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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教授群体看中国法治前景

发布时间:2015-08-16      来源: 邓楚开 法律博客    点击:

原本作为法治标杆的法学教授群体,除了社会角色不同,以及在法律知识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外,这一群体内部存在的问题与国家政权机关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不同,以及在某些方面存在程度差异。法学教授并没有因为掌握更多的自由、民主、法治知识,而具有更为坚定的民主、自由、法治观念,而具有更好的自由、民主、法治素养。

 

知识与观念是两个完全不同层面的问题,掌握法治知识者未必就具有法治观念。人的观念决定人的行为模式,众人的行为模式形成具有实效性的制度。社会与国家的发展,人方为真正决定性的因素,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政府。人的转变,核心是观念的变化,而整个国民观念的嬗变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在实现法治之路上,包括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勇敢地批判各种社会不公;更需要不时地以法治要求审视自身行为,看看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是否违背司法伦理。对他人的批判永远无法替代自我的反省,对正当目的的追求必须使用理性合法的手段。

 

文 | 邓楚开/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筹)副主任

来源 | 邓楚开的法律博客

 

心目中理想的法学教授,知识渊博,举止儒雅,宽容大度,充满自由、民主与法治精神,作为国民的典范,作为社会的良心,代表民众揭批社会黑暗与腐败,为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大声呐喊,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踏入大学校门后,成为一名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教授曾经是我坚定不移的职业理想。阴差阳错,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一家省级司法机关,从事十二年检察实务后,终于得偿所愿,进入法学院成为了一名法学教师。作为一名被法学教授培养出来的法学博士,同时也是广义上的法学教授(当然,前面还得加个副字)中的一员,对法学教授这一群体有着特殊的感情,内心充满了感恩与尊敬。近期,有法学教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期刊上涉及个案的一篇文章而激烈争辩,争辩大有超出学术范围之势。在对此次论战的评论中,林来梵教授的《批评法官的学术规范》与贺卫方教授的《以正义的方式追求正义》持正公允,法学教授理性、客观、中立的精神与态度体现得淋漓尽致,足以终结论战。本文无意再就此论战本身展开评论,只想从多年来对法学教授群体的观察与认识入手,通过分析这一群体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法治前景作一初步判断。

 

大学阶段懵懵懂懂,对法学教授没有特别的认识。当时沉浸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学习,一本一本地研读从古希腊到十九世纪的政治法律名著,一心只想着能在法学理论领域作深入研究,成为一名法理学家,为此报考了北京一著名大学法学院当年只有一个招生名额的法律思想史专业研究生。功夫不负有心人,考研结束后以最高分进入了面试。面试时却出现了让我始料不及的一幕,一位德高望重、和蔼可亲的教授问我一个问题:“你为什么选择西方法律思想史而不选择法学理论专业?”我毫不犹豫地回答:“我认为我们现今的法理学还比较幼稚,想在深入研究西方法律思想以后再从事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我怎么也没想到,就这么一句我自认为没有什么大问题的话,却让老教授顿时脸色铁青,严厉地指出:“我们研究法理学要站在马克思这个历史巨人的肩膀上,而不应该站在西方那些历史矮人的肩膀上。”随后,整个面试基本被中断,场面失控,全是劈头盖脸的批判。还好,我是一个山沟沟出来的湖南蛮子,虽没见过什么世面,倒也镇定。只是春风得意、信心十足地从武汉赶到北京参加面试,却垂头丧气、忐忑不安地返回。所幸,那位老教授并不是我的导师,最终还是有惊无险地被录取了。第一次,法学教授、法学权威,在我心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许是面试经历让我产生了强烈的逆反心理,本科阶段对法学理论的狂热兴趣,在研究生三年消失殆尽。很快就到了毕业季,论文答辩开始。自认为毕业论文并没涉及特别敏感的问题,但后来从论文答辩秘书那里得知,在评议我的论文时,那位德高望重的教授又一次气得浑身直哆嗦,评议又成了一次批判会,论文答辩又差点被中断,只是因为我论文中关于权利的概念与其主编权威法理学教材不一致。毕业论文因此被投了一票反对票,这在法学院历史上几无先例。这次,我真的无法镇定了,因为如果论文答辩不过,我研究生三年的努力可能付之东流。幸运之神再一次眷顾了我,最终论文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获得了通过。或许,硕士阶段的这个经历有点极端,并不具有一般代表性,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就没有遇到类似情况。但直至今天,法学界因为学术分歧而引发的意气之争仍不鲜见,有些学术泰斗与权威仍无法容忍其他学者对其基本观点的挑战,因此而出现的打压现象也时有所见。

 

除了自由外,民主问题也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关注的问题,法学教授更是如此。一直关注我们的基层民主选举、人大代表选举与国家最高领导人选举。在村委会选举中,不仅贿选现象较为普遍的存在,而且不时出现暴力事件。湖南省衡阳市人大代表选举事件,也充分暴露出人大代表选举中触目惊心的贿选问题。国家最高领导人选举在法律上仍属于间接选举,具有明显的推举加禅让特征,但最高权力的和平转移这一千年难题终于得到制度化的解决。与此同时,也不时观察法学家这一接受民主教育最多、民主知识储备最充足的社会群体的民主实践。法学家民主实践的主要领域在于各种学术团体,这些学术团体是法学家们自我治理的社会组织。结果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有几个影响特别大的部门法学研究会都实现了新老接替,前任研究会会长的大弟子顺利接班,接任新一代的研究会会长之职。这相当于延续了我国在封建社会实行了数千年的嫡长继承制,这种现象出现在当今社会,出现在著名法学家群体中,让人匪夷所思。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法治早已成为法学教授们的共同话语。然而,在检察工作期间,便遇到一起众多权威法学家牵涉其中的诉讼案件。当时作为此案的检委会秘书,负责案件讨论的记录与整理。虽然只是秘书,但我对每起进入程序的案件都进行分析与思考。发现这起刑事案件背后还有一起影响巨大的行政诉讼,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作出判决前,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与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选择此案联合举办了首届“中国法治论坛”,来自法律、经济等领域的近40位专家对此案进行了分析。与会专家认为,本案中行政相对人既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故意,也没有客观事实;这个案件既是一种行政违法、非法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事出有因的权钱交易的经济行为;是一起典型的运用行政权力对市场主体进行干涉的案件,程序是违法的。论坛结束后,权威专家的主要观点被登载在《今日中国》。随后,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就此案共同举办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重点工程建设”专家研讨会,参加会议的大多是京城赫赫有名的法学家,专家们认为,本案中行政相对人没有按法律规定有效出资,自始至终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拿出过一分钱;政府介入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是必要的,政府没有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从法律上讲并无不当。会后研讨会的主要观点登载在《中国经济时报》和《中国企业报》上。我虽然不敢肯定这两次针锋相对的专家论证会是否属于有偿服务,但此案却让我久久无法释怀。法学家关注法律现实问题,从中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对于法学的成熟与法治的完善大有裨益。但在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或者向当事人与司法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以解决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或者研讨后直接向司法机关提交专家论证报告,而是在举行论坛、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对个案进行评判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其意见的做法,不由得使人心情沉重、五味杂陈。因为在读研究生期间,那些权威教授们在讲座中一再向我们输灌这样的理念:司法是人权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司法公正就意味着法治有了一个较为坚实的屏障,而不受各种外在干扰的司法中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但此案中,这些法学家们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以前,在没有掌握所有证据材料、没有听取对方当事人的辩解、没有经过保证事实的真实可靠性的正当程序的前提下,代表一方利益向社会传播其对个案的处理意见,影响社会舆论对案件的看法,通过知识上的权威对司法人员施加影响。或许,如“中国法治论坛”的组织者所言,“我们并不是想干预案件的审理,而是希望通过个案研究,促进和完善司法改革。”然而,不是在生效判决作出以后,而是在此前进行个案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广为传播的行为,如何确保此口头宣称的目的?权威法学家们曾经在心目的光辉形象,瞬间黯然失色。类似现象,至今仍不时出现。还有的法学教授跟着部分律师起舞,为这些律师在审判前揭露种种“案件真相”喝彩,为这些“勇敢”的行为背书。法学教授的如此行为,究竟是促进法治还是破坏法治?

 

揭批政府与司法的各种腐败与黑暗,几乎是每个法学者在论文、课堂与酒桌上必不可少的内容,这是学者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情怀,只有能够容忍不同声音尤其是批判声音的社会才是健康的社会,才能有效及时地自我纠错,才能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实现社会改革与转型。不幸的是,法学圈内部的腐败也只剩下一层未被捅破的薄纸而已。每次学科点评审时节,都是地方院校进京向各大山头进贡的旺季。每次职称评审之时,都不乏利益的输送与收受,以及各种斯文扫地。即使是在课题评审、各类评比、研究生招生与论文发表环节,也不时传出种种丑闻。

 

法学教授最为鄙夷的还有一件事情,那就是各种官方文件与讲话稿,认为其中满是假话、大话与空话,本人对此判断也基本认同。那我们法学教授们在权威期刊发表的那些高大上的文章又是一番怎样的景象?我们可以随便抽出法学界公认的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与《中国法学》,以及地位崇高的《中外法学》与《政法论坛》任何一期上的文章,对其进行分解,即可发现,这些文章绝大多数有着类似的结构与组成,当把其中加引号的直接引注与未加引号的间接引注(学界美其名曰“学术规范化”)去掉之后,文章即可瘦身70-80%左右,在剩下不多的语言中,真正有价值的属于自己独到见解的话语,有的就那么几句,有的根本就没有。自从工作以后,就渐渐减少阅读这类文章的频率。这些文章或许没有高深宏大的理论,起码有信息,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真实的问题,且有自身的初步思考。有意思的是,有次听一位在学界有巨大影响的刑法学者的讲座,称其基本不看国内学者在各类期刊上的文章,只关注法官与检察官的小文章。在此问题上终于找到了一位有共识的学者,不容易啊。

 

行文至此,内心不免沉重。原本作为法治标杆的法学教授群体(包括自身在内),除了社会角色不同,以及在法律知识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外,这一群体内部存在的问题与国家政权机关却基本相同:同样存在以各种方式打压不同思想现象,自我治理的民主程度甚至远不如国家机关,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实施有悖法治的行为,腐败问题同样触目惊心,在学术风气上也是假大空盛行。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不同,以及在某些方面存在程度差异。法学教授并没有因为掌握更多的自由、民主、法治知识,而具有更为坚定的民主、自由、法治观念,而具有更好的自由、民主、法治素养。

 

无意特地去贬低法学教授这一群体,因自身也属该群体中的一员。只想通过对这一社会精英群体内部问题的分析,揭示我国法治问题的根源所在。法学家群体中存在的问题证明,知识与观念是两个完全不同层面的问题,掌握法治知识者未必就具有法治观念。人的观念决定人的行为模式,众人的行为模式形成具有实效性的制度。于是,不再迷信纸面制度的重要性,越发认识到,社会与国家的发展,人方为真正决定性的因素,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而不是相反。人的转变,核心是观念的变化,而整个国民观念的嬗变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中国法治,仍前路漫漫。

 

在实现法治之路上,包括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勇敢地批判各种社会不公;更需要不时地以法治要求审视自身行为,看看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是否违背司法伦理。对他人的批判永远无法替代自我的反省,对正当目的的追求必须使用理性合法的手段。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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