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广电总局:7月起电视节目不得设置“嘉宾主持”

发布时间:2015-06-22      来源: 腾讯    点击: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获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设置“嘉宾主持”等。通知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主持人上岗管理规定。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辅助性主持岗位;广播电视节目要明确主持人和嘉宾的分工,主持人应承担节目的串联、引导、把控等功能,不得设置“嘉宾主持”,嘉宾不能行使主持人职能。

通知还要求加强主持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加强主持人和嘉宾教育培训,做好主持人资质清查和主持人、嘉宾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从业队伍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于近期开展广播电视职业资格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并要求各广播电视机构抓紧制定本单位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加强执业注册和执业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5]129号

一、严格执行主持人上岗管理规定。

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辅助性主持岗位,广播电视节目要明确主持人和嘉宾的分工,主持人应承担节目的串联、引导、把控等功能,不得设置“嘉宾主持”,嘉宾不能行使主持人职能。

二、加强主持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

三、认真落实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

四、加强主持人和嘉宾教育培训。

五、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落实到位。

六、做好主持人资质清查和主持人、嘉宾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通知要求各广播电视单位“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办法,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播前审查细则和教育培训方案。”

 

 

[摘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设置“嘉宾主持”等。通知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广电总局:7月起电视节目不得设置“嘉宾主持”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