被社会福利机构带走,父母也会以危害孩子安全罪被起诉。
 
  参与草案拟定的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晓霞认为,此举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具有一定的推动意义,能够让大家认识到儿童保护的重要性,让家长提高监护意识。“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有了法制保障能够起到更好的规范、督促作用。”李晓霞说。
 
  “六周岁”界定是否合理
 
  草案甫一公布便引起争论,其中“未满六周岁”这一年龄段的界定成为争论焦点之一。
 
  在李晓霞看来,之所以选择这一年龄段,是基于这一时期的儿童还处在学龄前,自我保护和防范危险的意识比较低,作为家长应对其监护到位,避免因监管疏漏导致悲剧发生。
 
  “儿童成长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全方位保护。尤其对于六周岁以下的儿童来说,他们正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绝大多数都在幼儿园接受教育。作为幼儿园教师,我们时刻警惕儿童独处情况的发生,尽最大可能对在园儿童进行保护。而作为家长、社会应当给予这个年龄段儿童更多的关爱。”某幼儿园教师袁叶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去年1月起施行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将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或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
 
  对此,姚建龙指出,将不能独处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为“未满十周岁”,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衔接,更为恰当。
 
  “草案规定的是未满六周岁,但六周岁到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也需要保护。”姚建龙说,是否能独处的年龄界定,要看未成年人是否能对自己的行为能力作出判断、能否识别和规避周围环境存在的危险。
 
  何为“独处”需进行明确
 
  家长、教师如何看待这一规定?记者在某幼儿园进行随机采访时,教师及家长对草案大多持支持态度。他们认为,将此规定写入法律法规,可以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足够重视,有效督促监护人提高警惕。但也有家长认为,谁都不想让孩子独处无人照顾甚至发生意外,但家长有时要为生计奔波或难免疏忽大意,有些情况难以避免。
 
  作为一名四岁宝宝的家长,王平(化名)肯定了这一规定的初衷,同时也提出疑问:“孩子与家长距离多远、单独一人时间多长算‘独处’?每个家庭情况不一、理解不同,有些情况下家长并不认为孩子是在‘独处’,这个范围应该如何界定?”
 
  对于家长们的疑问,姚建龙说,法律责任的细化和追究确实是难点。有很多责任很难清晰界定,比如家长们所提到的由于家庭条件、环境因素等客观原因以及意识形态、个人习惯等主观因素造成的儿童独处情况,对家长责任如何追究是个难题。
 
  袁叶也有着自己的担忧:“条例的出发点虽好,但实施起来可能会有一定困难,因为未成年人监管充满复杂性,有很多不可控因素,会导致条例很难有效施行,如何从法律纸面走进社会现实才是关键所在。”
 
  “法规条文可以理解为一个规则或守则,制定出来并不代表可以实现,具体效果还需要行为人去实践。如果一半以上的人不能做到,那这个条文就失去了意义。”李晓霞说。
 
  李晓霞建议,如果由于家庭缺失或生活确有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做到的,国家可以给予此类家庭相应经济补助或是通过儿童保护组织来共同实现。
 
  “但必须明确的是,家庭才是儿童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李晓霞特别强调。本报北京8月5日讯
 
  相关链接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的;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的;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的;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的;长期使用显著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的。
 
来源:法制网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 张媛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