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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能下”是否等于“一定下”?

发布时间:2015-07-29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将“裸官”列为“干部能下”的重要渠道之一,明确提出“裸官”系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大情形之一,应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7月29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干部“能上不能下”几成常态,虽饱受公众诟病,但干部人事机制制度的改革不见任何风吹草动,似乎在践行“走自己的路,由他人去说吧。”,干部管理如何任性,其结果必然是引发公众更大的质疑和不满,这并非仅仅是吐槽干部管理得过且过、不思进取,而是由兹导致的干部慵懒散浮拖、超编超配、机构臃肿、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效能低下、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问题,不只是毁灭党和政府光辉形象和权威,更是在践踏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尊严。
事实上,如何解决干部“能下能下”这一问题,中央已经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打造高素质干部执政队伍的战略高度出发,出台了若干规定。不仅仅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这份《规定》,在此前出台的若干规定上有所细化、明确、深化,着重于规范如何“下”的问题。去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便审议通过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强调科学选任干部。但一直以来,关于干部“能下”的问题,一直不太明确,更缺乏必要的针对性、操作性,使得已有的规定流于形式。十八大后,习总书记提出建立“能下能下”机制,对于“能下”,主要聚焦于基层公务员晋升通道的拓宽,办法是实施职级并行制度与更注重从基层遴选、提拔干部比例的提升。
但对于干部如何“能下”,缘何难行操作?若说相关规定出台,在2009年起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就已经明确了7大情形干部会被问责,但总体来看,干部“能下”还只是“纸上谈兵”,这恐怕不只是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更因背后既得利益错综复杂、难以撼动。改革必然要触及既得利益,让一些人不高兴,甚至愤怒、抵制,这也是在考验中央改革的决心和勇气,没有一项改革不“伤害”既得利益,不改革只会伤害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以推行干部“能下”的机制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此次《规定》高度契合习总书记“能上能下”机制精神,充分吸收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重要成果,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扩大了哪些干部哪些情形干部该“下”,是对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的升级与完善。
但疑问来了,干部“能下”是否等于“一定下”?《规定》明确的该“下”的范围,不仅是到龄、退休、健康原因、严重违纪违法等,也包括为官不为、乱为、慵懒劣、执政能力差、政治素养低、“裸官”、约束身边人不力等。其次还明确了认定程序,认定程本身可能就是“能下”如何操作的关键难题,就是认定程序由谁来组织、谁来评议、谁来监督?评议是否科学、量化、精准、客观?如何保证评义与认定环节不被“暗箱操作”?《规定》固然令人掀喜,是对从严管理干部制度的科学化、严密化、完善化,但并不意味着“能下”的干部“一定下”,规定上的“模糊”很可能给“能下”机制的实际操作造成相当的困难,这也是《规定》亟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的地方。
 
















     作者: 伍文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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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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