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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老鼠之死与法治反思

发布时间:2015-09-16      来源: sm秋水长天居士 法律博客    点击:

还记得我们宿舍的同学安置了一个老鼠夹,前一天安置,第二天就捕获一只老鼠,我的同学就将那只老鼠悬挂在空中,最终那只老鼠挣扎的扯断了一条腿逃了,我的那个同学说,让他跑回去告诉他的同伴们,来我们宿舍玩是要付出代价,他觉得这样的“惩罚”也就够了,何必要处死它呢?让它终身残废不是更让它痛苦的惩罚吗?这让我想起对于死刑的存废的问题。

 

文 | sm秋水长天居士

来源 | sm秋水长天居士的法律博客

 

前几天在去学院的路上,看到惨不忍睹的一幕,一只老鼠横尸当场,血溅五步。西大向来是鼠患的重灾区,西大的老鼠也练就一身绝迹,飞檐走壁,翻窗入户,横穿马路,肆无忌惮,无所不为,蔑视群猫,我想我所看到的这一幕绝对是血的教训。如果说老鼠横穿马路而导致触发交通事故最终致死,其实,这一点也不奇怪,”“中国式”的过马路不是早已经“蔚然成风”了嘛?我们何曾因为血的教训而悔改过。

 

我在百度上搜索“中国式过马路”时,它甚至已经被定义,大意是是网友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出现这种现象是大家受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影响,从而不顾及交通安全。因而,“中国式过马路”折射的中国法治所要面对的困境,中国的法治生态环境令人堪忧。

 

“法不责众”,法为什么不可以责众?如此而言,法的权威性体现在哪里?违法不是因为法的存在,或者说不是因违法的存在才会存在违法的现象吗,在一个厉行法治的国度里,不应该有这样的逻辑,法治就是要缔造一种合理的秩序,就是要构建一种合乎法的秩序。因而,法必须要责众。商鞅当年都知道“徙木立信”,确立法治的权威。“有功于前,不为损行:有善于前,不为亏法。”尽管商鞅严刑峻法,为后世所诟病,但是他所建立的战时法治却是彪炳千古的伟业。在现代社会,就像红绿灯这样的规则都是形式的,程序性,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与执行。应该说看一个国家的过马路的方式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窥探到这个国家法治的状况。

 

就像老鼠死不悔改一样,中国的法治之路中也充满了血的教训,聂树斌坟头的青草又是几岁枯荣,孙志刚的墓前又几经风雨无情,这期间又有多少的沉冤似海深,其实“人界”与“鼠界”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似的,人并没有那么聪明,甚至人类相当的愚蠢。血的代价过于沉重,我们应该规避这样的代价。就像对于“中国式过马路”的纵容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为什么会轻易的让一个人残忍的死去?每一个冤案一定是充满了瑕疵,充满了漏洞,甚至充满了谎言。我们应该反思每一个冤案,因而我们应该善良的,认真的对待每一个案件。制度不会主动的作恶,一定是人在作恶,然后将这种恶嫁祸于制度。

 

还记得我们宿舍的同学安置了一个老鼠夹,前一天安置,第二天就捕获一只老鼠,我的同学就将那只老鼠悬挂在空中,最终那只老鼠挣扎的扯断了一条腿逃了,我的那个同学说,让他跑回去告诉他的同伴们,来我们宿舍玩是要付出代价,他觉得这样的“惩罚”也就够了,何必要处死它呢?让它终身残废不是更让它痛苦的惩罚吗?这让我想起对于死刑的存废的问题。不管我们如何的喋喋不休,死刑依然承载着人们朴素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信条,也是出于死刑的威慑,其存在的前提就是:人对死亡充满了恐惧。我们似乎都怕死,可是即使是不怕死的,但他们还是会因为侥幸逃脱死亡而沾沾自喜。

 

应该说,从肉体上消灭一个人,多少有一些粗糙,像凌迟又很残忍,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类自身的一种侮辱。但是,最可怕的还在于对一个人肉体上的错误消灭,这是最不能令人容忍的,即使沉冤昭雪,又能如何,只能告慰灵魂,以慰苍天。其实,完全可以让他们不死,只要让他们生不如死就行了。其实,失去自由的痛苦也是难以想象的。“不自由,毋宁死”,“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些都说明了自由的可贵,废除死刑,延长生刑,未尝不可。

 

老鼠死了,人也死了,他们都死得很耻辱,也很无辜。他们本可以不死,可是他们还是死了,因而,他们的死值得我们反思,为什么不该死的人却死了?我们只能祈求,明天会更好,其实,有可能明天会更糟。就像熊皮特所言“创造性毁灭”,是的,我们在创造中走向毁灭。或许我并不能理解熊彼特精义,但我觉得这是一个贴切和富有创意的表达。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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