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职人员不能“家法”一处了之
发布时间:2015-07-14 来源: 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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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职人员不能“家法”一处了之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一名供电所所长酒后撒泼,擅自拉闸停电,导致全县数千名用户无电可用。目前,鹤壁供电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2014年11月10日搜狐网)
又是一则严重损害公职人员形象的新闻!据新闻报道,鹤壁市淇县供电公司朝歌供电所所长杨树森、员工王海笑等6人,在某KTV消费后,与经营者发生纠纷,遂酒后进行打砸,更无缘无故拉闸停电,导致县城大面积停电,涉及3000到5000户居民商户,停电时间长达6个小时。真是荒唐透顶!
这是一件非常简单的违纪违法行为。从违纪上来看,公职人员是不应该到KTV这些场所去消费的,而且拉闸停电有严格的程序,杨某没有遵守;从违法上来看,大面积的停电并没有事先通知,而且涉及居民商户众多,停电时间很长,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难以估算的。
然而,国家电网河南公司和鹤壁公司仅仅是给予杨树森撤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并扣罚绩效奖金6个月;给予王海笑待岗、留用察看2年处分,扣发绩效奖金6个月,其余相关责任人及上级主管部门责任人也被分别给予处分,至于什么处分,还非常模糊,也许就是批评一下也未可知。
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仅仅是用“家法”对责任人进行了教育,而并没有提到对相关的居民商户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杨某等人在“家法”的庇护下,竟然逃脱了法律的的责任!
也许这样做是对杨某等人的宽恕,但是有没有想到过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那就是公职人员都会说“我爸是李刚”!出了什么事都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多么可怕的导向!正是因为这种导向,严重损害损害了公职人员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形象,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承诺离开了老百姓的信任,还有什么价值吗?
中央纪委(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应该是吧)曾经说过的一句话,“家法重于国法”,这是非常有道理的。也许杨某等人非常有钱,对于居民商户的经济赔偿觉得不算什么,但要让他挽回公职人员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恐怕才是对他更大意义上的“惩罚”。但是,国家电网河南公司和鹤壁公司对杨某等人对居民商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公职人员形象造成的损失闭口不谈,只是象征性的给了杨某等人一点处分,不仅遭受经济损失的老百姓不答应,就是因杨某的所作所为而形象受到负面影响的其他公职人员也不会答应!(任君)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