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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国家大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代表建议明确大遗址保护法律地

发布时间:2015-05-30      来源: 人大网    点击:

法制日报讯 记者李想 大型古文化遗址是中华民族历史血脉,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物质文化财富。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滞后,大遗址保护面临重重困境。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建议,尽快制定国家大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明确大遗址保护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韩宝生介绍,大遗址即大型古文化遗址,一般指在考古学文化上具有重大意义或在历史上有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地位的原始聚落、古代都城、宫殿、陵墓和墓葬群、宗教遗址、水利设施遗址、交通设施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手工业遗址及其他建筑遗迹。大遗址承载了丰富历史文化和生产生活信息,具有突出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韩宝生指出,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大遗址面临城乡建设发展、农业生产和生活活动、不合理旅游开发利用造成的冲击与威胁。由于大遗址保护缺乏明确法律地位,其重要性未得到各级政府应有的认识,大遗址保护及其规划许多问题往往悬而不决,严重影响保护工作的科学推进。

    “大遗址保护涉及大规模人口调控、征地、拆迁、环境整治、土地利用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复杂问题,急需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韩宝生说,但我国尚未有大遗址保护规划相关配套政策,仅在文物保护法中提出一定的概念性要求,难以解决大遗址保护工作中暴露的各类问题。

    韩宝生认为,要使大遗址保护具有执行力,必须明确大遗址保护的法律地位,并将大遗址保护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促使地方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大遗址保护结合起来,避免在高速发展中造成大遗址建设性破坏。

    “为督促各级政府履行大遗址保护义务,规范大遗址保护和利用行为,建议制定国家大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解决大遗址保护过程中面临的土地利用、搬迁安置、环境保护等问题,并列入专项条款,协调大遗址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间的矛盾。”韩宝生说。

    韩宝生建议,国家应出台鼓励制度和配套政策,倡导地方政府创新文物保护理念,探索文物保护新思路,正确处理大遗址保护和利用中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和短期利益的关系。

责任编辑: 王伟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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