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发布 互联网保险可跨区域销售

发布时间:2015-07-28      来源: 人民网    点击: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普及,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有91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今年1—5月,国内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659.93亿元,占总保费收入5.7%,比去年同期增长1.5个百分点。目前国内除了众安在线,另有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新近获批成立。

    不过,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问题,亟须进一步规范。保监会日前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从经营原则、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了规范,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只要售后服务能配套跟进,可以跨区卖保险

    目前,网销保险品类繁多,除了传统人身险、财险产品,还有与网购相关的退货险,服务于食品外卖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缓解延期付款压力的众筹保险,保障支付安全的保证保险等,销售互联网保险的有传统保险公司自营平台、第三方平台、互联网保险公司等。

    哪些产品可在网上销售?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峰介绍,此次《办法》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与此同时,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与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相比,此次《办法》还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办法》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险种,以及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险种,允许在没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但必须明确告知投保者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

    “除上述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原则上不得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区域经营。但这个规定也并非‘一刀切’。”保监会人身险部主任袁旭成表示,本着鼓励创新的宗旨,只要能保证售后服务到位,监管部门允许互联网保险产品跨区域“空降”。他举例说,众安在线与平安财险合作,后者能协助前者车险服务的“落地”。“尽管众安没有分支机构,但最近保监会已经批复他们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

    第三方平台不得截留数据及保费,不得擅自发布广告

    数据显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保险、网易保险、中民保险网等销售的保险,已占互联网保险保费总额的七成以上。

    此次《办法》加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以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必须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

    “年化收益率8%!秒杀一切理财产品”这样的宣传固然有诱惑力,但是将不再合法合规。《办法》规定,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等,网络平台必须按保险公司统一要求发布。此外,第三方平台收到投保申请24小时内,必须向保险公司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投保人交付的保费应直接转账支付到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办法》强化了对保险经营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对保险公司和第三方都形成了压力,促使他们改进流程、查缺补漏,提高服务水平。

    客户信息保护仍缺乏强有力措施

    近年来,大型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渠道泄露客户信息的事件已发生多次,给行业敲响信息安全警钟。近两个月内,包括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新华保险、吉祥人寿等在内的保险公司都被曝出存在信息安全漏洞,千万客户的数据面临泄露风险。

    “保险公司的数据信息包括投保人的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健康、财富状况等。一旦发生泄露,波及面广并且有可能严重侵蚀投保人利益。”业内人士说,不久前某保险公司高管因倒卖客户信息被判刑,足以说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从几年来发生的信息泄露看,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吝于投入、疏于管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惩罚力度不够,这种事故还会一再发生。”他说。

    此次《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办法》还规定,对于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行政处罚。

    “监管表述是原则性的,缺乏操作性。比如,泄露的人数和信息深度,该对应什么样的处罚,罚款额度以及领导人员问责力度等都没有明确表述。对此《保险法》和其他行业法规中缺少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规定,可以说还是行业监管的一个短板。在互联网时代,这个短板会发展成为行业信誉危机,必须高度重视起来。”相关业内人士表示。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