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东升:浅析合宪性审查
发布时间:2018-12-31 来源: 感谢作者赐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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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东升:浅析合宪性审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
内容提要: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本文主要从合宪性审查的功能和作用,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设和历史发展以及合宪性审查的现状和思考三个部分简要论述了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作用功能,回顾了合宪性审查的历史发展以及介绍了当前我国合宪性审查存在的问题。文章最后指出:理论界在合宪性审查方面侧重于定性分析,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要想进一步增加合宪性审查的科学化程度,可以采用数学方法进行定量分析,提出要运用数学建模来搭建一套可行的审查标准和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的跨学科研究观点。
关键词:宪法;合宪性审查;宪法权威;宪法实施;数学建模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合宪性审查”,就是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合宪性审查”要解决的问题是违宪问题,目标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制度功能是推进“依宪治国”价值要求的实现。十九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合宪性审查”概念,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44条规定,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推进合宪性审查,对于进一步推进宪法的实施来说意义重大,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而合宪性审查工作无疑是依宪治国的关键性举措。
一、
合宪性审查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总体上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形成持续稳定的增长格局,创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个国家经济高速增长持续时间最长的奇迹。不可否认的是,宪法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准确的方向指引以及推动经济发展等重要作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各项事业取得的成就和宪法息息相关,宪法保障和见证了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伟大巨变。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的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质上就是人民对人权的各种诉求,如何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时代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宪法最根本的作用就是保障人权,所以宪法必须要进一步发挥作用,而宪法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开花结果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有法治的土壤环境,我们党也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应有之义就是规则之治,良法之治,规则之治要求每个人的活动都要在规则之下,都要服从规则,都要按照规则办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个国家唯一的最高准则,在一个国家之中,所有的规则必须依据宪法和以宪法为基础制定,必须符合宪法。在宪法之下,不同效力位阶形式和不同表现形式的法律、法规等构成一个统一的规则体系,并以此规则体系形成统一的秩序,也就是形成了统一的宪法秩序。可见,如果宪法不发挥作用,宪法没有有效实施,那么规则之治无从谈起,宪法秩序就无法形成。同理,宪法是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良法的最高依据和最高准则,一旦宪法不发挥作用,那良法之治也不可能实现,所以,有效发挥宪法作用,树立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实施是至关重要的,而推进合宪性审查就是全面实施和监督宪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直接的制度目标就是要实现依宪治国。
(一)
合宪性审查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2018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合宪性审查就是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体现,所有法律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抵触则无效,或进行修改,或直接废除,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任何部门法时都必须遵守宪法所规定的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通过进行合宪性审查,宪法有效实施,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的效力得以发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任何行为都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通过合宪性审查,宪法做为规范社会和个人行为最高准则的效力也得以发挥,进而宪法的权威得以彰显。习近平总书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实施至关重要,合宪性审查就是开展宪法实施的重要一步。
(二)
合宪性审查有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宪法作为“母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架构的基础。宪法中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党和人民都自觉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这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做为执政党的政治逻辑和法理逻辑,依据宪法对国家治理行为和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可以明确执政党对国家进行治理的正当化,更好地规范国家治理行为,进而有效改善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最终有利于加强党的权威和领导地位。通过合宪性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宪问题的法律法规,既可以提高法律法规的正当性,规范性以及权威性,而且还可以维护法制统一和加强国家治理权威;从另一个角度讲,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选择,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最重要的就是要有效实施宪法,而宪法的有效实施关键就是要有一套合理的实施机制,这个机制就是合宪性审查,依照这个逻辑,我们会发现合宪性审查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
合宪性审查有助于宪法核心价值的实现
马克思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的每一部宪法中都以专门章节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举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1982年宪法对章节结构安排进行了调整,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从而突出了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一宪法价值和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举动,意味着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发生了转变,意味着国家的发展理念发生了转变,意味着宪法为其他法律权利的设计提供了方向指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宪法文本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宪法是最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对于其他法律部门中对权利的设计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显然,宪法的核心价值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合宪性审查来弘扬彰显宪法的核心价值,真正实现人权的有效保护,指引其他部门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与宪法保持一致,让宪法真正发挥“保障人权”的功能和效力。截至2018年4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65件,行政法规770件左右,地方性法规1.1万件左右。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所包含的规范国家权力和实现公民权利等基本原则进行了细化。通过合宪性审查确保法律中有关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符合宪法核心价值,是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和应有之义。
(四)
合宪性审查对营造良好社会风气有重要作用
宪法不仅是政治文明的制度形式,也是国家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宪法是一套规范体系,同时也是一种价值体系,构成了国家意识形态的基本内核,具有凝聚社会共识的作用,是公民社会生活的基本行为规范。2018年将宪法第24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就是说,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社会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它腐朽思想,但我们看到社会中还是存在很多思潮,社会还是没有形成统一的宪法共识。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文化事业作出了指引,文化发展首先应该注重社会效益,而长久以来,文化市场形成了一度追求收视率、票房价、发行量等不良的文化市场化风气,形成了不良的舆论导向,影响了社会风气和价值秩序。宪法对基本价值做出了规定和指引,但现实社会中,宪法并没有真正走进人们的生活世界,并没有真正得到人们内心的信仰,宪法仿佛高高在上,究其原因,就是宪法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宪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标准和核心价值理念,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理念和价值观需要通个其他部门法具体化,进而转化为制度,制度通过实施来规制人们的社会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稳定的宪法生活,进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风气。可以认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在捍卫、弘扬、保障这些核心价值理念,合宪性审查就是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一步,让“宪法动起来”,通过合宪性审查,让宪法信仰真正成为每个人的精神气质,每个人内心和宪法搭建起牢固关联,让宪法精神融入血液,这样,宪法真正的进入人们生活,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让宪法真正成为判断人们行为对错的是非标准,只有与宪法保持良性互动,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
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设和历史发展
改革开放40年以来,以合宪审查或违宪审查为契机来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得到社会的很多关注。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了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1983年王叔文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曾联名向六届全国人大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1989年,李崇淮等31位代表、王叔文等32位代表向七届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关于建议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的议案(第316号、392号),但最终没能得以通过。2000年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规定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违宪审查的主体、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违宪审查的对象及程序,指出了违宪审查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类是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违宪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审查方面适用宪法始于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玲案”作出的批复(又称“8•13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三位法学院博士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等五人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建议常委会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对孙志刚案以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进行调查。在同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国务院主动废止。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还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室,作为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专门机构。同年11月,胡星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二元户口体制及城乡二元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我们可以看到,每当国家层面对合宪性审查体制进行一次完善,就会引发社会中不同的反响,公民对这项具体制度的呼唤和期待可见一斑。
2005年12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且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2006年,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出纳科副科长周香华和四川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伟及周香华之子、四川大学法学院2003级法律硕士李昊,四川大学法学院2004级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李成,提交了“关于请求对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陈述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理由,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改革现行退休制度,统一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年满50周岁的女性劳动者可以自愿选择退休。同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就国发(1978)104号文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了违宪审查建议。 2007年,贺卫方等69名教授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法制部门提出《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包括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提出的《对高考与招生的户籍歧视进行违法审查》,2010年4月《对歧视性、多轨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2016年,《国资委是否违法:建议全国人大予以审查》以及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都是推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贡献力量。201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公开了我国合宪性审查的相关情况,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工委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共1527件,2017年数量最多,为1084件。其中,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共1206件,占79.0%。同时,还历史性的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2016年浙江省的1位公民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审查《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撤销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过和制定机关沟通,相关地方性法规已于2017年6月修改;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的1位公民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对司法解释规定“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问题进行审查研究,经过和制定机关沟通,最高检侦查监督厅下发了《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相关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4月停止执行;2016年中国建筑业行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对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发函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其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或者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进行清理,适时予以纠正。2017年底,已有7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督促指导开展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经过清理,最高法、最高检共分三批废止817件、确定修改187件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2017年4位学者联名提出对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建议,同年9月,常委会通过发函给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类似的控制措施和处罚处分处理规定作出修改。已有1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2017年,上海大学等20多所高校108位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联名提出建议对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进行审查,同年11月常委会通过发函给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求其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废止,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函,建议其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清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工委多次开展专项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针对部分地方出台的“雷人法规”突破法律规定、损害法律尊严,少数地方规定的预算审查监督内容超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了专项审查研究,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反馈了清理和处理意见,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在内,共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35件,拟修改、废止680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进行审查,2018年1月17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通过学术理论界和法律实践的努力,在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不断渐进,十九大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使我国的宪法实施监督工作提升到一个新得高度,在促进和保障依宪治国和宪法价值的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
合宪性审查的现状和思考
当前,要推进合宪性审查,首先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思想引领和实践指导地位。合宪性审查工作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推进合宪法审查工作,即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合宪性审查权。但是,合宪性审查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和挑战,从目前我国的宪法制度来看,狭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只包括现行《立法法》第99条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广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应当包括了所有立法监督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合法性审查,所以,要将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区分开来。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并不是十分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可以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饱受争议,如果法律可以做为被审查的对象,那么由谁来进行审查?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以及具体的宪法行为能否进行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方式同样也并不明确,具体到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机制如何开展和运行也并没有明确的程序性规范,违宪之后的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合宪性审查最为关键的就是要理清其在法理上的性质,要清晰明确的界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将与宪法不一致或与宪法相抵触的判断标准明确化,探索一套定量化的审查模式和方法,制定一套标准的规范化可操作性强的机制,减少口号式的模糊形式,让宪法真正的“动”起来,我认为是需要进一步解决和探讨的问题。
理论界在合宪性审查方面侧重于定性分析,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要想进一步增加合宪性审查的科学化进程,可以采用定量分析的数学方法。马克思曾经说过:“任何一门科学只有充分利用了数学才能达到完美的境界”。数学思维的运用,可以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混乱的问题清晰化,模糊的问题确定化,所以,数学在帮助别的学科寻求规律性和客观性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我们知道,几乎全部理工科的理论规律和发展都是建立在数学基础上的,对于人文社会学科来讲,经济学就是最典型的代表,这一点无容置疑。再比如数学建模在哲学中的运用,例如微积分理论为渐变建立了数学模型,定量数学为因果关系和必然性建立了数学模型,模糊数学为模糊问题建立了数学模型等,出于这一角度思考,当前,我国宪法乃至我国法律界的很多问题,同样也应该从数学学科的角度入手,法律的科学性要从数学中汲取养分,要吸收数学的逻辑理性和价值追求,要运用数学模型来科学构建具体法律制度。
宪法和数学在灵魂深处具有天然的相似性和共通性。现代数学中的“微积分”思想完全可以在宪法的基础价值中得到体现和应用,只是目前理论上还没有将数“理”对法“理”的影响系统化和科学化,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体系,将数“理”引入法“理”,将数字概念作为宪法学的基本和重要范畴,可以从根本上提升宪法学的“科学性”,实现宪法学知识量和质的双重特性的有机统一。2008年初的美国数学年会就有一个关于选举中的数学问题的报告,其主要结论是:在竞选者实力接近的时候(各方支持者数量差不多),选举结果只是对选举规则的反映,而不一定是对选民意见的反映。著名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选区划分数学模型及其算法,将人大代表直接选区划分了4点约束:区域完整性、选区连通性、人口均等性、选区大小及选举费用,建立了一个服从多项约束的0-1非线性规划模型,用有记忆的模拟退火算法求解该问题,自动实现了公正无偏的选区划分。数学建模在选举领域的探索和研究无疑为宪法制度的更加科学化提供了有效的启发。在合宪性审查方面,也可以借助数学思维的分析框架。
通过分析国外的违宪审查机制,自19世纪初违宪审查制度在美国确立以来,逐渐形成了“美国模式”和“欧陆模式”,从美国和德国的机制中提取公式来解决宪法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德国公式的基本内容为“二元分析结构”+“三层级审查密度”。该公式将宪法问题分为形式问题与实质问题,并分别对其适用不同的宪法原则。具体而言,针对形式问题,德国宪法法院分别适用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保留原则;针对实质问题,德国宪法法院分别适用比例原则、核心内容保障原则。此外,为了使上述宪法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与规范性,自1979年“劳工企业参与权案”以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一系列宪法判例逐渐总结出一套宽严不同的审查基准: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严格内容审查。美国公式的主要内容为“二元分析结构”+“三重审查基准”。与德国公式一样,美国公式首先将宪法问题分为形式问题与实质问题。对形式问题,法院适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实质性问题上,法院可以选择平等原则和实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如果法律只侵害一些人的权利,从而导致公民的权利享有与义务的承担上造成了不合理的差异,法院应该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如果不是针对一些人,而是针对每一个人,法院则应适用实质正当程序原则。长期宪法实践中,形成合理审查基准,中度审查基准与严格审查基准。美国和德国的这两种审查模式可操作性较强,宪法问题必须要通过一套宪法分析方法、宪法具体方案才能够解决。有学者就提出基本权利保障的一个技术方案,首先通过确定保障因子,计算保障量数,选择审查基准,进而开展违宪审查和对审查结果作出判断。当前,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进一步探索合宪性审查的机制和模式,运用数学建模来搭建一套可行审查标准和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合理安排和规制法律法规的位阶和效力,让宪法成为统帅,进一步推进合宪性审查,需要数学来提供科学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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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利明:
《迈向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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