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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宜实行全员“专职化”

发布时间:2015-07-16      来源: 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点击:

张天科 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近年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地位和作用日渐提升,有关人大常委会委员应实行“专职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似乎只有全员“专职化”,委员才能一心一意、专心致志地从事人大工作,心无旁骛地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笔者认为,“专职化”并非“万丹灵药”,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宜推行全员“专职化”。
 
笫一、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员“专职化”有违常规。目前,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有的委员由人大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兼任,有的委员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有关人员兼任。日常工作中,人们习惯把常驻机关、财政全额供养、且担任人大内设机构专委一级的人大常委会委员统称为“专职委员”;把不常驻人大机关、在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以本职工作为主、以人大工作为辅的人大常委会委员统称为“兼职委员”。这些“兼职委员”分别来自不同行业、代表不同方面,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有着“专职委员”无可替代的作用。时下,“兼职委员”约占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专职委员”约占三分之一以上。应该说这个比例结构和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是比较妥当和合理的,且被长期的人大工作实践证明也是比较科学的;如果现在要打破这个体制结构,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结构比例就无法保障,权力行使就会失去民意基础和依托,明显有违常理,并不科学。
 
笫二、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员“专职化”缺乏法律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只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和排他因素作了原则规定:即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按人口多少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由此可见,虽然法律禁止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一府两院”任职,但并没有限制其在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就业工作。至于对人大常委会委员到底应该由哪些人员组成?应从事何种行业或职业、代表哪些阶层利益?应由具备何种政治身份和社会地位的代表中产生?委员中专兼职比例应该多少?有哪些结构比例要求,尚无任何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和明确。可以肯定的是,目前法律上并没有“专职”和“兼职”之分。所以,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只要没有在“一府两院”任职,或其他影响担任执行委员职务的排他性条件要素,就可以成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对相关组成人员本人是否在其在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就业工作,兼职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是必须在人大机关工作专司委员之职,并不能成为硬性的规定要求。如一味强调或要求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不仅有违法律规定,也不完全符合现实工作需要。
 
笫三、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兼职并存,有利于相互促进、相互提提高。应该说,人大代表兼职化是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一大优势,人大常委会委员兼职化同代表兼职化一样,平常不脱离原生产或工作岗位,并且全部或主要的薪水或报酬仍从原单位领取,既不脱离岗位,又不脱离人民群众,能够从各个层面和角度反映问题,确保了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决策更加具有群众基础。可以说委员“兼职化”是人大制度的本质特征,与西方议会制度和专职议员有根本的不同,更有利于广泛联系群众,更加直接地了解各方面的意见与诉求,能充分体现我国的民主政治。委员如果代表完全“专职化”,脱离了原有的工作岗位,他听取民意是“从外到内,从上到下”,获得民意的真实性、真切感可能就打折扣了。当然从实践看,兼职委员由于身兼数职、时间精力上有时顾不过来,履行委员职务确实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但这些问题是不是通过实行委员“专职化”就能解决呢?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否认,“专职化”对于克服目前委员履职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会有好处。委员能全心履行其职责,对于了解全局性的工作,一心一意、不偏不倚地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但委员全部“专职化”带来的弊端也显而易见,除了要增加人员编制、优化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增加行政成本外,更为负面的是会改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比例,缺少“民本”意识,割裂人大与人民群众联系和沟通的纽带,加速人大机关“官本位” 现象和人大工作行政化的倾向。由此可见,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推行“专职化”、或仅靠少数的专职人员进行工作,并不能代表和反映真正的民意,也难以担负起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所承担的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重任。所以,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专职化”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委员全员“专职化”更不适合我国当前实际。只有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兼职并存,才能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提高之目的。
         
 
来源: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作者: 张天科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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