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海良:迈向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功能性人权理论——当代人权观流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 环球法律评论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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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人权实践促成了政治性人权观在当代的产生与发展。它首先由罗尔斯在1999年出版的《万民法》一书中提出,继而为查尔斯?贝茨和约瑟夫?拉兹等人所发展,有力地挑战了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自然权利观。自然权利观从人性出发,把人权看成是每个人针对所有其他人而拥有的普遍道德权利;与此相对,政治性人权观则是从人权在国际实践中的政治功能来理解的,把人权看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们针对主权国家而拥有的新的权利。尽管在政治性人权观论者看来,政治性人权观代表了当代人权理论的范式转向,但通过对这两种人权观的系统考察,可以看到,二者之间并非是完全的替代与被替代关系,而是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更可取的人权理论应是在结合二者优势基础之上的综合性人权理论,并应把人权理解为生活在现代性条件下的每个人依据人的尊严而针对国家拥有的普遍权利。
关键词:政治性人权观 自然权利观 人的尊严 国家主权
一、前言
在当代国际人权理论领域,政治性人权观是颇受瞩目的理论。在国际人权实践的时代背景下,它首先由罗尔斯在1999年出版的《万民法》一书中提出,继而为柯亨(JoshuaCohen)、韦纳(Leif Wenar)、拉兹(Joseph Raz)和贝茨(Charles Beitz)等人所继承与发展,有力地挑战了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自然权利观。以至于今天,绝大多数研究人权的学者都能够被划人这两大对峙的阵营。[1]
自然权利观又被称为“自然主义的”、“传统的”、“人文主义的”人权观。尽管存在着诸种变异,但依据自然权利观,人权通常被认为是每个人针对所有其他人而拥有的权利,是依据他们作为人的人性,独立于人权实践而获得正当性证明的。因此,要理解人权,我们无需察看人权实践,更无需辨认人权在现实世界中的基本政治功能,而只需考虑,规范地附属于我们作为人的地位的主要利益是否足以使他人负有尊重和保护它的义务。
与此相对,政治性人权观又被称为实践性人权观,是从人权在国际实践中的基本政治功能来理解的,并把人权看成是人们针对国家的权利要求。依据他们的观点,人权的功能是人权概念的核心要素,并内在地与现存的政治现实联系在一起。因此,要理解人权,不能仅仅诉诸人的价值或什么是一个人要过上某种好的生活所需要的条件这种道德考虑,而应察看人权在当代国际政治生活中意欲发挥的作用。
政治性人权观之所以会产生,普遍认为是因为,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频繁发生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实践,自然权利理论并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有鉴于此,在政治性人权观论者看来,尽管自然权利观对有关人权的思想具有重要影响,但它是一种过时的理论,“把我们在当代全球政治生活中讨论的人权看成是来自自然权利模式是一种误导”[2]“一个错误”。[3]因此,有必要以政治性人权观取而代之。
尽管政治性人权观是否足以替代自然权利观会存有疑问,但无论如何,它代表了人权理论在全球化时代的重大发展。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治性人权观进行系统分析:首先,从国际人权实践人手,分析政治性人权观产生的基本语境;其次,结合政治性人权观对自然权利观的批判,初步表明政治性人权观的理论旨趣与空间;再次,系统阐明政治性人权观的基本论证模式与基本涵义;又次,分析自然权利论者对政治性人权观的回应与自我辩护;最后,在表明政治性人权观尚不足以代替自然权利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权理论的基本设想。
二、政治性人权观提出的基本语境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它不仅带来了对人类本身的深入反思,而且直接导致了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为宗旨、“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联合国的建立。[4]此后,为了强化对全体人类之人权的尊重与保护,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不仅郑重声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而且把人权看成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5]《联合国宪章》及其后的国际人权文件确立了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基本制度框架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理解政治性人权观的基本前提。而政治性人权观之所以在世纪之交才被提出并受到诸多人权学者的追捧,则主要是由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促成的。
(一)为国际人权实践辩护的需要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人权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6]第一阶段从1945年联合国宪章生效开始,到1976年结束。这一阶段主要通过了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三个国际人权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1948)、《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这两个文件,并于1976年分别生效)。尽管至今,国际人权文件的制定仍在继续,但正是这一阶段奠定了人权发展的规范基础。第二阶段从1976年开始,至1989年冷战结束为止。这一阶段主要是制度建构时期,见证了从联合国到全球各个区域一系列实施及监督人权的制度及机构的建立。第三阶段从1989年开始至今,主要“标志是人权的行动主义和人权战略得到了发展”,[7]并呈现出多维的面向。它不仅体现为依据《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国际公约进行的人权监督,包括对各个国家人权报告的审议、个人申诉制度的运作等,而且体现为前南斯拉夫、卢旺达和塞拉里昂特别法庭以及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犯人权行为的追究;它不仅体现为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人权名义对人权受侵犯的国家采取外交制裁、经济制裁与军事制裁等一系列强制性干预,而且体现为对其他国家实施的一系列非强制性干预,例如,把一个国家的人权记录作为是否提供发展援助项目的条件,把人权状况与国际上赞助的金融调整措施相挂钩,等等。此外,人权也充当了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与国内层次上进行标准设定、监督、报告与倡议的公共作用。
某种程度上,这些国际人权实践表明,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事项。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代国际政治生活能够被认为具有某种正义感,其语言正是人权。[8]自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绝对的国家主权观念以来,尽管自然权利理论论证了从内部限制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但国家的内部事务并不是任何其他国家与组织可以置喙的领域。但迄至当代,人权不仅充当了一个国家权力正当性的条件,而且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是否干预某个国家内部事务的证成理由,深刻地反映了人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在二战后确立的国际法秩序下的变迁。
然而,这种国际法秩序的变迁并非一开始就发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及联合国的成立固然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分水岭,但它并没有改变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以来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秩序的基本结构。从《联合国宪章》来看,尽管其序言申明,“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但联合国确立的基本宗旨是维护以国家为本位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来看,《联合国宪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其主要职权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并不是保护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人权。
依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到,仅在一国之内严重系统侵犯人权危及了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国际社会才有责任干预。但如果并没有危及呢,国际社会是否仍然负有该责任?正如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2000年的《千年报告》中指出的:“如果人道主义干涉真的是对主权的一种令人无法接受的侵犯,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卢旺达,对斯雷布雷尼察作出反应呢?对那些冒犯我们共同人性的每项准则的严重与系统的人权侵犯,我们该怎样作出反应呢?”[9]此后,安南于2005年在第59届联大上所作的《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中明确呼吁,国际社会应“承担起保护的责任,并且在必要时采取行动”,敦促各国政府“接受保护的责任,作为对灭绝种族、族裔清洗以及危害人类罪采取集体行动的基础,同意将这项责任诉诸行动,确认这项责任首先在于每个国家,因为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保护本国人口,但如果国家当局不愿或不能保护本国公民,那么利用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帮助保护平民人口的责任就落到了国际社会的肩上;如果此种手段看来仍不够,则安全理事会可能有必要根据《宪章》采取行动,包括必要时采取强制行动。”[10]同年,在联大通过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中,各国首脑一致确认了国际社会对国内人权所应承担的保护责任,并将这类责任确定为“保护人民免受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11]
“保护的责任”第一次在联合国大会层面明晰了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明确了国家对人权负有主要的保护责任,以及在国家未能承担起该责任时,国际社会须承担的第二位保护责任,使人权起到了在历史上从未获得如此明确承认的限制国家主权的作用。
然而,从国际法秩序变迁的视角来看,“保护的责任”涉及的强制性人权干预毕竟是例外情形,大量的国际人权实践都是非强制性的,并且远远超出了“保护的责任”所列举的人权受侵犯的情形。结果是,一方面,这些国际人权实践带来了对人权狭隘主义的忧虑,即:由另一个国家或外部组织以人权名义采取的这些干预措施是把西方国家的价值强加给那些其历史与传统道德信仰并不支持它们的文化—在极端的情形中,是某种后殖民帝国主义;[12]另一方面,尽管当代的人权修辞充斥着空洞的伪善,染上了自私的犬儒主义及自欺欺人等弊病,但并不能抵消人权在国际关系领域中被日益接受所带来的价值。[13]在此语境下,国际人权实践也就对自身提出了辩护的要求。
(二)在国际法秩序变迁中进一步保障人的尊严的要求
“尊重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是二战结束以来全球社会奉行的基本理念。在基本意义上,国际法秩序变迁中的国际人权实践正是对这一基本理念的响应,深深表达了对人本身的普遍关切。这种关切同时也体现在联合国对“人的安全”概念的建构中。在国际领域,传统的安全概念以国家为基本关切,以国家之间的主权纠纷和领土冲突作为安全的主要威胁。依据这种安全观,国家被认为是人的安全的保护伞,国家安全也就意味着国民的安全。然而,随着冷战结束,新的国际形势为人们重新审视安全提供了机会。首先,国家安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安全;其次,国家安全不等于人的安全;再次,自冷战后,对安全的威胁较少来自于外部侵略等传统的安全威胁,更多的则来自所谓的非传统安全威胁。作为对上述安全概念重新思考的结果,“人的安全”概念首先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994年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提出,该报告把“人的安全”要素具体划分为经济安全(基本收人有保障)、食品安全(确保粮食供应充足)、健康安全(相对免于疾病和传染)、环境安全(能够获得清洁水源、清新空气和未退化的耕地)、人身安全(免遭人身暴力和威胁)、共同体安全(文化特性的安全)和政治安全(基本人权和自由得到保护)。[14]
在新的形势下,“人的安全”概念无疑为每个国家具体落实对人的关切提供了基本指南,但在根本意义上,它和国际人权实践一起最终来自人本身固有的尊严,并终究须落在以普遍性的人权语言构筑的制度空间中。人权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不仅提供了“人的安全”概念在国家内部生根的规范依据,而且也在国际层面上带来了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以及当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是否及如何提供救济的问题。一系列国际人权实践正是在国际领域中落实对人的关切、进一步保障人的尊严的体现。然而,它在凸现了国际法价值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变迁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对人权本身的正当性反思,即到底什么是人权,人权的特殊性是什么,是否所有人权都为国际关注提供了正当性理由?换句话来说,是否人权就是能够在国际领域中对国家主权起到某种程度的限制性作用的权利?
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来看,它固然承认了每个人固有的尊严,但它对人权如何获得正当性证明并没有提供任何说辞。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马里旦所言,“是的,我们都赞同人权,但条件是没有人问我们为什么。”[15]尽管《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正当性证明的沉默是其优点,有效地避免了把人权奠定于任何完备性哲学学说或宗教学说之上所带来的持续纠缠与争议,但对于如何通过人权实践来进一步保障人的尊严来说,缺乏一种正式的国际人权理论则是一种尴尬。部分原因是因为,制定者并没有给后继者们提供人权解释与实施的公共基础。一方面,宣言的许多条款是很宽泛的,为了运用于具体的环境,它们需要解释。另一方面,在一些条件下,各项条款的实践要求会互相冲突,因而需要对它们的政治优先性作出决定。此外,“在追求权利的过程中,也需要确定什么样的政治行动是获得证成的,以及谁负责采取这些行动。没有一种正当性证明的理论,这些问题怎样予以解决,并不清楚。”[16]在国际法秩序变迁中,政治性人权观正是对如何通过人权实践进一步保障人的尊严的理论回应。
三、政治性人权观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批判
在政治性人权观论者看来,尽管在二战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出于对二战期间法西斯国家针对平民所犯下暴行的反思,曾经有过自然权利理论的复兴,但面对冷战结束以来的国际人权实践,该理论失效了。原因在于,依据自然权利观,国际人权理论的任务是,发现并描述更深层的价值秩序,进而判断国际原则与它相符合的程度。因此,在自然权利论者那里,国际人权实践不过是在政治与法律思想史中已经获得表达的抽象观念在国际实践中的运用,[17]并不能有效地对人权在当代国际实践中通过限制国家主权的方式来保障人的尊严做出有效的解释。
尽管在当代,许多学者仍然坚持以自然权利理论来解释并指导人权实践,但我们也许不应感到惊奇。正如贝茨所言,毕竟,“心灵(the mind)寻求简单化的模式”,“在缺乏更好的替代模式的情况下,哲学家们坚持把人权看成自然权利是一个自然的选择。该范式是融贯的、为人熟知的,并且充分利用了人权运动与早前努力提升‘人的权利’(rights ofman)的历史连续性。然而,正如我们所见,接受该范式是有代价的:它减损并扭曲了国际人权教义的期望。”[18]
(一)自然权利理论并不能有效回应国际人权实践的要求
依据自然权利观,人权就是每个人仅仅依据他们的人性而针对其他任何人拥有的权利。在关于人权的哲学作品中,任何哲学家都知道怎样使用标准的后果论或道义论的道德理论工具构建出某种传统的人权理论,[19]无论是从人的基本利益、人的尊严、人的能动性还是从人的基本能力出发的人权理论,都是如此。在政治性人权观论者看来,尽管这类人权理论充分抓住了人权是人的基本要求的普遍道德含义,但并不能有效回应国际人权实践的要求。
首先,自然权利理论并没有准确理解国际人权实践的基本语境。历史地看,自然权利理论是出于一个非常不同的目的并在一个非常不同的历史语境中被建构的。例如,在霍布斯的框架内,自然权利的语言被用于代替基督教的自然法和社会的观念,并在其之上建立起一种替代性的政治权威观,其主要企图是对政府垄断性权力的行使设置限制。与此相对,《世界人权宣言》描绘了所有人民与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今天的人权是为了社会和政治改革,代表了一个更有野心的非宗教性规划,既想去调整国际实践又想为无论住在哪儿的人们提供一个公共批评的标准。在早期现代时期转向自然权利语言的理由和我们当代寻求对一系列广泛的国内、跨国、国际以及超国家制度(机构)进行批评的国际标准之间几乎不存在联系。”[20]因此,尽管一个人在理解当代国际人权实践时,或许受到了自然法或自然权利观念的触动,但把自然权利等同于当代国际实践中的人权,则犯了一个时代性的错误。
其次,自然权利理论对人权的理解是与当代国际人权实践不相关的。由于自然权利理论是从人性出发的,并没有把人权在当代国际政治与法律中所起的作用纳人思考的范围,从而并不能对全球社会转型中的人权实践做出有力的说明。尽管这些理论批评当代人权实践不符合传统人权理论的伦理教义,[21]但它们并没有提供论据来证明,“为什么当代的人权实践应当符合那些教义呢?”[22]如果自然权利观的支持者想要他们的理论对当代人权实践有任何实质性影响,那么他们就必须忠实于国际人权实践的基本特征,即人权一旦受到侵犯,就为国际关注乃至人权干预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任何一种规范的人权理论要具有现实的说服力,都必须能够阐明,所有人权确实或应当具有这种国际作用。
如果认为自然权利理论从人性出发推导出的人权,完全或大致是与那些一旦受到侵犯就会成为国际关注理由的权利相重叠,则是不可取的。因为在自然权利的人权种类里,除了足以引起国际关注的权利外,还存在一些甚至并不具有多少重要性的权利。这就必然要求解释,为什么其中一些权利具有更大的份量,以至于受到侵犯就具有国际法上的那种特别作用?结果是,这使自然权利理论面临着“重要性门槛”(threshold of importance)的条件问题:即仅仅是那些足够重要的权利,才能算作人权;完全无关紧要的个人权利即使被所有人拥有,也不适合成为人权。然而,当自然权利观的支持者阐明“重要性门槛”条件的时候,他看来面临着以下两难困境:要么这些条件或明或暗地提及该人权具有的份量足以限制国家主权—但这一提议事实上就转换为对人权在国际实践中的作用的考量;要么这些条件缺乏这种参考—但将很难看到原初的困难怎样被克服,也就是,依据人性标准确立的人权与在当代国际实践中起到限制国家主权作用的人权之间的鸿沟如何被消除。反过来,如果我们接受了依据人性而拥有的权利与一旦受侵犯就为国际关注提供了理由的权利之间存在的差异,“与实践不相关的反对意见”就变得更为紧迫:“如果对自然权利理论确立的标准的遵行并不会担保人权在当代实践中起到的那种作用,为什么我们应当调整我们当代的人权实践以迎合上述标准呢?”[23]
最后,自然权利理论并不适合为国际人权实践提供辩护理由。自然权利理论是从独立于国际人权实践来进行论证的。表面看来,它提供了一种普遍、中立的公共理由。然而,作为一种国际公共标准,自然权利论者没有也不可能为国际人权实践提供某种为大家普遍认同的人权清单。任何企图从根本的人性(essentially human)来得出的人权清单,要么过于狭小,要么过于宽泛。人权最小主义的清单以冒着这样一种风险而告终,即该清单如此受限制,以至于它在为当代的人权实践提供基础、做出解释或进行批评等方面是无用的;最大主义的人权清单则如此完备,以至于在人权与整个道德(正义)之间不存在什么原则性的区别。[24]
更糟糕的是,源于自然法传统的自然权利理论尽管从人的基本利益、基本能力或人的尊严等中立、普遍的前提出发,但其论证实质上是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在人权领域中的各种变体。结果是,由西方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的人权干预不可避免地遭受把西方自由主义价值强加给非西方国家的指责。从《世界人权宣言》来看,该宣言的起草委员会曾考虑是否把人权规定为“依据人性(by nature)而属于每个人”,但他们并没有这样做,理由是,这将会是狭隘的。他们认为,尽管人权能够被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正当性证明,但对所有人来说,人权应是实践性结论,不应当把人权的国际公共原则根植于某种有关人权基础的强烈观点之上。[25]
(二)对自然权利理论基本特征的批判
自然权利论者普遍把人权看成是历史上的“自然权利”的当代术语。尽管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人权实践表征了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文化的时代转向,但在自然权利论者那里,人权并没有改变自然权利的基本内涵。时代潮流的变幻带来的只是人权适用语境的变化以及如何使人权获得进一步的制度保障。人权既然是从人性出发来理解的,那么它依然具有自然权利共享的基本特征:它在逻辑上是前制度性(pre-institutional)的权利;它是所有时空的人都拥有的“永恒性”权利;它是人本身的权利。然而,在政治性人权观论者看来,这种理解不仅扭曲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真实意图,而且不可能真实地把握当代人权实践的时代意义。
1.对自然权利作为前制度性权利的批判
在政治性人权观论看来,如果自然权利是前制度性的,那么也就必然有意义地认为,它们能够在并不存在制度的条件下存在。也许,以这种方式来想像洛克式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并不困难,但在国际人权文件中列出的许多权利并不能够如此设想,例如,想一下公正审判权、参与政府的权利与免费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这些权利都预设了存在相应制度的环境。在并不存在相应制度的世界中,谈及这些权利有什么意义呢?[26]如果为避免这一困境,把当代的人权种类缩减为洛克式的前制度性的自然权利,“那么一个人也许会奇怪,为什么人权应当被包括进我们的道德词汇。一种与自然权利并不具有什么差异的人权理论是多余的。”[27]
事实上,任何人权都预设了像国家这样的机构的存在。例如,除非存在某种由国家支持的功能良好的学校系统,接受免费基础教育的人权是没有意义的。仅当某项利益足以赋予他人保护它的义务的时候,该权利才会存在,并且该义务也必须符合“应当包含着能够”的限制。既然个人没有能力,从而也就没有义务给其他任何人提供过某种有价值的生活所需要的资源。即使像洛克式的权利,尽管自然权利论者把它们设想为前制度性的,但它们事实上是以国家的存在为预设前提的,是针对国家的要求。
2.对自然权利作为永恒性权利的批判
在政治性人权观论者看来,把自然权利看做是永恒性的权利也许可能会鼓励某人去相信,人权也应当如此,但《世界人权宣言》列出的人权几乎很少能通过这一测试。正如同为自然权利论者的尼克尔所言,“大多数人权应对的是当下的问题和制度,因而似乎不能认为它们始终有效。《荷马史诗》中的希腊人并无社会保障权。前法律社会中,人们不享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当前人权理论与实践所设想的那样,人权保护今天的人类免遭诸如对其尊严、自主性和最重要利益的践踏(比来自国家及其设立机构的侵犯)。人权与诸如大屠杀、酷刑、不公正审判、禁止自由集会、无法避免或无法有效应对饥荒、教育不完善等现象频发有关。”[28]
因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与人权公约的内容能够判断,人权仅仅适合在某些类型的社会中起作用。“大致说来,它们是至少拥有某些明确的现代化特征的社会:某种相当发达的法律体系(包括强制实施的能力),在工业而不是农业中拥有相当部分就业机会的经济,以及征税和提供根本性的集体善的公共制度能力。人权原则上属于满足这些条件的社会,很难想像,它们能够被认为是永恒性的。”[29]当自然权利论者把人权想像为永恒性的权利时,也就再一次错误地描述了在国际和全球实践范围内对人权机制的需要。
3.对自然权利是依据人性而拥有的权利的批判
在政治性人权观论者看来,第一,当自然权利理论把人权理解为依据人性而拥有的权利的时候,很显然,它并没有包含或利用人权在现存实践范围内的商谈性功能。然而,从国际人权实践来看,国际人权主要是针对国家与其他主体的要求—首先是自己的政府,以及当自己的政府缺席时的其他国家与国际行动者。国际人权是跨国保护与救济性行动的触发器,并且是作为这些行动的正当性理由而起作用的。这是人权性质的部分。当人权在全球政治话语中起作用的时候,似乎能够确定的是,该作用直接影响了一个人对国际人权原则的基础与内容的看法。第二,自然权利理论并不足以阐明也许能够被称作为“贡献”( contribution)的问题。通过把人权的核心问题设想为应当保护受益人的哪些利益问题,自然权利理论把注意力从那些通常更为困难的问题中偏离出来。从国际人权实践来看,这些问题包括:一个国家没有履行人权保护的责任到什么程度才会引发外部主体的保护性或救济性行动;如何在那些负有责任采取行动的外部主体中进行选择;以及更根本的是,这些主体采取人权行动的理由的性质与严苛性。无论如何,建立在人的自然特征基础上的自然权利理论倾向于把“贡献”问题看成是,确认人的基本特征构成了哪些人权,而没有从人权实践出发来理解人权的独特性是什么,以及如何才能实现对人权的有效保护。第三,为了遵循人权属于人本身的观念,自然权利理论必然是从或多或少狭隘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其结果是,自然权利理论家们通常以人性标准去衡量与裁减国际人权实践中的人权清单,并进而主张改革国际人权原则。相反,他们并不认为应从国际人权实践出发来理解人权的概念与基本内涵。[30]
四、政治性人权观的论证模式与基本涵义
罗尔斯是政治性人权观的始作俑者。自他在1999年出版的《万民法》中开创性地从功能视角来理解人权以来,政治性人权观迅速吸引了一批追随者。其中,对政治性人权观作出系统论述与发展的是拉兹与贝茨。前者从人权在实践中的特殊功能出发,从规范性视角构建了政治性人权观,后者则着眼于国际人权实践,提出了“独特起源”(sui generis)的实践性人权观。尽管这些学者在论述上存在着诸种差异,但都共同地表达出了政治性人权观应有的基本涵义。
(一)政治性人权观的论证模式
1.罗尔斯对人权的论证
罗尔斯是从国际和平与正义出发来理解人权的。他考察的是,要实现国际和平,哪些基本原则是各个国家应共同遵循的,是自由主义国家外交政策的出发点?当然,他并非直接以国家为依据,而是从构成万民社会基本单位的民族出发,并预设了五大类域内社会:第一类是讲理的(reasonable)自由主义式民族;第二类是正派的民族(非自由主义的、以“共同善”观念为基础的协商等级制社会);第三类是法外国家;第四类是受不幸条件所牵累的国家;第五类是仁慈的绝对主义社会(这种社会尊重人权,但其成员无法在政治决策过程中担任有意义的角色)。罗尔斯把前两个民族的社会看做良序社会,并通过把《正义论》中提出的原初状态假设运用于良序社会之间,得出了各方都会赞同的万民法。
从论证程序来看,罗尔斯对原初状态假设进行了二次运用。第一次运用于自由主义式民族之间,得出了各自由主义式民族之间应遵守的八大原则;第二次则运用于正派的民族之间,得出了该八大原则也是为它们所赞同的。人权是八大原则之一,并具体包括了一个非常简短的清单:“生命权(取得生存及安全手段的权利);自由权(脱离奴隶制度、农奴制度、被迫的职业,以及得到充分的良心自由,以确保宗教及思想自由);财产权(个人财产);以及自然正义之规则所表达的形式平等的权利。”[31]从这份清单来看,在他那里,人权既不等同于自由主义式的公民权利,也非特定政治体制所含括的基本权利,不论这个体制是个体主义式的还是结社主义式的(associationist)。
人权是全球政治性正义观的组成部分,是判别国际社会中某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体制正派与否的一个虽不充分但却必要的标准。从这类权利的产生来看,它们是通过运用公共理性得出的,而并非仰赖“任何一种特定的、针对人性的整全性(comprehensive)宗教学说或哲学学说”;从性质来看,它们是一类迫切性权利,“在合理的万民法中扮演特殊的角色:人权对战争及战争行为的证成理由施加限制,对一个政制的对内自主性也设下明确的限制。”[32]具体说来,人权具有三种作用:“第一,人权的实现是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及其法律秩序正派与否的必要条件;第二,人权的实现足以排除其他民族的正当而强制的干预,比如外交制裁、经济制裁,或甚至是严重的武力干预;第三,人权对诸民族间的多元主义设下了限制。”[33]
总体而言,在罗尔斯那里,虽然人权的正当性证明依赖于全球公共理性,但人权作为一种政治性的权利,主要是从它在万民社会中的政治功能来理解的,即它构成了是否对一个国家进行强制干预的理由。人权的这一功能也就同时限制了人权的内容。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之所以如此简短,正是由人权证成强制性干预尤其是军事干预的功能决定的。[34]
2.拉兹与贝茨对政治性人权观的论证
(1)拉兹的人权论证模式
尽管吸取了罗尔斯从人权功能的视角来理解人权的洞见,但拉兹并非从虚设的社会情境来理解人权,而是直接从“正在浮现的世界秩序”出发。面对国际人权实践,在拉兹看来,人权理论的任务是,第一,“确立当代人权实践归属于权利的本质特征,承认这些权利是人权”;第二,“确认使任何权利都有资格获得如此承认的道德标准”。[35]具体些说,第一项任务是,当代人权实践到底把什么样的特征归属于权利,使这些权利成为人权?拉兹认为,在国际领域,“因权利受侵犯而对国家采取行动,正是人权的独特之处。”[36]当人权在多种语境下且出于多种目的被援引时,“人权实践的主流趋势是,把某项权利是人权这一事实当成在国际领域中针对其侵犯者采取行动的可撤销的(defeasibly)充分依据,也就是,把其受侵犯当作采取这种行动的一项理由。”[37]因此,“人权被看成—无论如何—是对国家主权设定限制的权利。”[38]第二项任务则是,如果某项权利为限制国家主权的措施提供了道德上的正当性证明,那么,它就是人权。换言之,“人权就是关于哪些限制主权的措施能够在道德上获得正当性证明的权利。”[39]
简要而言,拉兹对人权的论证主要从前后相继的三个层次来进行:第一,某项个人利益确立了一项个人道德权利;第二,国家应当承担起尊重或促进该个人权利的义务;第三,对该义务,国家并不享有免于外来干预的豁免权。[40]上述每一个层次都预设了前面一个层次。如果上面所有部分的论证都成功,那么就确立了一项人权。如果人权学说以这种方式来理解自己的任务,那么也就表达了一种政治性人权概念。人权之所以是一种政治性概念,在于它是从人权在国际关系领域中限制国家主权的政治功能这一视角来理解的。在此意义上,尽管人权不可能脱离基本的道德考量,但既然人权存在与否的实质在于,某项权利是否足以限制国家主权,那么人权就必然“依赖于当代国际关系体系的偶然性”,从而缺乏一种根基。[41]
与罗尔斯相比,拉兹的人权概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第一,拉兹是从更为宽泛的人权干预功能来理解人权的。在他看来,当代限制国家主权的人权实践除了军事行动外,还包括了:经济制裁、外交制裁、使遵守人权成为一种援助条件、呼吁国家报告他们保护人权的记录、对权利侵犯进行正式谴责、判处侵权行为、拒绝提供登陆或者飞越权、贸易抵制以及其他等等行为。[42]因此,他的人权清单必定比罗尔斯要宽。第二,拉兹抛弃了罗尔斯把人权解释为衡量一个政体是否正当的标准的做法。通过明晰国家主权与权威的限度,他明确了人权限制国家主权的界限。“主权对他人干涉国家内部事务的权利设定了限制”,而“确定正当权威限度的标准取决于权威行为的道德性”,但并“不是所有逾越国家正当权威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其他国家干涉的理由;无论如何,也不是一个人的每个道德过失都为其他人的阻止或惩罚提供了正当性证明。”[43]第三,拉兹也进一步分析了外部社会以人权名义限制国家主权的限度。“在任何时候,国家主权的道德限度不仅由国家权威的道德限度决定,而且也由他人进行干涉的道德充分性决定”;在国际形势下,“它们依赖于以下两点:第一,谁处在宣称(assert)主权限制的位置上;第二,作为结果,它们可能怎样起作用。”[44]
(2)贝茨的人权论证模式
尽管贝茨和拉兹一样是在罗尔斯的基础上从国际人权实践出发的,但他对人权实践的理解更为宽泛,并把它们概括为以下类型:第一,问责(accountability),以弱化的(attenu-ated)形式构成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进行监督的制度特征;第二,诱导(inducement),例如,由国家和国际组织使用激励措施促进政府政策的改变;第三,援助(assistance ),尤其是为满足人权规范的要求,在强化政府能力与基础设施建设上提供援助;第四,国内论争与影响(domestic contestation and engagement),通过外来者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努力来影响国内行动者的规范信仰与行动能力;第五,强制(compulsion),例如,采取经济制裁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人道主义军事干预。上述五种实施范式中的每一种都是干预(不必是强制性的)某种社会生活的形式,并且按顺序体现为从最温和到最具侵入性的连续体。但也存在很难落在这一连续体中的第六种范式:第六,外部调适(external adaptation),即外部行动者政策的改变,旨在去除政府满足其人民人权的障碍(例如,去除农产品中的贸易壁垒)。[45]
不仅如此,如果说拉兹是从权利的利益理论路径,结合人权在实践中的特殊功能,提出了对人权的规范理解,那么贝茨则是结合《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以来的基本语境,通过把握人权在实践中的基本功能,把人权理解为一种“独特起源”的规范实践。[46]
大致说来,贝茨对人权的论证模式包含了以下三个要素:第一,在现代生活的一般环境下,人权是保护紧急的个人利益免于可预测危险的要求,面对这些危险,人们是脆弱的。第二,人权主要是对机构/制度(institutions)的要求,并首先运用于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其领域内的每个人的人权。第三,人权是国际关注的事项。这是它们独特的地方,人权被认为是特别种类的规范。当一个国家侵犯或没有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人权时,国际共同体与那些充当其代理人的主体就有某种程度的理由采取保护性或救济性的行动。[47]
(二)政治性人权观的基本涵义
结合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批判以及人权论证的基本模式,可以看到,政治性人权观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首先,人权是从国际人权实践出发的规范概念。从国际人权实践出发来理解人权,是政治性人权观论者的普遍立场。尽管对罗尔斯而言,他是否从国际人权实践出发来理解人权会存有疑问,但他事实上是以二战结束以来的国际实践为基本前提的。当政治性人权观论者从国际实践出发的时候,也就确定了人权适用的语境,把人权理解为自联合国成立与《世界人权宣言》发布以来的一项全球公共事业。尽管人权同时确立了国家权力内部正当性的条件,但它主要是适用于国际领域的权利。
正是从这一语境出发,政治性人权观论者并非像自然权利论者那样把人权理解为独立于实践的概念,而是把人权理解为在实践中产生的规范概念。从目前来看,例如,约瑟华?柯亨从多元主义的事实上出发,为普遍人权提供了一种最小主义的正当性证明,把人权理解为与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相联系的规范概念;[48]当拉兹从人权实践出发的时候,在扩展了“干预”内涵的同时,从法律规范的视角把人权理解为应当由正当权威的国际机构强制实施的法律权利;与拉兹不同,贝茨不仅把人权实践看做是正在出现的,而且把人权理解为“独特起源”的非法律性质的规范概念。
当政治性人权观论者从实践出发的时候,人权并非像自然权利理论所阐述的那样是前制度性的权利,而是预设了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体系与制度,包含了:在国际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体系;能够在国际上采取行动的各种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国际实践应遵循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基本程序。人权也并非是永恒的权利,而是被普遍确认为二战结束后才出现的新的权利。拉兹就明确地把人权归属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全球秩序变迁的历史时期,即“现代联合国宪章时代,也包括更为当前的我所称的‘正在浮现的世界秩序’的时期”。[49]当然,否认人权的永恒性并非否认人权的普遍性,而是被理解为拉兹声称的为所有生活在全球化世界中的人共同享有的“共时普遍的”权利(synchronically universal rights)。[50]
其次,人权是从功能视角来理解的政治性概念。与自然权利理论把人权理解为所有人依据共同的人性而拥有的普遍道德权利不同,政治性人权观把人权看作是从功能视角来理解的政治性概念。自然权利理论与政治性人权观之间争议的核心正是,“政治作用( political role)是否属于人权的本质,以至于对人权是什么的恰当理解涉及到是否把它设想为起到某种特殊政治作用的权利。”[51]
一般而言,对人权在什么意义上是“政治性的”,主要存在三种可能的理解:第一,某种人权观是“政治性的”与其含义有关,如果其主要意图是评价政治制度/机构(不管它们会是什么)而不是个人行为;第二,某种人权观是“政治性的”与其正当性证明有关,如果它诉诸或能够诉诸获得公开赞同的理由;第三,某种人权观是“政治性的”与可行性限制有关,如果其内容取决于在当代政治环境中什么是合理可行的。[52]从当代的政治性人权观来看,尽管它涉及到人权的正当性证明以及人权的可行性问题,但人权之所以是“政治性的”,主要与第一种理解有关,人权的功能被理解为该概念的一部分。正如贝茨所言:“人权在国际话语与实践中的功能性作用被认为明确属于人权的观念,并且国际原则的内容正是通过考虑怎样最好地依据这一作用进行解释发展出来的。”[53]
这一从功能出发来对人权进行的政治性理解从一开始就包含在《世界人权宣言》制定者的意图中。按照马里旦的说法,要发展出一种能够为各种传统的坚持者共享的人权的要点是,不是在共同的思辨理念基础上,而是依据共同的实践理念,不是在确认对于世界、人类与知识的同一观念基础上,而是在确认指导行动的信念基础之上,达成共识。[54]在现代世界中,人权是用于全球政治公共生活的原则。“尽管人权并不等同于正义原则,但它们起着一种相似的公共作用:在道德分化的世界中,它们起着一种政治批评的公共基础功能。这是使现代人权成为革命性观念的一部分。”[55]
当政治性人权观从功能性视角来理解人权的时候,也就避免了从某种完备性的哲学学说来论证人权的普遍与持续的争议,但并未否认各个文化传统从自身出发为人权提供本国民众能够接受的正当性证明。不仅如此,政治性人权观也并未否认人权仍然需要从某种基础出发来获得证明。总体而言,罗尔斯诉诸全球公共理性,但对到底是什么构成了人权的基础则持一种开放的态度;拉兹则从权利的利益理论出发,把人权建立在全球化世界中所有活着的人都应当拥有的普遍利益上;贝茨则径直从《世界人权宣言》对“人的尊严”的确认中寻求资源,并把人权建立在客观的、紧迫的个人利益之上。在他那里,所谓“紧迫的利益”是指“那种在当代社会出现的、被广泛范围的平常生活承认为重要的利益”。[56]
最后,人权是以国家为中心的权利概念。自然权利理论把人权理解为针对其他任何人而拥有的普遍权利。尽管它也能够把人权的义务对象解释为包含了国家,但在逻辑上并不是一种必然的关系。与此相对,尽管政治性人权观并没有排除个人有责任尊重和促进人权,但它从人权的功能出发,明确地把人权的主要义务对象确认为国家,是针对国家而言的。所谓人权,在政治性人权观论者那里,就是“对一个国家的内部自主性设定限制”并对一个侵犯人权的国家进行干预的权利;是“限制国家主权的权利”;是全球实践的构成性规范,是“由独立国家组成的全球政治秩序的修正主义附属物。”[57]
政治性人权观论者之所以把国家看成是人权的主要对象,是从二战结束后由国家为基本单位构成的国际秩序的变迁来理解的。人权被理解为“修补战前国家体系的结构性缺陷的一种方式”,[58]“反映了二战后在主权权力的构成方式上所产生的两种具有历史深远意义的基本变化。首先,战争不再是可以被允许的政府政策手段,只有在自卫或是制止严重侵害人权的情况下,才可能证成战争行为。其次,是对政府的对内自主性施加限制。”[59]人权实践的独特要素正是人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即它在侵蚀国家主权的同时,改变着以国家为本位的国际法秩序,突现了个人的价值。拉兹坦言:“关于支配人权实践的诸规范原则,我的建议是,对人权的理解与更好地理解国家主权及其范围的规范基础一起,携手并进。我的贡献是,指出了二者间的内在关系以及对能够一并处理这些问题的理论的需要。”[60]
然而,从实践来看,国家并不是通过暴力、强制与怠忽(neglect)危及个人权利的唯一主体,陌生人、公司乃至家庭成员都会危及个人。为什么应当把国家看成是规范理论的特别主题?答案是,自威斯特伐里亚会议确立国家主权观念以来,对于外人而言,国家一直是一个道德黑箱(moral black box)。在其领土范围内,国家官员们对其民众的所作所为几乎拥有全部的豁免权,使自己免于外部的批评与干预。正是这一点把它与公司、家庭成员之类的行动者区分开来。如果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对所谓的国家内部事务的证成性干预,实际上并不存在共同可接受的标准”,那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导致的)大屠杀之后,变得清楚的是,确立了官方行为对待公民的标准,以至于违反这些标准也就批准了某种国际反应,或者使某种国际反应成为必要。战后领导人通常描述这些标准的语言是人权。鉴于由国家主权概念所制造的道德评价与行动空间中的空隙( void)在道德上已经不可忍受,人权意图填补这一空隙。”[61]
五、自然权利论者对政治性人权观的回应
与从抽象的人性观念出发的自然权利理论相比较,政治性人权观的优势似乎是明显的。例如,在人权是关于什么的问题上,它提供了一种相对清楚的经验范式,确保了人权哲学的实践相关性;基于人权的独特功能视角,它强调了人权内容与范围赖以存在的基本语境;在人权的正当性证明上,它越过了有关人权概念的一些难以处理的(intractable)哲学分歧。尽管如此,在自然权利论者看来,政治性人权观不仅具有自然权利理论所不具有的缺点,而且它是否足以代替自然权利观显然是存有疑问的。
(一)针对政治性人权观的实践性展开的论辩
从国际人权实践出发来理解人权,是政治性人权观的基本进路。然而,在许多学者看来,这一进路本身就存在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首先,人权的实践相关性并不意味着人权论证必须直接从实践出发。确实,注意到与全球秩序有关的各种偶然性事实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存在由领土构成的国家、缺乏世界政府等等,而且注意到人权在当代予以制度化的方式也是重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当代全球实践中,我们应当抛弃人权先于并且独立于人权制度化的观念。考虑一下人权实践的起源可以看到,它们不过是企图对先前存在的人权予以制度化而已。因此,似乎是实践决定性地依赖于那种应当恰当地制度化的人权观念,而不是相反。“如果以实践为本位的解释是对的,那么也就没有什么需要制度化,无论该制度化是恰当的还是不恰当的。”[62]因此,政治性人权观似乎从一开始就把过度的权威给予了人权实践。“为什么人权在当代国际政治中实际起到的作用应当塑造( shape)它们的含义呢?人权实践也许是错误的,并且哲学理论的任务是给我们提供一种独立的观点,依据它去评估与批评实践。”[63]
其次,当政治性人权观从实践出发来理解人权的时候,人权论证本身也便遭到了质疑。这一点充分地体现在瓦尔德隆(Jeremy Waldron)对拉兹的批判上。在他看来,仅仅根据某项权利遭到国家侵犯时国际社会做出的反应,并不能得出某项人权存在的证明。从国际实践来看,首先,人道主义或其他外在干预的正当性基础可能根本不是权利,而更多地与民众大规模地受到侵害后引发动乱的地缘政治因素有关;其次,某项权利要成为人权就必须具有重要性,足以压倒我们认为是冒犯国家主权的常规成本,但在具体情形中,我们很难把设定人权的门槛要素从其他实际的政治、经济以及外交因素中区分开来;最后,人道主义干预通常是对大规模权利侵犯而不是对各项具体权利侵犯的反应,我们并不能从权利R是一组正在遭受侵犯的人权中的一员这一事实,推导出R本身是仅由个体持有的人权。即使就一个国家因另一个国家侵犯个体权利而进行公开指责来说—暂且不论是否真的构成对该国主权的侵犯,虽然它处于拉兹人权思考的中心,但好的人权理论显然应当把它看作边缘性的。[64]
不仅如此,在自然权利论者看来,自然权利理论不仅不否认实践性,而且更好地容纳了人权实践的发展。首先,自然权利理论从人性出发来论证人权的时候,并没有否认实践的重要性。正如伊格奈斯基(Violetta Igneski)所言:“我所知道的任何人都没有仅仅从人权的道德基础得出完整的人权清单。如果没有考虑实践的、社会的与制度的因素,从人的规范能动性、尊严等出发的类似人权理论是不可能确定人权的内容的。尽管自然权利理论依赖权利的正当性证明,但它并没有止步。探讨实践性与可行性尤其需要。确定人权的具体内容不仅是道德理论的事务,而且要求政治讨论,以发展出相应的原则。这一进路的好处是,为不同文化在尊重人权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从自身出发来具体规定各项权利留下了空间。”[65]
其次,自然权利理论把人权看成是前制度的权利并没有否认制度的相关性。当自然权利论者从人性出发来论证人权的时候,尽管把人权看成是前制度性的,但同时也是以相关的制度背景为预设的,无论是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还是当代的自然权利理论,都是如此。这不仅是人权的权利属性要求,而且也是人权实践性的要求。这一点充分体现在布坎南(Allen Buchanan)的辩护中—“作为道德权利,人权独立于它们是否铭刻在法律规则中。确实,这仅仅是因为它们拥有独立于任何具体法律体系的含义与有效性,人权规范能够对改革法律起到批判标准的作用……然而,把我们对人权的理解与企图实施人权看成是完全独立的,则是误导性的。即使人权的存在与基本性质能够依据道德推理来确定而无须提及任何法律体系的具体特征,但为了具体明确人权的内容,监督与促进这些权利的制度化努力也是需要的。如果它们要想提供实践性的指引,那么它们必须是语境具体化的。”[66]
最后,并非所有的自然权利理论都把人权看作是永恒性的。尽管从纯粹论证的视角来看,当自然权利理论从人性出发的时候,能够把人权看成是永恒性的权利,并且确实有的自然权利论者也是这么认为的,例如,西蒙斯(A. John Simmons)就认为,人权“是所有人(不管何时、何地)仅仅依据他们的人性就拥有的权利”。[67]然而,并不是所有自然权利论者都认为如此。在他们看来,既然人权是一种具体社会实践的要求,那么它就不可能是永恒的。作为自然权利的坚定辩护者,塔西乌拉斯(John Tasioulas)就明确声称:“一种相当严格的版本把人权解释为‘自然权利’,也就是在自然状态中能够有意义地被拥有的权利。这一解释保障了人权的永恒性—它们能够被归属于所有历史时期的人—,但是以排除那些要求或预设非普遍的社会实践与制度的权利—如政治参与权或公平审判权—为明显代价,现在对我们来说,人权是在受到现代性条件约束的社会化世界中生活的人作为人而拥有的那些权利。”[68]因此,人权既然与现代性社会条件联系在一起,那么它拥有的是一种“受时间约束(temporally-constrained)的普遍性”,[69]而非像政治性人权观论者那样把人权仅仅局限于二战结束以来的历史时期。
(二)质疑政治性人权观以功能为视角的政治性概念
政治性人权观是从国际领域中限制国家主权的功能来理解人权的,该功能被认为是人权的独特性所在,并必然属于人权的概念范畴,无论是罗尔斯、拉兹或贝茨,都是如此。然而,尽管这样一种理解具有直观上的吸引力,但它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明力。
首先,政治性人权观太过紧密地把人权与它所履行的某种具体功能联系起来,并没有忠实于人权实践。自联合国成立及《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综观人权实践,可以看到,人权事实上起到了很多政治功能。这些功能包括:为有关好政府的教育提供标准,《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就强调,人权要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来促进;为适合于国家层次的权利法案提供指导;为一国国内的期望、改革与批评提供指导;为何时反抗政府是可允许的提供指导;为何时在国内追究该国领导者犯下的人权罪行提供指导;为各个国家向各种人权条约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报告提供评估标准,评估其在尊重和实施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为考虑诉愿和裁决案件提供标准;为各个国家民众以及国内、国际非政府组织批评各国政府提供标准;为联合国人权高专、联合国大会及其他国际组织采取促进人权的行动提供标准;为那些需要金融援助的国家的适合性提供评估标准;为决定是否在国际刑事法院起诉或控告某个国家的现任或前任领导提供标准;为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国际谴责或采取外交行动提供标准;为国际组织建议经济制裁及由各国政府实施经济制裁提供标准;为国际组织或各国政府采取军事干预提供标准。[70]在人权起到的所有这些政治功能中,无论是罗尔斯、拉兹还是贝茨的政治性人权观都仅仅强调了与外部干预有关的人权功能,从而并没有忠实于当代国际人权实践。
为什么我们应当把人权理解为外部干预的条件呢?它们在国家内部也起到许多作用,诸如“为反叛提供正当性证明,确立和平改革的情形,遏制专制统治者,以及就多数人对待少数民族与种族提出批评”。[71]在此意义上,“考虑到人权话语在日常生活中履行的无数功能,把人权概念化为某种国际反应的触发器,存在什么有说服力的依据?……通过在概念上把这些权利在道德与政治生活中起到的无数作用的一种或两种赋予特权,政治性人权观曲解了我们对人权的理解。”[72]
其次,当政治性人权观仅仅从限制国家主权的外部功能来理解人权的时候,也就错失了人权对国家权力进行内部限制的中心功能。“很清楚,这种功能既是系统性的也在历史上是主要的,并且在任何一种恰当的人权解释中必定如此。”[73]因此,当政治性人权观仅仅从二战结束以来的国际人权实践来理解人权的时候,在割裂人权历史的同时,也就错失了某种批判性概念的发展,“该概念既体现了连续性,又体现了非连续性:在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核心理解方面的连续性;在该价值获得理解与保护的不同方式上的非连续性。”[74]
不仅如此,当政治性人权观把人权的功能限于国际领域时,也就同时导致了国内宪法权利与人权之间的断裂。“依据拉兹,人权理论的任务是,确立人权实践赋予那些承认为人权的权利的本质特征,但人权实践并没认可这种人权与宪法权利之间的裂口。通常在人权与宪法权利之间存在连续性:国际人权文件与国内权利文件通常被看作是对同一基本权利观念互补性的实证化。把基本权利实证化为宪法权利的目的是,给普通个体在他们自己社会的内部提供某种确定的保障,把同样一些权利在国际人权宪章中实证化的目的则是,引领并指导每个国家在宪法中提供这些内部保障和救济。”[75]
总体而言,政治性人权观“在为正当性干预的政治提供理由的国际法(或政治实践)范围内,强调这些权利的政治-法律功能,一般来说是误导,因为这是本末倒置。我们首先需要建构(或发现)正当政治权威必须尊重和保障的一组可证成的人权,然后我们将会询问,在国际层次需要建立什么类型的法律结构,监督并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威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第一个问题并不是怎样从外部限制主权;而是确立政治权威正当性的根本条件。国际法和干预政治须遵循人权的特殊逻辑,而不是相反。”[76]
最后,政治性人权观把人权的功能构设为人权概念核心要件的同时,贬抑了普通的道德推理在人权中的根本地位。人权的普遍性即非狭隘性是人权话语的内在要求。为了满足这一要求,政治性人权观论者都有意避免诉诸任何完备性的学说,无论是罗尔斯、拉兹还是贝茨,都是如此。然而,避免诉诸完备性学说,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对人权进行普通的道德推理。在这一点上,政治性人权观论者显然存在分歧。例如,罗尔斯诉诸全球公共理性来获得人权的正当性证明,但至于人权的正当性来源到底是什么,则持不可知论的立场;拉兹则从全球化世界中人们拥有的普遍利益出发,为人权提供了部分道德推理;而贝茨尽管把人权建立在紧迫的个人利益之上,但并没有提供道德论证。总体而言,在政治性人权观那里,对人权的道德推理并不具有根本性的地位是确定的。
然而,无论如何,如果政治性人权观想要人权在国际领域中起到那种功能,证成、确认并部分地确定人权的内容显然是必须的。要做到这一点,它就需要道德推理以及某种程度上的道德正当性证明提供重要支持。“如果道德推理不具有重要的地位,那么我们仅仅在政治上把某物宣称为一项权利。这会使我们拥有更少的资源去批评现存的实践或阐明是什么给予了人权特别的作用。拥有适当的道德正当性证明,我们就处于更好的地位,对一些更具争议的权利进行论证,并可能劝说国家应当采取某些方式的行动,即使这么做并不直接有利于它们的利益。”[77]
(三)反对政治性人权观以国家为中心的权利概念
当政治性人权观从国际人权实践出发,把人权理解为限制国家主权的权利时,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在自然权利论者看来,它必然面临着以下问题:
首先,与当代社会对人权的理解相比,政治性人权观的人权概念显然过于狭窄了。因为那些能够恰当地限制国家主权或为各种不同的国际反应辩护的人权仅是人权种类的子集,而不是人权种类本身。[78]像私人间不被背叛的权利与不受骚扰的权利之类的普遍道德权利将被排除在外。“第一项权利被排除出去是因为个人关系间的背叛并不在国家的正当权威范围内,以及第二项是因为即使‘骚扰(pinching)’违反了普遍道德权利,但它并不拥有那种为国际干预提供正当性证明的重要性。”[79]
其次,当政治性人权观以主权国家为中心来理解人权时,它必然带来人权的稳定性问题。如果人权像拉兹所说的那样如此依赖“当代国际关系体系的偶然性”,那么地理-政治条件的变迁必然对人权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例如,由于大多数国家突然获得了核武器,核战争风险将可能正当化这些国家免于外来干预的程度,以及相应地导致人权规范数量的缩减或其内容的弱化。“允许人权听凭地理-政治条件的变迁到这种程度,似乎是与刻意分配给人权的持续重要性相冲突的。”[80]不仅如此,如果将来有一天,世界秩序不再由国家构成,将会怎样?我们会说人权将不再存在?把人权话语与当下国际体系联系在一起,使该人权观不可取地取决于当前世界碰巧被组织起来的方式。[81]
最后,政治性人权观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在当代世界,除了国家外,其他国际主体对人权保护带来的影响。这种人权观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在非国家行为人(例如,像WTO、IMF或世界银行之类的国际金融机构)义务上的明显沉默。如果国家负有保护自己公民的主要责任以及国际共同体负有次要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国家为自己对待公民的行为负责,那么非国家行为人就似乎没有责任。然而,越来越清楚的是,WTO、IMF或世界银行等做出的有关全球经济规制的决定对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有深远的影响。国际共同体怎么能使国家为那些并不是由自己决定的全球规制的后果负责,而不使那些其决定与行动阻碍人权保护的非国家行为人承担责任?[82]
从政治性人权观来看,它们都是从二战后人权与国家主权之间关系变迁的背景下来理解人权的,并认为主权概念上的重要变化也就导致了人权概念上的重要变化。然而,有自然权利论者指出,“考虑到对国家与国际关系的不同理解,更可取的假定是,在以前,并不是我们拥有更少的人权,而是能够具有限制国家主权功能的人权更少。在某种程度上,证成并限制国家主权的道德论辩与政治因素独立于对人权的论辩与证成。因此,并不能得出结论说,我们正在改变的主权观念将准确地反映并导致一种正在改变的人权观。”[83]
不仅如此,自然权利论者进一步指出,当自然权利理论从人性出发把人权理解为针对所有其他人而拥有的权利的时候,不仅使人权的内涵更稳定,而且随着社会的变迁,能够更好地确定并分配义务主体。从人权的义务主体来看,没有哪种人权观会把它仅限于个人,也没有哪种人权观把它仅仅限定于国家。在拉兹与贝茨这样的政治性人权观那里,尽管它们并没有否认包括个人在内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负有人权保障的义务,但人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与此相对照的是,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观念是,“个人是基本的义务承担者,但无须是及时的义务承担者。他们拥有一项集体义务去保护独立于任何现存制度/机构的人的基本利益,并当这些制度/机构不存在时,仍保持该义务。一系列制度/机构是人造物,其功能之一是履行该义务。这些制度/机构一旦创设,可以是主要的与及时的义务承担者。”[84]结果是,自然权利理论在义务责任的分配上更具有开放性,使人权能够在不同社会语境(包括未来并不存在国家的语境)中更好地得到及时的保障。
六、走向一种更完善的综合性人权理论
“人权是人类历史上最后的乌托邦”,[85]也是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因应近代国家权力而生,它一直在宗教被解魅后的世俗世界呵护人的尊严的理想。延宕至全球化时代,人权对人的尊严的承诺不仅一再被铭刻在国际人权文件里,而且人权实践也不可避免地深化了。政治性人权观正是在国际法秩序变迁的时代背景下,对国际人权实践如何更好地保障人的尊严的理论追问。尽管对它的争议与质疑表明,政治性人权观是否足以替代一直处于主流地位的自然权利观,似乎仍然存有疑问,但它无疑标示着人权理论在当代的重大发展。
针对政治性人权观与自然权利观之间的争议,在许多学者看来,二者之间与其说是一种替代关系,还不如说是一种互补关系,更为确切。[86]正如有的自然权利学者指出,“事实上,它们彼此制约是重要的。人文主义视角冒着滑人基础主义理论的风险,而没有能力指导在具体社会语境中的政治行动;政治视角则冒着把现状当作理所当然的风险而没有使普遍的道德愿望具有意义,而要想使人权实践在现代政治中取得逐步的进展,这是很关键的。”[87]
然而,客观地说,如果人权的政治功能被认为是任何人权理论要具有现实说服力的根本要素,那么这种理论只能是一种政治性人权观,一种功能性的人权理论。为此,结合政治性人权观与自然权利观之间的争议,我将简要地提出一种具有充分道德性的功能性人权理论,兼及回应对政治性人权观的质疑。这样一种人权理论在吸取自然权利理论优点的同时,将对以拉兹为代表的政治性人权观进行修正,并把人权理解为,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每个人依据人的尊严而针对国家拥有的普遍权利。
(一)人权是生活在现代性条件下的每个人依据人的尊严而拥有的普遍权利
人权基于人的尊严。《世界人权宣言》宣称:“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则再次“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人权理论正是从人的尊严出发的,无论是自然权利观还是拉兹的政治性人权观,都是如此。自然权利观径直从人性尊严出发,高扬了人权在全球化世界中的普遍道德意义;拉兹的政治性人权观则从“人之生命的价值是无条件的”这样一种观点出发,[88]通过把握人权限制国家主权的独特功能,强调了人权在国际领域中的实践意义。在此,“人之生命的价值是无条件的”这一观点能够被宽容地解释为不过是人的尊严的另一种表达。因为从人的尊严来看,尽管它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但在基本意义上表达的是,每个人都具有内在的绝对重要性。
具体些说,依据德沃金的解释,人的尊严无非包含了两大原则:第一个原则“主张每个生命都有特殊的客观价值”,“主张一个人如何度过其生活具有内在的和客观的重要性”;第二个原则主张“每个人都对实现自我生命的成功负有特殊责任”,“他决不能接受,任何其他人有权将那些个人价值规定给他,或在未经其认可的情况下强加于他”。[89]因此,人权也就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人面向他者提出的,承认其作为人的普遍权利要求,表达的是对人之生命的价值的无尽承诺。
这样一种人的尊严观并非自古有之。着眼西方历史,尽管人的尊严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尤其是斯多葛派以及其后的罗马人文主义那里,但在当时,“ dignitas humana(人的尊严)是由人类在宇宙中卓越的本位论地位这样一种特殊的等级而得到解释的,即人类基于种族属性如理性天赋和反思,对立于‘低等’生命而占据着特殊等级。”[90]与此对应的历史事实是,在有等级之分的传统社会里,尊严这个具体概念总是与某种特殊地位联系在一起。沿循历史发展的脉络,则可以看到,这种等级化的尊严观发展到每个人平等的尊严观固然是对这种特殊主义尊严的普遍化,[91]但须在概念谱系上,“首先要将个体化加入到集体普遍化中去。它涉及的是人际的水平关系中每个人的价值,而无关乎人类‘全体’在与神或次等存在层级之纵向关系中的位置。其次,人类的较高价值,以及它的单个成员的较高价值,必须代之以人的绝对价值。这关系着每个人无可对比的价值。”[92]
人权正是从这种具有绝对价值的人的尊严出发,指向了足以容纳该权利并相应地分配义务的社会基本结构。目前看来,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只能是现代性社会结构,包含了对个人独立地位的广泛承认、发达的法律形式、政治参与和多元化的经济组织等等非常一般的事实要素。人权也就是独立主体的个人在这种现代性社会结构中向他者提出的普遍权利要求。历史地看,自然权利式的人权观念之所以首先出现在近代西方,正是由于伴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转型,日益强大的市场不断侵蚀并迅速改变了“传统”社会机体以及支撑这一机体的一整套义务体系,在使个人从被伦理包裹的共同体中独立出来的同时,使人的尊严直接面临着国家的威胁。人权也就首先作为从内部来抗衡这种威胁的制度设置走上了前台。在此意义上,尽管人权理论和实践首先出自西方,但人权存在的社会结构的“现代性”并非文化上的“西方性”。人权并不是西方文化的特产,而是现代性要求的产物,人权的普遍性也就是一种现代性条件下的普遍性。迄今,“市场经济和官僚国家引发的对于人的尊严的‘标准化威胁’横扫全球,人权则是应对这一威胁的最有效方案。”[93]这种人权概念正是从人们共同生活的全球语境出发,基于社会基本结构的规范理解。
因此,当政治性人权观论者把人权限定在二战结束以来的历史时期时,尽管他们认识到了当代人权适用语境的明显变化,深刻把握了人权与国家主权之间关系的变迁,但他们并没有充分意识到,人权与历史上的自然权利一样都旨在保障人的尊严,同样应对的是来自国家的威胁,同样起到的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不仅如此,当代人权实践的全球语境固然表征了人类社会结构的变迁,但它并不是对现代性社会条件的否认,而毋宁是在全球化时代的扩展与深化。因此,如果人权归根到底是现代性的产物并在人的尊严的基础上得到了规范论证,那么人权就是生活在现代性条件下的每个人依据人的尊严而拥有的普遍权利,而不是像其他政治性人权观论者那样,把它理解为二战结束以来人们才拥有的权利。
(二)人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权利
尽管人权是从人的尊严出发的,但它必然同时是一个政治性概念。因为就人的尊严而言,对它的理解须同时从关系性视角来进行。尊严意味着,“对于以相关的方式影响他或她的那些行动或规范,一个人要被尊重为值得给予恰当理由的人。并且这种尊重要求我们在正当性的实践范围内把其他人看成规范要求的自主来源。”。[94]结果是,“人的尊严”自始便拥有一种强烈的政治含义。我们一生下来就处于某个政治共同体中,并不能够像自由决定是否成为某个协会的会员一样,同等自由地决定是否抽身而出。它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不仅严重影响着我们行动的机会,而且在根本上影响着我们怎样彼此看待在政治共同体中生活的每一个人[95]。
因此,作为人权基础的人的尊严事实上包含了道德与政治的双层含义,共同构成了人权论证的基本出发点。由此可以看到,当自然权利观把人权仅仅看成是一种道德权利的时候,虽然彰显了人的尊严的普遍道德含义,但它并没有能够从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视角来确立人权的基本政治内涵;从政治性人权观来看,尽管它从人权在国际领域中限制国家主权的功能视角把握了人权的基本政治内涵,但它并没有注意到,人权的政治含义一开始就确立在现代国家的基本政治结构中,承载着对“人之生命的价值”的尊重。在此意义上,尽管政治性人权观挑战了自然权利观,表征了人权理论的新发展,但它并没有能够首先从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出发,充分把握人权基本政治功能的国内与国际的两个基本维度,从而也就没有能够充分阐明全球化世界中的人权的基本政治含义。
既然人的尊严包含了道德与政治的双层含义,那么人权就不仅是普遍的道德权利,而且必然自始就是一种超越了私人间关系的政治性概念。这也就很好地解释了,自近代国家诞生以来,为什么我们并不把私人对基本权利的侵犯认定为人权侵犯,而当侵犯者是代表公共权力的官员的时候,我们会这么做。“我们确实能够使这种看起来奇怪的区分有意义,通过考虑到,当对人权的尊重已经得到一个社会惯常的政治道德的保证,这些私人侵犯受到了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正式谴责,并因此不会根本动摇使受害者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的条件”;相反,“我们把以整个共同体名义行动的官员方面的侵犯,看作人权侵犯”,因为他们“代表了一种对一个具有内在价值的人的地位的公共承认的缺乏,以及这是为什么它们对人的尊严是特别有害的。”[96]
历史地看,当自然权利观念首先在近代西方社会出现的时候,尽管人的权利在人的尊严之上得以奠立,但它事实上是同时从人权在现代社会结构中限制国家权力的视角来理解的,从而具有了革命性的制度意义。迄至全球化时代,一方面,人权普遍地通过各个民族国家的立法体现出来,获得了基本权利的实证有效性;另一方面,人权则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及其制度安排构筑进全球政治-法律结构中,从规范上突出强调了应在国际法中给予个人独立的地位,突现了对人之生命的价值的尊重,彰显了人权限制国家主权的独特实践意义。
就此而言,这样一种从人的尊严出发的政治性人权观也就充分阐明了人权在全球化时代所具有的现实意义。然而,在全球化时代,它与其他政治性人权理论一样,还仍然面临着以国家为中心的质疑。该质疑是:如果说在主权国家相对孤立的时代,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人权主要是以国家为中心的,那么在二战结束以来的全球化时代,不断涌现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像国家一样开始对人权具有越来越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无法确定的未来,国家或许不复存在,我们还能够认为人权主要是针对国家的吗?因此,人权也许不必以国家为中心,而是应以拥有某些基本特征的政治共同体为主要对象,只要它们能够像国家一样主张某种权威,大范围地行使权力并且有能力对那些受到权威影响的人予以强制[97]。
对于该质疑,一种规范的政治性人权理论的回答是,它无需改变以国家为中心的基本立场。原因在于,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局势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98]即使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是如此。一方面,虽然越来越多的非国家组织开始涌现并对人权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但它们许多功能的发挥首先是以主权国家为前提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另一方面,这种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人权概念并非指国家是人权义务的唯一承担者。“政治性概念仅仅致力于这一主张,即把人权与其他权利区分开来的是,人权对国家主权设置了限制;这并不排除它们既设置了这些限制也直接产生了其他个体的道德义务。”[99]“随着跨国公司与跨国组织的增长”,“在许多情形中,国家应当承担的尊重或促进个人利益(或权利)的义务”会因转移给非国家组织而被避开。[100]尽管在这时,国家仍然须承担“主要义务承担者们没有履行其义务而随之发生的”第二阶义务。[101]
此外,同样需强调的是,人权观念并非等同于正义观念,而仅仅是后者的一部分。在国际领域,人权的独特功能正在于,通过限制国家主权来呵护人的尊严,而不是承担正义要求的所有事务。以WTO为例,尽管它对全球人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对它的规制更多地属于国际正义考虑的事项。在国际实践中,还“存在国家间普遍正义的因素。它们涉及国际社会在自然资源或特别不利的气候条件方面以及技术能力方面严重不平等的平等化。这些要求并不依赖于人权观而是正义观。对贸易公平条款的要求就是一例。”[102]
注释:
[1]Violetta Igneski, "A sufficiently political orthodox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Journal of Global Ethics, 10(2),2014. p.167.
[2]Charles Beitz, "From Practice to Theory", Constellations, 20(1),2013,p.27.
[3]Andrea Sangiovanni,"Justice and the Priority of Politics to Morality",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16(2),2008,p.153.
[4]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5]参见《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6]Thomas Buergenthal,"The Normative and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Quar terly, 19(4),1997,pp. 703-723.
[7][美]奥斯汀·萨拉特编:《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高鸿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50页。
[8]Charles Beitz,"Human Rights as Common Concern",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95(2), 2001,p. 269.
[9]Report of the UN Secretary-General Kofi Annan on the General Assembly(Fifty-forth session), We, the Peoples-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 21 century, A/54/2000, para.217,p.35.
[10]Report of the UN Secretary-general Kofi Annan on the General Assembly( Fifty-ninth session) , in larger freedom: towards development, 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for all, A/59/2005,para. 135,p. 35;Annex,section(b,para. 7,p.59.
[11]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届会议决议:《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A/RES/60/1,第27页。
[12]Charles Beitz,"Human Rights as Common Concern",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95(2),2001, p.270.
[13]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s", in Samantha Besson&John Tasioulas(ed.),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322.
[14]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4.
[15]Cited in Joshua Cohen,"Minimalism about human rights:the most we can hope for?",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12(3),2004, au. 193-194.
[16]Charles Beitz,"What Human Rights Mean",Daedalus, 132(1),2003,p.37.
[17]Charles Beitz,“From Practice to Theory",Constellations, 20(1),2013,p.27.
[18]Charles Beitz, "What Human Rights Mean",Daedalus, 132(1),2003,p.44.
[19]Leif Wenar, "The Nature of Human Rights",in Andreas Follesdal, Thomas Pogge(ed.),Real World Justice: Grounds,Principles,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Institutions, Springer, 2005, p. 285.
[20]Andrea Sangiovanni. "Justice and the Priority of Politics to Morality",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16(2),2008,p. 153.
[21]See James Griffin, "Discrepancies Between the Best Philosophical Account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01(1),2001,pp.1-28.
[22]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ed.),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pp.327-328.
[23]Erasmus Mayer, "The Political and moral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 a mixed account",in Gerhard Ernst and Jan-Chnstoph Heilinger( ed.),The 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Contemporary Controversies, Walter de Gruyter GmbH & Co. KG. 2012,on.84-85.
[24]Jean L. Cohen, "Rethinking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Sovereignty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Political Theory,36(4),2008,pp. 581-582.
[25]Charles Beitz, "From Practice to Theory" , Constellations, 20(1),2013,p. 28;See also Jacques Maritain,"Introduc-tion",in Unesco(ed.),Human Rights: Comments and Interpretations, UNESCO/PHS/3 ( rev.),Paris,25 July,1948,pp. 1-9.
[26]Charles Beitz,"What Human Rights Mean",Daedalus, 132(1),2003,p. 41.
[27]Laura Valentini, "Human Rights, Freedom, and Political Authority",Political Theory,40(5),2012, p. 576.
[28][美]詹姆斯·尼克尔、大卫·A·雷迪:《论人权的哲学基础》,安恒捷、童寒梅译,《研究生法学》2014年第2期,第144页。
[29]Charles Beitz,"What Human Rights Mean",Daedalus, 132(1),2003,p.43.
[30]Charles Beitz,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pp. 65-67.
[31][美]约翰·罗尔斯著:《万民法》,李国维·珂洛缇、汪庆华译,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91页。
[32][美]约翰·罗尔斯著:《万民法》,李国维·珂洛缇、汪庆华译,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95-96,110页。
[33][美]约翰·罗尔斯著:《万民法》,李国维·珂洛缇、汪庆华译,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12页。
[34]See John Tasioulas,“Are Human Rights Essentially Triggers for Intervention?”,Philosophy Compass,(4),2009,p. 942.
[35]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 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ed.),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327.
[36]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 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ed.),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p.329.
[37]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 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ed.),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p.328.
[38]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 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ed.),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p.332.
[39]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 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ed.),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40]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 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ed.),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p.336.
[41]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 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ed.),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336.
[42]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s",Oxford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 14/2007.
[43]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s"”,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ed.),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330.
[44]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 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ed.),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331.330.
[45]Charles Beitz, "From Practice to Theory", Constellations, 20(1),2013.
[46]Charles Beitz,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 197.
[47]Charles Beitz, "From Practice to Theory", Constellations, 20(1),2013,p. 30;Charles Beitz,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p. 109-117.
[48]Joshua Cohen, "Minimalism about human rights: the most we can hope for?",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12(3),2004,pp. 190-203.
[49]Joseph Raz,"Human Rights in the Emerging World Order",Transnational Legal Theory,(1),2010, pp.39- 40.
[50]Joseph Raz,"Human Rights in the Emerging World Order",Transnational Legal Theory,(1),2010, p.41.
[51]John Tasioulas, "On the nature of human rights",in Gerhard Ernst and Jan-Christoph Heilinger(ed.),The 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Contemporary Controversies, Walter de Gruyter GmbH&Co. KG, 2012,p.44.
[52]Laura Valentini, "In What Sense Are Human Rights Political? A Preliminary Exploration",Political Studies, Vol. 60,2012,P. 181.
[53]Charles Beitz, "Human Rights and the Law of Peoples",in Deen Chatterjee(ed.),The Ethics of Assistance: Morality and the Distant Need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 197.
[54]Joshua Cohen, "Minimalism about human rights: the most we can hope for?",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12(3),2004,p. 194
[55]Charles Beitz, "From Practice to Theory",Constellations, 20(1),2013,p.28.
[56]Charles Beitz,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P. 111.
[57]Charles Beitz,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p.107,128
[58]Charles Beitz,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p.129.
[59][美]约翰·罗尔斯著:《万民法》,李国维?珂洛缇、汪庆华译,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10-111页。
[60]Joseph Raz, "On Waldron's Critique of Raz on Human Rights",University of Oxford Legal Research Paper Series, Paper No 80/2013.
[61]Leif Wenar, "The Nature of Human Rights",in Andreas Follesdal, Thomas Pogge(ed.),Real World Justice: Grounds,Principles,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Institutions, Springer, 2005, p. 286.
[62]Christian Barry and Nicholas Southwood, "what is special about human rights?",Ethics&International Affairs, 25(3),2011.p.115.
[63]Laura Valentini, "Human Rights, Freedom, and Political Authority",Political Theory, 40(5),2012,p.577.
[64]Jeremy Waldron, "Human Rights: A Critique of the Raz/Rawls Approach",New York University 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 Working Papers, Paper 405,2013.
[65]Violetta Igneski, "A sufficiently political orthodox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Journal of Global Ethics ,10(2),2014,p. 175.
[66]Allen Buchanan, Justice, Legitimacy, and Self-determination: Found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p.119.
[67]A. John Simmons, "Human Rights and World Citizenship”,in Justification and Legitimacy: Essays 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 185.
[68]John Tasioulas, "The Moral Reality of Human Rights",in Pogge,T.(ed.), Freedom from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Who Owes What to the Very Poor?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 pp. 76-77.
[69]John Tasioulas, "The Moral Reality of Human Rights",in Pogge,T.(ed.), Freedom from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Who Owes What to the Very Poo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u. 76.
[70]James W. Nickel,"Are Human Rights Mainly Implemented by Intervention?",in Rex Martin and David A. Reidy(ed.),Rawls’s Law of Peoples: A Realistic Utopia?,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6, p. 270.
[71]James Griffin, "Human Rights and the Autonomy of International Law",in Samantha Beason and John Tasioulas(ed.),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343.
[72]John Tasioulas, "On the nature of human rights",Gerhard Ernst and Jan-Christoph Heilinger(ed.),The 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Contemporary Controversies, Walter de Gruyter GmbH & Co. KG, 2012,pp.55-56.
[73]Erasmus Mayer, "The Political and moral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 a mixed account",in Gerhard Ernst and Jan-Christoph Heilinger(ed.),The 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Contemporary Controversies, Walter de Gruyter GmbH &Co. KG, 2012, pp.90-91.
[74]Christopher McCrudden,“Human Rights Histories",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14,p.15.
[75]Jeremy Waldron, "Human Rights: A Critique of the Raz/Rawls Approach",New York University 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 Working Papers, Paper 405 , 2013 .
[76]Rainer Forst, "The justific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basic right to justification: a reflexive approach",Ethics, 120(4),2010,p.726.
[77]Violetta Igneski, "A sufficiently political orthodox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Journal of Global Ethics,10 (2) , 2014,p. 172.
[78]John Tasioulas, "On the nature of human rights",in Gerhard Ernst and Jan-Christoph Heilinger(ed.),The 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Contemporary Controversies, Walter de Gruyter GmbH & Co. KG, 2012,p. 54.
[79]John Tasioulas, "On the nature of human rights",in Gerhard Ernst and Jan-Christoph Heilinger(ed.),The 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Contemporary Controversies, Walter de Gruyter GmbH&Co. KG. 2012.n.53.
[80]John Tasioulas,"Are Human Rights Essentially Triggers for Intervention?",Philosophy Compass,(4) ,2009, p. 946.
[81]Laura Valentini, "In What Sense Are Human Rights Political? A Preliminary Exploration",Political Studies, Vol. 60,2012,p.183.
[82]Cristina Lafont,"Accountability and global governance: challenging the state-centric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Eth-ics & Global Politics, 3(3),2010,p.199.
[83]Violetta Igneski,"A sufficiently political orthodox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Journal of Global Ethics,10(2),2014,p.173.
[84]Pablo Gilabert,"Humanist and Political Perspectives on Human Rights",Political Theory, 39(4), 2011, pp. 455-456.
[85]See Samuel Moyn, The Last Utopia: Human Rights in History,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0,pp. 1-327.
[86]See Pablo Gilabert, “Humanist and Political Perspectives on Human Rights”,Political Theory, 39(4), 2011 , pp. 439-467;Laura Valentini, "Human Rights, Freedom, and Political Authority",Political Theory, 40(5),2012,pp. 573-601; John Eekelaar, "Naturalism or Pragmatism? Towards an Expansive View of Human Rights",Journal of HumanRights(10),2011,pp. 230-242;Christian Barry and Nicholas Southwood, "what is special about human rights" , Eth-ics & InternationalAffairs,25(3),2011,pp. 369-383;Erasmus Mayer, "The Political and moral conception of humannghts:a mixed account”,in Gerhard Ernst and Jan-Christoph Heilinger(ed.),The 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Con-temporary Controversies, Walter de Gruyter GmbH&Co. KG, 2012,pp.73-104.
[87]Pablo Gilabert, "Humanist and Political Perspectives on Human Rights",Political Theory, 39(4), 2011, pp. 443.
[88]Joseph Raz, "Human Rights in the Emerging World Order",Transnational Legal Theory,(1),2010,p.41.
[89][美]罗纳德·德沃金著:《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鲁楠、王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11页。
[90][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人的尊严的观念和现实主义的人权乌托邦》,鲍永玲译,《哲学分析》 2010年第3期,第8页。
[91]See Jeremy Waldron, "Dignity and Rank",European Journal of Sociology, 48(2),2007,pp. 201-237.
[9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人的尊严的观念和现实主义的人权乌托邦》,鲍永玲译,《哲学分析》2010年第3期,第8页。
[93][美]杰克·唐纳利:《人权的相对普遍性》,徐爽译,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九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14页。
[94]Rainer Forst, “The justific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basic right to justification: a reflexive approach”,Ethics, 120(4),2010,p.734
[95]Laura Valentini,"In What Sense Are Human Rights Political? A Preliminary Exploration",Political Studies, Vol. 60,2012,pp.184-185.
[96]Laura Valentini,"In What Sense Are Human Rights Political? A Preliminary Exploration",Political Studies, Vol. 60,2012,p.189.
[97]Christian Barry and Nicholas Southwood,"what is special about human rights",Ethics&International Affairs, 25 (3),2011,pp.380-381.
[98]Joseph Raz,"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s",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 ed.),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99]Erasmus Mayer, "The Political and moral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 a mixed account",in Gerhard Ernst and Jan-Christoph Heilinger (ed.],The 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Contemporary Controversies, Walter de Gruyter GmbH & Co. KG, 2012, p. 76. . note.
[100]Joseph Raz, “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s”,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ed.),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335.
[101]John Tasioulas, "Are Human Rights Essentially Triggers for Intervention?" Philosophy Compass, (4),2009, p.946.
[102]Rainer Forst,"The basic right to justification: toward a constructivist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Constellations, 6(1)1999,p.55.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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