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静如水:正义缘何迟到-法治进程中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08-08 来源: 沉静如水 法律博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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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缘何迟到——法治进程中的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国的法治进程进入了快车道,人们对于法治社会的期待更加强烈。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成为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从某种意义上说,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司法的追求与归宿。以公正司法为例,正义往往迟到,分析原因,找到病根,引起疗救的注意,意义重大。
法治信仰尚未形成
法治信仰应当是整个社会对法律怀有敬畏,法律至上的得到一体遵行。首先,法治拒绝特权。曾经出现过钓鱼台国宾馆面对东城法院的执行法官时,可以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扔出窗外的极端事例,这是对法律赤裸裸的藐视。中南海的一厘米违法,下面就会有一千米、一万公里的违法勇气。这样的特权思想侵蚀着法治的根基,积累着一般民众对于法治的观望。值得欣喜的是,我们的司法者拥有挑战皇亲国戚的勇气,东城法院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钓鱼台国宾馆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理由是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我们要为这样的司法工作者叫好,他们的追求正义的无畏行为使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同时,法治最基本的精神之一就是保障人权,而司法过程中最突出的侵犯人权的现象之一就是刑讯逼供。这个似乎无法解决的难题一直令司法尴尬却又无法回避。刑讯逼供是在用强大的国家机器摧残弱小的个体,这是法治必须破除的问题。当然,保障人权不仅限于消除刑讯逼供,法律的人文关怀应该遍及公民权利的方方面面,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才称得上法治社会。
司法运行过程中相关制度滞后于法治建设
以公安机关为例,命案必破似乎是一个很响亮的口号,但是它违背司法规律,许多冤假错案由此产生。再比如:检察机关的批捕率、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法院的结案率等等,莫不与法治的精神相违背。考核制度是基层工作者的指挥棒,也是他们的镣铐,与法治精神相抵触的考核制度是阻碍法治的重要障碍。不当的考核指标不仅会使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抛弃正义,还会使相关机关主动地制造非正义,钓鱼执法就是一例。在年终岁末或是特殊时期,一些部门常常会搞一些突击行动,要求本部门完成一定的任务。基层工作者为了完成既定任务,不得不“设下圈套”,或者“暗渡陈仓”。没有相关制度的支撑,法治必然走样,正义无法实现。
法律思维与法律技术有待提高
近年来不断披露出来的刑事错案显示了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最为关键且最为深层次的,还是法律思维上的问题。以处理存疑的案件为例,往往会出现选择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轻,甚至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尤其当遇到重大和影响的案件,司法系统往往会感受到来自包括受害人家属在内的公众的巨大压力,不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似乎就难以满足公众的期待,从而屈从外界压力,做出与公正司法相悖的判决。要推进法治建设,就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抗辩权的保护等等。
正确的司法理念树立之后,就要按照正确的路径提升我们的司法能力,不断修正司法动作方式,提升司法技术水平。在具体的法律操作中,恰当地解释和运用法律既是法律人的使命也是对法律人的考验。以邓玉娇案为例,她的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就需要司法者了解正当防卫理论的出发点,同时结合双方的力量对比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势作出合理判断,不能因为邓玉娇造成了对方的死亡后果就认为是防卫过当。一个年轻女子面对三个中年男子本就是弱势,法律在对事件作出评价时要以鼓励和支持公民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为出发点,给予邓玉娇强有力的支持,让其感受到法律维护的正义。法律人要不断增强自身的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以成熟的法律技术运用法律,使法治精神得以实现。刚刚出现的新许庭案的万言判决书,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法官坚守职业道德勇气、操守和能力,也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