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十个法定程序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大体分为六个阶段,即选举准备阶段、选民登记阶段、代表候选人确定阶段、投票选举阶段、召开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阶段、选举工作总结阶段。
选举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有:成立选举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文件、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图;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工作骨干;确定宣传工作方案、宣传提纲和宣传标语、宣传口径,开展宣传发动并将宣传发动贯穿于整个选举工作的始终;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等等。
选民登记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培训选民登记员,印制选民登记名册和选民证;按选区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登记,复核选民变动情况;公布选民名单和补正名单,颁发选民证;处理选民资格申述等等。
代表候选人确定阶段的主要工作有: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审查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选民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予以公布;运用多种形式介绍代表候选人等等。
投票选举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印制选票;组织选民参加投票;搞好计票工作;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颁发代表证等等。
召开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做好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选举县、乡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等。
选举工作总结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及时报告选举结果,填报各种表格;对选举工作的各种表册资料进行整理存档;认真总结选举工作经验,写出选举工作总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选举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提交选举工作情况报告;汇总编印选举工作资料等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经程序主要有以下10项:
1.成立选举委员会。
2.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3.确定选举日期。
4.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5.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6.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7.组织选民投票选举。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8.计票。投票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计票,由监票人、计票人和工作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计票完成后,选票封存备查。
9.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10.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十个法定人数
根据选举法和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应严格把握好以下法定人数:
1.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县级的选举委员会由11至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乡级的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
2.代表名额数与法定保证人数。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经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村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或接近五百人的,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3.每一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数。每一选区应选代表名额至少一人,不得超过三人。
4.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5.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如果参与选民联名推荐的选民自己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这里的“选民十人”就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6.每一推荐者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可少于或等于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7.每一选区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8.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数。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9.负责流动票箱的人数。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人员负责,其中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监票人。
10.投票选举的人数。投票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十个法定时间
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应严格把握好以下法定时间:
1.选举日时间。选举日,即代表选举的正式投票日期,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确定选举日是选举工作运作的前提,一经确定,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2.计算公民年满18周岁的时间。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的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凡选举日(含本日)以前出生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具备选民的法定年龄条件(用农历计算的应一律换算为公历)。
3.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
4.选民名单申诉与处理的时间。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接到申诉后)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申诉人起诉和法院判决的时间。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不含本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不含本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6.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选举委员会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提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汇总后,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7.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8.停止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介绍的时间。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其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9.选区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方式和地点的时间。各选区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方式和地点。特殊情况致使选举无法如期举行,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举行。投票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然后由各选区公布其当选代表名单。
10.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及领导班子换届的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新一届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局长、科长等其他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