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导读
“现代社会主义”公众号日前首发柯华庆教授文章《中国式宪政——试论党导立宪制》,引发学术界热议,并将之与刘大生教授提出的“党主立宪制”进行比较讨论。今日“现代社会主义”同时全文刊登柯华庆教授《中国式宪政——试论党导立宪制》与刘大生教授《党主立宪:是什么,不是什么》原文,并推送一篇针对柯华庆教授“党导立宪制”与刘大生教授“党主立宪制”的批评文章,希望有助于读者对该议题深入思考。
中国式宪政
——试论党导立宪制
文| 柯华庆
注:该文是《宪法与党章的二元宪政》(3月6日)的新版本,经过刘荣的修改润色,特别致谢!
一年一度的两会正在热热闹闹的召开,3月3日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如期召开,3月5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紧接着也召开了。相比于去年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两会公开透明且热闹非凡,据3月5日的《参考消息》说,两会议题成外媒“高度热词”。稍微对中国政治了解的人都知道,尽管每次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低调封闭,但其议题实实在在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因而也将对世界产生不小的影响,而就媒体热度而言却没有两会这么高,人民参与的程度也远远比不上两会期间,当然是被动还是主动的“低调”和“不参与”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这就是现行中国政治的明规则和潜规则。从现行法律上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二条所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而,实际上,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其由《中国共产党章程》规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时,毛泽东曾经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这样一来,就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章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作为领导党章程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只是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更加凸显出来,也到了不得不说的时候了。
我国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是党导立宪制,也就是宪法与党章的二元宪政。宪政就是宪法下的政治,党导立宪制是一种宪政形式。党导立宪制就是由一个党领导人民立宪,党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力在宪法中同时存在的二元政治体制。党导立宪制坚持人民主权,而非党主权,这是宪政主义的基石,但党导立宪制肯定先进党的制宪权和政治上的领导权。党导立宪制既不是立宪的党主制,也不是一党宪政或者党国宪政,而是一个党领导下的国宪政治制度。如果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代表着社会主义方向,立宪政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那么党导立宪制也可以说是现代社会主义的立宪政治体制。党导立宪制是中国的现实,只不过现在是以潜规则形式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很多。我们要不要将潜规则变成明规则?如果我们要真正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这个回答必须是肯定的,因为法治就是明规则之治。
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的党导立宪制从结果上说是适合中国人民愿望和时代发展阶段约束条件的,是成功的。为什么我们没有或不能公开讲出来?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1、我们对我们的制度不太自信,所以不敢讲出来;2、我们还没有为这一独创制度找到理论依据,所以讲不出来。但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不自信,总是想在人类已有的理论和制度中找出成功案例,然后把中国装进去,好像就跻身先进国家行列了。现在发达国家的宪政体制都是民主立宪制,我们如果提出一个党导立宪制好像是“不入流”的政治体制,说起来自己都没有那么理直气壮,甚至想想都觉得心虚。这里就涉及怎么看待制度先进性的问题了,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的好坏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这个国家的现实时代背景和发展需要,而不在于其是否“先进”和“主流”,正如衣服的好坏在于穿着是否合身好看而不在乎它是不是潮流新品一样,否则会出现“东施效颦”的笑话。
现代文明国家的立宪政治是将一个国家的治理置于宪法之下,正像一个人的行为在中枢神经系统之下。立宪政治的基本要素有两个。一是保障人权,二是实行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这两者都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以这两个要素为标准,中国毫无疑问是宪政国家,只不过不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已有成熟宪政模式:民主立宪制和君主立宪制,我们是党导立宪制。其实,这三种立宪制的最大区别是是否“所有人”在政治权力上是平等的。简单的说:民主立宪制是面对所有人(至少在法律规范层面),君主立宪制是划分了君主和非君主两类人,而党导立宪制则是划分了党和非党人群两个群体。从历史上看,即使美国这样一个自诩和他诩为民主立宪典范的国家也是通过梯子一步一步从精英立宪制爬到现在的民主立宪制(公民的政治权利直到1964年才真正全民实现),而不是一下子蹦到了楼顶;而紧随其后的“典范”国家英国至今仍然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同样是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政治体制中差别较大。例如,英国女王与日本天皇的权力有别,日本的天皇权力在明治宪法和昭和宪法中差别很大,中国的大清皇帝在《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中的规定也有天渊之别。说到底,宪法体制之下的权力分配实际上反映了当时政治势力的强弱,而不可能凭书生的一厢情愿。宪政的比较考察和历史考察充分说明,不同国家的宪政不同,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宪政也不相同,宪政既是一个主体概念也是一个历史概念,正像所有制度一样,根本没有那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宪政制度。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立宪的党导立宪制是中国政治体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一个历史的阶段性产物,而我们是否有勇气将党章和宪法的二元政治体制合二为一,将潜规则变为明规则,为党导立宪制找到理论基础从而使之成为和君主立宪制、民主立宪制并驾齐驱的宪政形式,是对中国现代学者和领导人的巨大考验。
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的正当性来自哪里?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事实。至今为止,尽管中国共产党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中国还没有哪一个政治力量能够与中国共产党匹敌和抗衡。当然,过去的成功并不必然能推断未来的成功,事实也推不出正当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导立宪制的正当性做出了说明。2000年2月25日,江泽民在广东考察时指出,“总结我们党七十多年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所以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的“三个代表”首先是宣称事实上的“三个代表”,尽管我们完全可以质疑中国共产党是否真正“始终”三个代表了,例如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就不是。中国共产党过去“始终”三个代表仅仅为中国共产党过去作为领导党找到了正当性,那么未来呢?200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又特别提出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未来的严格要求,要实现“要始终代表”就必须对中国共产党提出具体的要求: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这只是中国共产党的宣示,是否真正能够做到始终“三个代表”需要未来的实践检验。有一点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中国共产党早已经突破了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代表性,“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都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如此一来,中国共产党不仅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具有全民党的性质。如果中国共产党在未来能够始终“三个代表”,中国共产党就具有了领导党的正当性和优越性。中国共产党既然能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就理所当然应该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现代化。
党导立宪制是一个具有八千万以上党员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毫无疑问比仅仅一个君主主导立宪的君主立宪制好得多。至于党导立宪制是否比其他发达国家的民主立宪制更好取决于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能否真正始终“三个代表”。如果中国共产党能够真正实现“三个代表”,党导立宪制毫无疑问就比多党竞争的民主立宪制好,如果中国共产党不能实现“三个代表”,党导立宪制与民主立宪制孰优孰劣就要看具体情况下的利弊分析,我们知道民主立宪制也是既有优越性也有局限性。
既然党导立宪制已经是中国的现实,也将是不短的未来的选择,我们就既不能掩耳盗铃,也不能拿着民主立宪制标准来批判中国的现实。正确的道路也许应该是怎么有效地规范现在的党导立宪制,将潜规则的党导立宪制变成明规则的党导立宪制。翻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五处出现“中国共产党”,但都是在序言中。在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除了序言之外,仅仅“总纲”第一条有中国共产党的影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他地方就再也没有中国共产党的痕迹了,其他法律更没有对中国共产党的规范。但是,现实政治中,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政治体制最根本的特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第一条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据此,很多受过西方立宪理论影响的专家学者提出“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当然,提出这个问题是非此即彼思维的作祟,党的领导和法治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党导立宪制与君主立宪制都是二元宪政体制,如果我们认可君主立宪制的一致性和有效性,那为什么质疑党导立宪制?事实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回答了这个问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成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及其四次修正案都是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之后相应做出的。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没有特别的事情发生,也将是未来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事实。十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我们可以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部宪法在不久的未来会出现。
新的宪法与党章将是什么关系?如果我们真的自信我们的制度,我们完全可以将党导立宪制在第五部宪法中明确提出来。首先是将《中国共产党章程》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确立宪法和党章的二元宪政体制,使《中国共产党章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约束。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单列一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对中国共产党的具体权力、具体领导方式、党与人大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党与政协的关系、党与审判机关的关系、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等等内容进行具体明确的规范,使得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权力安排实现按照法律规则的转换,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法治规则下的领导,将中国的政治变成公开透明的政治,党导立宪制成为明规则,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也可以像两会一样对外开放。再次,宪法与党章的规则应该体现人民主权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只要是党导立宪制,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天经地义的,但执政方式应该随着民众民主能力的提高逐渐民主化,到一定阶段,国家领导人的候选人通过党内民主产生,但必须通过全民普选产生。最后,必须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保证宪法的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符合习近平同志讲求实效的一贯精神。宪法实施的前提是宪法必须是规范性的和可实施的,作为中国最根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在宪法的规范之下,宪法也不能规定现实政治做不到的事情,宪法的实施才有重要意义。如果我们不能在宪法中规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那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空话,中国共产党就永远游离在宪法法律之外,中国的政治就永远是潜规则,在现实中只有通过党的领导人的道德自律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就是空谈,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没有保障。
我们到底是需要一个名义上的宪法还是一个规范性的宪法,这将是宪法学界能否接受党导立宪制的试金石。
作者:柯华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研究所所长
敬请批评:lawgame@263.net
党主立宪:是什么,不是什么
文| 刘大生
摘要:党主立宪是一种民主制度与党主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政体,是政党主权被宪法制约后的进化形态。党主立宪的关键在于民众监督党组织的权利以至权力的程序化、法律化、具体化。在思想方法上,党主立宪是立足现实的渐进主义,既不指望在较短时间内赶欧超美,也反对停滞不前的固守主义。只要各方面具有协商、妥协的理性态度,党主立宪将成为中国实现宪政的可由之路。
关键词:渐进主义;立足现实;明确党权;制约党权
一、党主立宪的出发地是党主政治
反对党主立宪的人有很多理由,其中之一就是:现在“都什么时代了,还搞这一套?”
时代,是历史提供的现实,是愿景的现实基础,也是理想立足的大地。时代分析法,是人们常用的论证方法。那么,当今的中国究竟处在一个什么时代呢?
96个年头之前,中国的历史基本上君主专制的历史。1911年到1927年是一个过渡时代,是一个弱势民主与强势军主共存的时代。五四运动和北伐战争将中国推上了党主政治的道路。1927年以来的80年,不管人们喜欢还是不喜欢,中国的政治就是党主政治。当国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可以代行国民大会职权的时候,我们可以将这种党主政治称为直接党主制;当批评一下党支部书记也可以定性为“反党、反革命、反社会主义”的时候,当开一个理发店也要党委批准并由党委任命店长的时候,我们可以将这种党主政治称为极端党主制;当立法、司法、行政机关齐全,党组织不公开向国家机关发号施令的时候,我们可以将这种党主政治称为间接党主制。党主制,这是历史,也是现实,也是向前发展的出发点,出发地。一定要问现在是什么时代,答案只能是党主时代。那么,从党主时代向党主立宪时代前进,为什么就没有合理性和可能性呢?
党主政治的基本特点就是政党主权不受法律制约,党主立宪就是用宪法制约政党主权,是政党主权的进化。
二、党主立宪是渐进主义
党主立宪是一种渐进主义,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它不是快进主义,不指望在较短的时间内赶欧超美,不求最好,只求更好。其二,它反对固守主义,反对以空洞的民主花样代替实实在在的民主建设,反对以渐进主义为借口“渐而不进”,反对以民众素质低、经济不发达为借口从而拒绝任何实在的政治改革。
赞成党主立宪的人,闲言、程宝光、周天勇等都是这样的渐进主义思维。
反对党主立宪的人大概有四种情形:
第一,理想社会主义者。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共产党应当是人民的公仆,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应当有丝毫的政党利益的追求,在政治上应当实行理想的党政分开。党主立宪不符合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大公无私的性质,因而反对党主立宪。邸乘光就是如此。
第二,理想民主主义者。他们认为中国应当立即实行多党竞争的民主制度,因为反对党主立宪。郭永丰就是如此。
第三,误解党主立宪的人。他们没有弄清楚党主立宪是怎么回事,或者不想弄清楚党主立宪是怎么回事,认为党主立宪就是党主持立宪,不合宪政原理,因而反对党主立宪。刘晓波、章立凡等人就是如此。他们之所以误解党主立宪,其实也是因为受理想主义的支配。
第四,固守主义者。他们认为中国老百姓素质太低,能力太差,不能享受任何民主,只能一切服从政党。这些人往往以经济利益、整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为说辞,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小集团利益,他们其实是极端利己主义者。
固守主义者不愿意顺应历史发展的大趋势,理想主义者仅仅看到党主立宪的“渐”或者“退”,看不到党主立宪的“进”,他们共同的思想基础是教条主义。
理想社会主义者所秉持的政治教条是“党政分开”,“一切权力归苏维埃”,认为党主立宪会导致党政不分,导致历史倒退。固守主义者所秉持的政治教条是“东西南北中、工农兵学商,党是领导一切的”,认为党主立宪就是反对党的领导,至少是削弱党的领导。理想民主主义者所秉持的教条是“多党竞争,轮流执政”,认为党主立宪不符合政党政治的原理,会阻碍历史进步。
三、党主立宪不是“执政党主持立宪”
有的人将党主立宪理解为执政党主持立宪,然后对党主立宪的主张进行批评甚至嘲讽,这不是一种严谨的学术批评的科学态度。
章立凡说:“有理论家直白宣称,政改的模式应定位于‘一党执政,党主立宪’。中国共产党是当今中国大陆唯一的执政党,从这个前提出发,执政党主持立宪顺理成章。”“‘党主立宪’也不是新发明,国共两党在20世纪皆已奉行。” 如果按照君主立宪的逻辑来理解党主立宪“理论家们肯定不同意”[ii]
这里,章立凡先生显然将党主立宪理解为“党主持立宪”了。如果党主立宪就是执政党主持立宪的话,那么它确实没有什么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然而,党主立宪的概念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不是党主持立宪的意思。
1986年12月,在江苏省委党校的一次讨论宪法的学术沙龙上,笔者就明确表示党主立宪这个概念是受君主立宪概念的启发而产生的。
后来,1989年,论党主立宪的论文得以正式发表,笔者用专章论述了“党主立宪概念的逻辑渊源”,指出:“既然历史上出现过君主制与民主制以及宗主制与民主制的结合,为什么我们不能设想党主制与民主制的结合呢?既然有了君主立宪的概念,为什么不能演化出党主立宪的概念呢?”[iii]
君主立宪的英文表述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立宪的君主政体”或者“立宪君主制”的意思,而不是君主主持立宪的意思。同样道理,党主立宪当然也是“立宪的党主政体”或“立宪党主制”的意思。这一点,凡是赞成党主立宪的理论家都是这个意思,没有人说党主立宪就是党主持立宪。
比如,周天勇在中央党校的远程教学网上多次强调:人家搞君主立宪,我们搞党主立宪;人家能搞君主立宪,我们为什么不能搞党主立宪?
再如,程宝光说:“从直接党主制向党主立宪制的过渡,可以称为从党治向法治的过渡。”“它在基本上是共产党作主,同时采取了人民自己作主的形式。”[iv]
可以肯定地说,20多年来,凡是赞成党主立宪的,没有人说“党主立宪就是执政党主持立宪”,只有反对党主立宪的人才故意歪曲说“党主立宪就是执政党主持立宪”
四、党主立宪不是“Party-dominated constitutionalism”
上海《社会科学》1989年第7期的英文目录中,党主立宪被翻译为“Party-dominated constitutionalism”,回译成中文就是“党被制约的立宪主义”。这是不妥当的,原因有二:第一,党主立宪主要地是一个制度概念,而不是一个主义概念;第二,“党被制约”的确是党主立宪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这还不能表明“党主立宪”与民主制的区别,因为在民主国家,政党都是受到宪法制约的。
党主立宪的要素有二,一是政党主权,二是政党主权受宪法控制。没有政党主权的宪政,要么是君主立宪,要么是民主共和,谈不上党主立宪;不受宪法控制的政党主权就是党主制,而不是党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的英文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直译成中文应当叫“立宪的君主政体”,或者叫“立宪君主制”。Monarch是king和emperor的通称,在古代,在中世纪,人们一听到这个monarck,就知道他是法律的制定者,是不受宪法控制的主权者。一旦monarck受到constitution的制约,就意味着君权受到制约,君主政体就变成了“立宪君主政体”,即君主立宪制。
英文中没有现成的“党主”单词,因此需要用一个词组来表述。这个词组以party’s sovereignty为宜。那么,“党主立宪”就应当翻译为“constitutional party’s sovereignty”,“党主立宪制”则应当翻译为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party’s sovereignty。
但是,由于在党主制时代形式上也有宪法,一般的西方人会认为党主时代的宪法也是制约党权的,因而弄不清党主制与党主立宪制的区别。因此,党主立宪除了constitutional party’s sovereignty这样的英文表述以外,还需要一种英文别名才能表明实行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party’s sovereignty的宪法与党主制的宪法的区别。这个英文别名以“Party’s sovereignty be dominated by a constitution”为宜。
五、党主立宪不是党委立宪
有人将明确党权、制约党权的主张概括为党委立宪。[v]笔者以为,从关键的和主要的方面讲,党委立宪的提法与党主立宪的提法是有共同点的。但是,党委仅仅是党的一部分,毕竟不是完整的党,因此党委立宪与党主立宪还是有区别的。
党主立宪强调的是党与民众的关系,执政党与监督党的关系;党委立宪强调的是党内关系,党内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党委与党员的关系。而且党委有广义狭义之分,所以,笔者不赞成党委立宪的提法。
党委立宪的重点在党内,实际上是党内立宪。但是,党内的建设如果没有党外民众的推动,没有宪法从外部实施制约,实现党内立宪也是不可能的。陈绪平说:“与其考虑‘党内普选与分权’,不如考虑采用‘党主立宪’。党的建设是党内问题,‘党内普选与分权’,试验难度大,容易引起混乱,导致政局不稳,有中断的可能。”[vi]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六、党主立宪不是一党立宪
有人将明确党权、制约党权的主张概括为一党立宪。[vii]笔者以为,这种概括也不是很确当的。同党委立宪一样,一党立宪忽略了党外有党的现实,忽略了各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制约与监督。尽管一党立宪的主张与党主立宪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是,为了保障各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监督职能的法定化、程序化、宪政化,笔者不赞成一党立宪的提法。
现实本来就不是一党体制,而是多党混合体制。实行党主立宪制,就是要将“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十六字方针具体化、实际化、公开化、法律化、程序化,这就更不是一党体制了。
七、党主立宪不是将错就错
长期坚持党政分开并最早反对党主立宪的邸乘光认为,党主立宪是将党政不分的现状法律化,完全是将错就错的思路,没有可行性。[viii]
笔者以为,邸乘光的批评是不确当的。所谓将错就错是指不仅不改正错误,反而借口错误已经发生无法挽回,索性顺着错误的道路继续走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讲,党主立宪决不是将错就错。
汽车将行人撞成重伤,司机不仅不抢救反而驱车再撞一次,将行人撞死,这是典型的将错就错。医生将病人严重骨折、破损的伤腿锯掉安装假肢,是尊重现实,而不是将错就错。
毛泽东违背了自己的新民主主义,将直接党主制发展为极端党主制,这才是将错就错。
党主立宪立足现实,虽然不完全否定已经产生的党主政体,但是不赞成继续强化党主政体,反对恢复极端党主政体,主张将民主政体与党主政体结合起来,作为实现民主宪政的一种方法,这怎么能被定性为将错就错呢?
如果将尊重历史、尊重现实说成“将错就错”,那么,我们今天只能“将错就错”。即使不搞党主立宪,而是用别的方法寻求民主宪政的道路,也要“将错就错”,因为历史上已经发生的错误不可能完全推倒重来。即使实现了真正的党政分开,也不过是间接党主制而已,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和三民主义的最初理想,能否实现宪政就更难说了。
立足现实的党主立宪如果也算是“将错就错”的话,那么历史上的任何改革甚至革命恐怕就都是“将错就错”了。
尧舜禹时期,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宗主制,是一种令我们羡慕的和谐政治制度。然而禹的儿子启通过暴力手段废除了这种制度,建立了强势君主专制制度,这是一大错。商汤革命推翻了夏桀的暴政,当然是好事,但是也没有恢复“宗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只是建立了弱势的君主分封制度,也可以叫“君主共和”制度。这是不是也叫“将错就错”?
大君主商纣解放奴隶伤害了许多小君主的利益,于是产生了武王伐纣,恢复了强势的君主制度,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第二大错。春秋五霸的产生,是对周天子的君主专制的有效反抗,但是,五霸们根本没有废除君主专制的打算。这属于“将错就错”呢?还是属于尊重现实呢?
秦始皇灭六国,实行皇权专制制度,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第三大错。刘邦建立的大汉皇朝,对秦朝政治作了一些纠偏,但是并没有完全废除秦朝政治制度。我们是否可以指责刘邦是“将错就错”呢?
五四运动和北伐战争导致国民党党主制的建立,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第四大错。
我们今天能将上述四大错误全部推倒重来吗?不可能。
假如夏启没有建立君主专制制度,而是建立了一个“华夏联合酋长国”,然后从“华夏联合酋长国”直接向“华夏民主国”过渡,那该多好啊!然而,历史已经发展到了党主制时代,我们应当在党主制的现实基础上寻求政治发展道路。这不是将错就错,而是立足现实寻求进步。
八、党主立宪不是歪招而是立足现实的理性
吴庸说:“刘大生从1983年开始研究党主立宪,至2006年先后进行6次论证。主要论点是:中共的领导权是独有的,不可分享的;中共的执政地位是法定的,不可剥夺的。但是,中共领导权要法治化,中共执政要通过法律程序化为国家意志,使领导权与执政过程有法可依。”这样的党主立宪是“末世现象。”[ix]
笔者以为,吴庸的说法中包含了许多误解,没有把握党主立宪的关键,将党主立宪与胡耀邦同志在中共十二大前后的主张完全等同了。其实,党主立宪的关键是党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这是历史前进的新的起点,怎么能说是“末世现象”呢?
章立凡说:“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舶来品,或可解读为立宪君主制,即康有为所说的‘虚君共和’。照康氏这句话来解释‘党主立宪’,理论家们肯定不同意,因为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民主,因为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x]
章立凡说君主立宪是虚君共和,这是不全面的。君主立宪不一定是虚君共和,也有实君共和的,现在的泰国就是实君共和。章立凡说党主立宪是“照搬西方民主”也是没有根据的。党主立宪吸取了西方宪政史的某些经验,但是绝对不是照搬。如果是照搬,请问照搬了谁?照搬了哪个国家?哪个国家搞过党主立宪?
针对周天勇的文章,高瑜说:“我是瞪大眼睛上网读这份政改报告的,结果仍然被吓了一大跳,该建议的核心是‘党主立宪’,都什么时代了还搞这一套?我的思维一下子拐到一百年前老佛爷那里去了。7月初去看望生病的何家栋先生,老爷子也正为这个‘党主立宪’气不打一处来,批评得很精辟:『现在是谎话、瞎话,弄不明白的话都要说.。』” [xi]
多种复杂的原因导致晚清的君主立宪没有搞成,但是,这只能说明中国人没有抓住历史机遇,而不能说明君主立宪这种制度本身是胡思乱想的产物。现在世界上,在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中都有实行君主立宪的,效果都不错。柬埔寨在经历了极端党主制之后,重建了君主立宪制度,效果也不错。为什么一提党主立宪就“被吓了一大跳”呢?就“气不打一处来”呢?条条大路通罗马,试一试总可以吧?
试一下都不愿意,甚至在头脑里搞一个虚拟演示都不愿意,就将党主立宪说成是“谎话”、“瞎话”、“弄不明白的话”,这完全是一种不理性的态度,根本谈不上“很精辟”。
郭永丰说:党主立宪是“歪招”,是“下策”,是“委曲求全”。[xii]
笔者以为,这种批评也是情绪化的,而不是理性的。上个世纪80年代的所谓新权威主义以至何新那样的暴力主义,才是真正的歪招、下策,下下策。
党主立宪不是歪招,而是一种现实的理性。对此,许多学者在网上作了有力的论证。
陈绪平说:“通过‘党主立宪’,界定了党的宪政地位,稳定了党领导军队的体制,有可能更快地放开党禁,加速推动业已展开的议会民主。宪政民主是要妥协的。英国没有与君主的妥协,何来议会民主呢?”[xiii]
洁理说:“在西方各国政治自由主义思潮兴盛期,在如何对待本国君主和君主制问题上,自由派都会采取务实的君主立宪制,或虚君共和制,而不是一味地要打倒君主。更进一步,务实的自由派甚至会欢迎开明君主制,主张尽量避免社会动荡。放到中国环境中,成熟的自由右派应该欢迎党主立宪制,也应该欢迎开明党治。这样,就可以与自由左派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xiv]
闲言说:“我不能肯定‘党主立宪’最终就能把我们带到要去的地方;但我可以肯定,它能带动我们向前跨进一大步。事情往往就是这样:看起来山重水复,无路可走;但只要稍稍挪动一下,就有可能柳暗花明——死结解开了,死棋盘活了。”[xv]
邓小平说:中国“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xvi]陈绪平、洁理、闲言所说不一定都对,但是在大思路上与邓小平的想法其实也是一致的。
九、党主立宪的关键不是党权大小的问题
关于党主立宪的具体方案,理论界已经产生了好多种,具有代表性的如下:
程宝光方案:“第一,有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完备的法律体系。”“第二,党政分开,党要管党,党引导人民,人民管理自己。”“第三,实行比较彻底的选举制、轮换制和分权制。”[xvii]
这一方案没有完全摆脱理想的党政分开的思路,也就是党委不行使国家机关的职权,仅仅利用权利(不是权力)引导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然而,在不实行政党自由竞争的体制下,真正的党政分开是不可能的。即使党委和政府分开了,党委和政府内的党组也分不开。即使党委和党组也完全分开了,只有权利没有权力的党委依靠什么引导人民和国家机关呢?仅仅靠党的名声吗?
闲言方案:“1,一党执政;2,执政党改造成全民党;3,党内民主;4,修宪,执政党的权力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即接受法律的规范制约;5,国家领导人由全民投票产生,其候选人由党内产生。”[xviii]
相比而言,闲言的方案更能体现党主立宪的实质:执政党对党外不仅仅有权利,更是有权力的,然而,这个权力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制约”。
周天勇方案:“1、一党执政体制下的国家法律至上;2,党管新闻;3,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不变;4,党管土地,使用权交给农民;5,县级直选;6,党不具体干涉司法,司法有限独立。”[xix]
周天勇的方案中,除了“县级直选”以外,其他都是现实,都是现状,至少在理论上、形式上已经成为现实,是中共中央已经承认的,只是在执行中还有些问题而已。如“一党执政体制下的国家法律至上”,早在1982年,9月的12大报告和12月的宪法,都这样规定了,仅仅是执行得不认真罢了。再如“党管土地,使用权交给农民”,现在不就是这样的吗?“县级直选”还不是现实,但是,仅仅“县级直选”这一条根本不能体现党主立宪的精神实质。因此,尽管周天勇的方案扩大了党主立宪理论的影响和知名度,但是却较大地损害了党主立宪的声誉。
其实,党主立宪的具体内容如何界定不是关键问题,党的组织的职权大小也不是关键问题,明确党权、制约党权才是党主立宪的关键。所谓明确党权,就是党的组织不管行使什么样的职权都可以,但应当明确规定,不能名义上什么职权都没有实际上权力无边,应当明明白白地将党组织的职权规定下来;所谓制约党权,就是党组织行使什么职权都可以,但是应当公开化、程序化、法律化,人民可以监督,党的组织如果超越法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责任。
以党与司法的关系来说,党管司法还是不管司法的问题不是党主立宪的关键,不管也可以,管也可以。要管就得程序化、公开化,就要承担责任。只要书记愿意负责,所有案件都由书记拍板也可以。不能暗箱操作,不能党委定案法官负责。
贺卫方虽然没有使用党主立宪的概念,但是,他强调党的组织要注册,以便在法律上承担责任。[xx]这与党主立宪的思路倒是相通的。
总之,只要民众监督党组织的权利和权力能够法律化、程序化、具体化,党权大小无所谓,党政不分无所谓,党管一切也无所谓。
十、党主立宪是可由之路
说党主立宪是可由之路,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它不是宪政的唯一道路;另一方面,它是宪政的可行道路之一。
1986年12月笔者第一次论证党主立宪的时候,曾经说过“党主立宪是必由之路”。1989年7月,在正式发表的党主立宪论文中,也论证过“党主立宪的必然性”。[xxi]热心为党主立宪辩护的闲言先生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说:“‘党主立宪’甚至可以说是目前情境下既能向前走,又不至引发社会大震荡的唯一方式。”[xxii]
不过,笔者现在不再坚持上述看法,因为必然说有些绝对化,容易引起逆反心理,反而不利于党主立宪理论的传播和党主立宪制度的建立。
但是,笔者坚定地认为,党主立宪仍然是一条较为理想也较为现实的宪政道路,是一个较好的愿景。也就是说,党主立宪是可由之路。
赞成党主立宪的学者,对于党主立宪的可行性作过许多论证。
程宝光认为:党主立宪制是党“通过人民行使政权”的一个历史阶段,“向前发展,即经过党主立宪制阶段之后,便是民主共和制阶段。”[xxiii]
闲言说:“在改革路径上,民主缓行论主张缓行的是自下而上的全社会民主化进程。他们主张在现阶段推动最有可能为执政党接受的‘党内民主’,将民主实践局限在一定范围,首先将革命党改造为全民党,在党内建立政治力量分化和权力制衡机制。在此基础上,推动‘党主立宪’,最终以‘虚党共和’的形式实现实质上的民主宪政。”[xxiv]
有些学者认为,党主立宪本来是可行的,但是,历史机遇已经错过,现在已经不可行了。王怡说:“这样一种类似虚君立宪的思路在”89风波“和阶级多元形成之前也许是有可能的”,但被执政者“错过”了。而到了21世纪,“这一可能性已经为零。”[xxv]
笔者不赞成王怡的看法,现在实行党主立宪不仅仍然是可能的,而且可能性更大了一些。20多年前,1980年代,人们对党主立宪不感兴趣,党主立宪的思想和主张流传很慢,而最近几年,党主立宪的主张流行很快,参与讨论和传播的人越来越多,连中央党校的课题组也“替党主立宪摇旗呐喊”了。[xxvi]这正好说明,现在实行党主立宪比1980年代更具有可能性了。
当然,如果党内党外、海内海外的主流力量之间不愿意作出妥协,实行党主立宪恐怕也是很艰难的。
(来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