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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法治之路上的四个“拦路虎”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爱思想网    点击:

来源:爱思想网

 

 

其实,过去的百年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事业真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时间单位。尤其是在最后的二十年中我们看到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对法治的需求,看到经济模式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所带来的法治经济的必然性,看到了政治统治越来越走向合理的官僚制之后与法治中间的唇齿相依的关系。最重要的是,百年来社会演变的经验教训让国人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法治乃是这个古老国度走向自由、和谐以及繁荣富强的不二法门。当然,在未来的相当长时间里,法治建设仍然要面临相当大的障碍。我们不妨将这些障碍视为武松过景阳岗时必须面对的几只拦路虎。

  

第一只虎是我们悠久的中央动员型治理传统。依法治国说到底乃是法律作为一种专业化的知识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它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法律和司法的独立性。然而,在根深蒂固的中央动员型治理传统下,不同行业之间的界限经常被忽视,不存在真正的职能分工。时至今日,在许多人的意识中,司法机关仍然不过是完成所谓“中心工作”的工具,它没有自己的逻辑。例如,司法权的消极、中立就不大可能在这种动员型治理中获得生存空间。

  

第二只“拦路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的多极化,社会中实际上起到法律作用的规则不只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院以及检察院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也不能只服从法律。本来,在一个讲求法治的国家,社会中各种团体行业固然可以有自己的规则,不过因为法的至高无上和普遍适用的特征,司法过程中终极的准则只能是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说只能是单极化的。与单极化相对立的是多极化,即法外有法,法上有法,许多法律之外的规范也具有与法律同样的作用。在司法机关这方面,我们又强调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从而助长了司法过程所适用规范的多极化和混乱。

  

第三只“拦路虎”是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的权力结构中仍处在相当边缘化的地位。当年,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观察美国社会时,曾指出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要变成司法问题。这意味着司法权的影响力不仅及于狭义的法律领域,而且是整个政治权力格局中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我们的权力格局中,法院以及检察院至今仍在夹缝中求生存:司法机关在俗称“人财物”等最重要的生存环节上依赖于同级党政权力;某些地方的人大可以无视立法与司法的界限,进行所谓的“个案监督”。某些机关为改变这种地位,想方设法,一方面向权力部门示好,另一方面,在社会中更多地以威武示人。但事与愿违,示好的结果愈发强化了司法机关的从属地位,而黩武则使得司法尊严进一步丧失。

  

第四只“拦路虎”是我们对于与法治相关的知识的极度匮乏,这与人们巨大的改革热情形成了剧烈的反差。培根有言,“知识就是权力”。我们也可以说,权力背后有知识。我国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等的干预。这种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背后是有着丰富的知识背景的。由于我们的古典社会并没有形成分权式政府,因而传统的政治学说中没有提供今天我们可资借鉴的背景知识。近年来,许多涉及法制建设的改革措施经常相互矛盾,凿枘不投,其中大多跟我们的知识积累不足有关。

  

可见,在新世纪中我们的法治要取得长足发展,就不能无视这四只“拦路虎”的存在,要打之而后快。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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