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周末2015-04-30,作者葛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务员。原题:小审限折射大问题。法律读库推送本文已获得授权。
审限之剑在头上悬着,法官或法院必须要想办法解决审限约束问题,以避免审判纪律处分。由是,撤诉重新立案使审限重生,延缓受案避免审限发生等土政策应运而生,审限被规避了。
朋友初次打官司,立案后打电话问我,“这事多久能解决?”我说,“看情况吧,案子有审限,别急。”朋友说,“你和立案法官说的一样。但我这事不复杂,不能快点吗?非要拿审限卡我吗?”朋友说的“卡我”,意思是说,非要用足审限内的时间,才能给个结果吗?
我说,“不会。案件审理时间基本由案件复杂程度、审理具体情况决定。不是非要用完审限。”朋友继续说,“那干嘛拿审限说事,我还以为必须等够时间呢。”我安抚说,“别急,法官心里有数,你等开庭通知吧。”朋友粗略问,我回答也不细致。放下电话,再回味对话,觉得审限真值得说说。
规避审限:政策与对策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案件审理期限(通常被简称为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审限的具体时限,散见于各类规定案件审理程序的诉讼法规定里。审限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促使法官及时裁断案件,提升诉讼效率。可见,审限规范的对象是法院/法官。但是,很明显,我和立案庭法官答复朋友时主动提到审限,不是将审限作为约束法官的规定来使用的,而是将之作为应对当事人催案的办法。
作为约束法官的规定的审限,是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诉讼法产物,在此之前,案件不多,压力不大,审限不是个严重问题。但是“诉讼爆炸”后,案件压力倍增,提升审判效率,成为法院要面对的问题。
据学者考证,审限是法院在立法阶段给自己上“枷锁”的结果:一是为了应对案件数量压力,法院主动提升审判效率,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二是为了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需要。即人民法院能不能快点结案,减少当事人的时间金钱成本。三是法院基于上述两个原因,主动给自己工作加码,以争取更多的审判资源(提升法官人数,增加办案费用)。由是,通过立法和自身颁布的一系列严格审限管理的规定,法院逐步细化了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但是,审限没起到想象中的作用。法院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一直都是媒体和民众批评法院的切入点,一场旷日持久的案件绝对能引爆大众眼球。案件久拖不决,“审限管理不严”的问题一直摆在各级法院的报告里。
大众关注诉讼效率没错,谁愿意像卡夫卡笔下的“K”那样,陷入无休止的案件程序里无法自拔?法官们也冤枉,正常情况下,案件烂在自己手里,是对自己能力、声誉等职业评价的否定。
审限首先是个法律规定问题。审限有着明确的数日或数月的规定,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大众所直接关心的也是这些明确的“日”或“月”。但是,案件审理过程会出现各种情况,例如刑案中会需要做精神病鉴定、更换和制定辩护人要延期审理案件,民事案件里的公告鉴定,审计评估很常见,而这些期限是不计入审限的。忽视这些审理案件所必需的隐含审限,自然会得出案件久拖不结的结论。
在我国,审限还是行政化管理问题。审限以及由审限规定所衍生的法官内部的“案件催办”、“审限通报”等行政化管理制度,已成为案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审判考核指标,于是,诉讼规律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审限成为法院和法官追求的目标,审限成为典型的行政化管理手段。
但是,审限总不能大过诉讼规律。案情有简单复杂之分,固定的审限,甚至是延长的审限往往依然不够应付案件审理需要,经院长或上级法院许可而延长的审限往往是杯水车薪。审限之剑在头上悬着,法官或法院必须要想办法解决审限约束问题,以避免审判纪律处分。由是,撤诉重新立案使审限重生,延缓受案避免审限发生等土政策应运而生,审限被规避了。
除此之外,审限的存在,使人们和改革者往往忽视对现行诉讼制度的改造,将审限视为提升诉讼效率的不二法门,认为单纯强化审限考核,提升法官数量就能解决诉讼效率问题。诉讼效率岂是靠法官加班加点的拼审限就能解决?
司法公正VS司法效率
有趣的是,审限是我国独有的制度。别国法律没有类似规定,法官没有具体审限约束。这不是说国外不存在审理迟延问题,根据有关资料显示,诉讼拖延,在英国沃尔夫勋爵对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之前,也曾发展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1997年的统计显示,英国法院在审前准备阶段平均耗时两年多,审理阶段平均耗时一年多。但是,别国没有规定审限,却又能保证诉讼进行,并得到民众对司法一定的认可,是因为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文化传统,化解了审限问题。
以英美法为例,一直以来,英国和美国法院奉行“当事人对抗主义”,法院不能承担调查案件争点的职责,仅仅充当中立的仲裁者角色,法院以及法官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自由与权利,而不去管当事人采用的诉讼程序是否繁琐,举证和质证的过程是否漫长,推进案件程序的权利主要在当事人手里。于是,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当事人也不好抱怨什么,因为这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结果。其次,在这些年里,英美法院多有改革,通过收回部分案件审理主导权、加强庭前准备工作和案件难易分流制度,着力解决诉讼拖延的弊病,已有所成效。
在域外,审限是个司法职业伦理问题,而不是案件管理问题。法官们需要做的是合理的速度审理案件(reasonable speed)。以审限去追责或投诉法官,基本没人理你,法官一般是终身制,除了刑事问题之外,基本无法构成弹劾法官的理由。换句话说,大众相信法官们有自律,会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此外,东西法律观念的差别也很明显。在我们的司法文化里,行政化管理和效率观念深入人心,审限负担了这些观念,应运而生,起到了强化法官队伍监督的作用。但是,在西方,司法公正的观念是排在第一位的,效率却是法官公正和法官专业之后的问题。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对审限有误解,审限被规避,以及国外没有审限,并不是说审限没有意义。法律规定了审限,审限也就必须得到执行。而且无论中外,诉讼效率永远是衡量一国司法制度优劣的具体参数之一。但是,审限问题背后所反映的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文化问题的确颇堪玩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