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国家治理成败的关键在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关键在于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关键则在于建立健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
文 | 南社子
来源 | 南社子的法律博客
已有很多人认识到:时下,国家治理成败的关键在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关键在于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关键则在于建立健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应该承认,中国现行宪法体制中也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机制,但其实效性较低,宪法基本上处于“没有牙齿”的状态,为此,自现行宪法于1982年修订以来,国内已有很多改革构想,甚至也有一些试错(如曾经的“宪法司法化”),其中,最为契合现体制的是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专事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的审查。但即使这一点,要付诸实行也仍然困难重重。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了一个最低限度的改革构想,这就是“合宪性审查优先移送机制”。
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 近日,“第十一届中日公法学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提出,应确立“合宪审查优先移送机制”,即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法规引起了违宪性争议,可暂时中止案件,并汇报给最高法,由最高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要求。
林来梵教授认为,“合宪审查优先移送机制”可以激活现行宪法、立法法中关于“宪法监督权”的条款,将公民、法院对相关违宪条款的审查建议权和全国人大对相关违宪条款的审查权有效地结合起来,由三个主体互相配合推动违宪审查。
我国《宪法》第5条、第62条及第67条分别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作出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这实际上就建构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此外,《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和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某一法律法规可能与上位法或宪法相抵触的,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该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林来梵教授调查发现,目前我国每年由社会团体和公民提起的违法或违宪审查的案件有80多件,与国务院制定的700部行政法规以及近万部地方性法规相比,这个数字很令人失望。
林来梵教授建议确立“合宪审查优先移送机制”。即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如遇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引起了违宪性争议,那法院可以通过现行的法院内部报告制度将这个案件暂时中止,并汇报给最高法,由最高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
全国人大在进行审查并做出结论之后,把意见返回给法院,由法院继续裁判。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专门从事违宪的审查,审查的对象也在不断扩大,仅仅地方性法规就有近万部。
林来梵教授表示,针对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来讲,由十几个人组成的法规备案审查室力量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