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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震:法治国家的真谛

发布时间:2015-08-08      来源: 法学家茶座    点击:

 
       人治法治,在人类历史上闹了几千年,时至今日,世界上无论哪一国家都是实行法治,而中国仍不能确立法治,走入法治轨道,真堪痛心。然而今日信仰“人治”的人一定居少数,一般国民悉皆以为建立国家只有主张法治,改革政治只有实行法治,排除国难只有尊崇法治。
  近年要求制定宪法实行宪政之声浪,弥漫中国全土。所谓宪法也者,系具有制限的性质之物,即将政治的权力之上设定一种制限,其拥有政治的权力而从事于一社会之支配及经营之政府,惟有在宪法范围以内始能行动,是故宪法政治,非尚人治乃法治也。然则中国今日之不能实行法治者,其故安在?因未制定宪法而缺乏行动之准则欤?抑有其他根本原因欤?我人于此不能不下深切之考察与痛切之反省。
  中国虽无成文之宪典,而有实质等于宪典之宪法,远者如《民元约法》、《天坛宪法》,近者如政府之约法保障人民权利等等规定。此外如规范政府行为之各种行政法规,虽不能说应有尽有,然亦粗具规模,倘历来政府能尊重之推行之,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兢兢而不敢稍有所违,何尝不可走入法治之轨道。奈国人明知故犯,上下一心,视法令如弁髦,以守法为笨伯,徇情权变,视为大经,纵私枉法,恬不足耻,致今日颁布之法令明日即成具文,法规汇编固多一条规,而国民心理则毫未留有痕迹。设此根本不去,国家纵有宪法之发布,政府一切行动纵有法律之规范,不特无补于实际,恐永远不能走上法治之路,此我人所敢断言者也。
  怎样叫做法治?怎样才算得法治国家?拿班特(Laband)说:“法治国家之特征,要在‘国家对于人民,非依据法规不得要求作为与不作为,亦不得有命令与禁止’中求出来。”这个定义分析起来就是:
  第一,最高权力所有者的国家,其行使权力非依据法律不可。
  第二,国家的法律不特要拘束个人的国民,同时且要拘束政府的统治者;统治者如有违法行为致使个人的权益受侵害时,被害者的人民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平之裁判。
  职是之故,法治主义的第一个原则,就是“人民不触犯依正当手续所制定之法律则不为犯罪,不依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审讯或处罚”。即先有法而始有犯罪,基于法而始得处罚。
  孟德斯鸠说:“国民的政治的自由,就是各人自以为安全而生的心的安静之谓。”然国民如何能获得“心的安静”,要如何始构成犯罪,法律如何处罚而有明白的规定,怎样可以逮捕,怎样才能监禁而有客观的法律?不特此也,这种法律不问谁人都要一律遵守,不论治者被治者要同等待遇,所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我国的旧刑律与现行新刑法,原有同样的规定,而实际上亦在实行。但政府为便于应付起见,往往以架空之罪名而陷人于罪,军阀时代称为“办乱党”,革命政府名曰“治反动”,询其何谓乱党,则含义模糊,质以反动何义,则晦涩难解。人民对于政府之意见,无论其为歌功颂德或直言规谏者,政府当令其有自由发表之机会。凡一切反对政府之议论,自不能一律视为恶意的诋毁与漫骂也。
  一个国家非届非常时期,不得随便宣布戒严,不在戒严的时期,不能停止普通法而适用特别法,尤不得将普通人民交付军事裁判,这是法治主义应当遵守的原则。近观中国今日则如何?动辄以军事为名宣布戒严,盘诘行人,检查行李,使人民感受种种之不便。而且不在戒严之时,对于政治犯或其他嫌疑者,往往不依正当手续而遂行逮捕监禁,不经正规法庭而遂行审问处罚。军事法庭,军法会审,已成普遍之现象,似此而言法治,乌可得乎?
  军事裁判,手续诚属简单而敏捷,但简捷而要不冤屈人命才是应该,审判之手续过于简捷而欲其不有冤屈者惟恐未必,刑事诉讼法规定手续之繁复者,特恐过简而有草菅人命之危险也。
  实在说起来,审讯官司决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一个复杂而曲折的案件,倘法官不能平心静气地苦苦探求,反覆寻思,很不容易审得水落石出;此犹之科学者探求真理一样,若非详细观察,细索考究,亦不易觅得一个结果。中国人最大的毛病,是不忠于职务,尤怕事件麻烦,遇到事情就是马马虎虎,含糊了事,犯人最好是提到就枪毙。
  中国年来除为内战而冤死者外,以强盗某某等名义经政府处死者,若有确实统计,殊足以骇人听闻。我敢说中国半年中所杀的人数,要比世界上各国合起来一年所杀的更多,而中国所杀的大多数都是二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的青年中年,正为一国生产界之生力军。
  “乱世用重典”,此我国古代政治家之遗言,亦今日当局之奉为金科玉律者也。然乱源不彻底肃清,而且制造有加不已,重典有何裨益?屠杀有何效力?今日招兵,明日遣散,土匪安望减少?
  复次,法律不特要拘束人民,同时要拘束政府,而人民权利被政府损害时要有方法来补救;此而如不能做到,亦不能称为法治国家。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以及人民相互之关系,今日都有法律规定:以言土地一项,有土地法土地收用法等,但政府之收用土地,是否准是而行,不无疑问。不佞月前返里,乡民群相告诉,谓“政府此次为抵抗暴日起见,在长兴县东门外建造飞机场一所,当收用民田数百亩,分文未给补偿,军令如山,谁敢曰否,强迫迁徙,莫可奈何。然在国难方殷沪战正酣之际,人民之毁家纾难,固其义务所在,政府给价与否,固然不成问题。迨后停战协定,暴日宣言撤兵,机场于以不用,建造工作亦止。惟既不用而又不立予发还,人民一再要求,政府置诸不理,春种期误,空过一年,政府无益,人民有损。甚谓县政府传称须原主每亩出洋十元或七元始能领回云”。此种传说之荒唐,吾人固未敢深信,第异口同声,不能全谓无因。在今日情势之下,个人权益之不能给有效的法的保障者,亦系显然的事实,例证甚多,毋庸缕列,此不独有损国家之威信与个人之利益,其关系之大,乃足以影响社会全体之福利。中国今日实业之不发达,而国家不能给与企业者以有效的法律保障者,实其重要原因之一。资本家怀资而不敢乐投,企业者裹足而不敢前进,训致百业凋零,生产衰退,此而为因,更使社会不安,政治紊乱,致有效之法而不能推行。因果循环,遂酿成今日之局面,然则咎将谁归,试申论之。
  率直言之,中国今日之不守法者,为首就是政府。法律之不能确立威信者,责任亦在政府。原来“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惟中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谁都知道今日贪官污吏充府盈廷,革命的目标原是要打倒贪官污吏,革命政府也三令五申地要惩办贪官污吏。在制度上为检举审讯迅便起见,设立监察院专司弹劾,设立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专司审判;更嫌普通法院之迂缓,置惩治贪污专庭以便从速处理,复恐司法官之不明行政现况,而于专庭中置政府代表以为司理之助,政府之用心,可谓至矣尽矣!无如制度自制度,事实自事实,贪官污吏自贪官污吏,训政四年从未见办多少贪官污吏,某某因贪污之控案过多,而政府特易职他调,某某因渎职被监察院弹劾而去职,然不久又为政府之最高机关所用,报纸喧腾,事实俱在。据闻监察院之表示,各地所送到之弹劾案积压如山,因政府不能实行,而且不能提出。监察院成立迄今,所提出之弹劾案,仅不过撤职几个县长而已,似此而言造成廉洁政府,似此而谈法治国家,自欺乎?欺天乎?
  一国之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最为重要,此尽人皆知,毋俟赘述。中国今日法律上有预算编造条例,监督机关有审计部等,据理而论,各机关应切实遵守,一力奉行。然实际上试问有几许机关之决算送至审计部审查,请查审计部之收发文簿,当不难一目了然也。
  各种应有之法规,大都已制定颁布,前已言之。若由法律制造之发达状况言之,中国可谓已走上法治的正轨,至细察实际则有大谬不然者,其故安在?政府机关之不肯努力奉行是也。“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这是先哲鉴于政府之不肯守法而思有以讽诫,中国今日之法律,大半在僵卧状态,而无生动泼剌之效力者,亦由于此。“法治不立,政府之罪”,老百姓是不能负甚么责任的。
  是故要造成法治国家,不在制定法律,而在实行法律,要走上法治道路,不靠编订法典,而要靠奉公守法。
  法律贵乎实行,望公务员勉之;
  知之不能行之,实明知而故犯。
摘自《时代公论》第17卷(1932年)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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