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赵志锋 记者从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兰州市立法条例(草案)》目前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将提交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组织和社会团体、公民等都可以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草案提出,起草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立法公开,完善座谈、论证、听证、征询、咨询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充分表达。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草案明确,新制定法规的施行日期除必需即时生效的外,一般应当与公布时间相隔1至3个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实施部门要组织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 | 赵志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