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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亟待打造“透明公益”

发布时间:2015-05-31      来源: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网    点击:

社会组织亟待打造“透明公益”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简称《工作要点》)引发各方关注,首次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纳入其中。

  记者梳理近期各地政策发现,不仅在国家层面,各级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进该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这将推进社会组织管理领域规范化。但就社会组织自身而言,不仅需要政策大环境的改善,自身也需厘清一些信息披露的基本问题:向谁透明?透明的边界在哪里?

  此外,有业界人士提出,仅靠来自政府层面的“倒逼”,尚不足以推进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而来自市场与民间的驱动力亦不可“缺位”。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各地“开花”

  《工作要点》中涉及的第9个重点领域就是社会组织。《工作要点》要求: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工作要点》指出,社会组织领域的信息公开,由“民政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记者观察到,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在各级地方政府实施。贵州省此前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同样规定了以上信息。

  安徽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同样指出,应不断深化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具体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方面,有何具体的举措?虽然国家没有专项新政出台,但一些地方政府的举措可看出端倪。

  北京市于4月底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慈善北京”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就慈善信息披露进行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以往各级政府仅对内公布的信息将对社会公开。北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包括:在本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评估、年检等信息,具有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情况;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和重大专项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等。而且,民政部门还要将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纳入年检和评估工作范畴。《意见》要求慈善组织要严格规范募捐行为,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

  各地均在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如何保证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有关部门首次将第三方评估写进了《工作要点》,监管部门将适时对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并委托有关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蓝皮书工作室主任吕艳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相关部门可根据第三方评估报告,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没有按时公开、内容公开得不够,可考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此方式贯彻落实工作要点中对信息公开的细化要求。

  公益慈善组织

  信息公开的边界在哪里?

  社会组织研究者然玉撰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更多要靠民间驱动》指出,随着专门管理办法的出台,各种社会组织势必都会面临着更多的信息披露压力。然而基本可以预期,由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所主张的“信息公开要求”,必然是原则性、粗线条的,它们并不足以确保社会组织全方位的信息透明。

  以北京为例,政府将披露更多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大多是此类组织的基础信息,无疑将对社会组织领域起到规范作用。然而,具体到单个的社会组织,该如何提升自身透明度?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认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对内一般是对理事会,对外分为政府、捐赠人(包括大额捐赠人和小额捐赠人)以及公众。

  既然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要纳入年检,就会有一个问题:社会组织该向政府公开哪些信息?

  邓国胜告诉记者,对政府的信息公开依据的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些部门的规章,这是强制性的要求。

  “有一些你对公众不透明的信息,比如说大额捐赠人不愿透露姓名,这些信息对公众是不需要公开的。但是政府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时候,这些信息是不可以隐藏的,政府要审查你有没有内部的关连交易。当然,政府获知了这些信息,也不能将其披露出去。”邓国胜说。

  邓国胜认为,目前公益慈善组织针对捐赠人及大众的信息披露程度是有差异的,边界在哪里?其底线是法律与相关指引的披露要求,其上限应该是“保护捐赠人与受益人的隐私”。两者中间,有一片“模糊地带”,因为披露是有成本的,所以,公益慈善组织应量力而行,尽量做到最大程度的透明化。

  从宏观的公益慈善领域来看,然玉认为,社会组织深度的信息公开,固然离不开一条“官方底线”的“倒逼”,也要依靠市场逻辑以及民间社会的驱动。

  然玉强调社会组织管理应加快“政社分离”,让社会组织加强竞争,疏通进入与退出机制,以此实现透明度的普遍提高。

  “只有实现社会组织身份的纯粹化,将之置于充分竞争的大环境内,信息公开才会变得更为彻底。现代社会内的会计制度、财务记录以及第三方审计等等,已经为信息公开提供了足够的技术手段。真正关键的,不过是以某种恰当的激励,让社会组织有动力主动而为。”然玉说。

 

来源:人民政协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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