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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无宪法有宪政”的英国启示-从《大宪章》到《权利法案

发布时间:2015-07-19      来源: 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    点击:

1215年,约翰王在和教皇与法国的权力斗争中失败。国内贵族乘机反叛,并迫使国王于6月15日在拟定的停战和约上签字。这部国王和贵族达成的停战和约就是著名的《大宪章》(Magna Carta),到今年刚好度过了800个春秋。虽然约翰以及后来的国王不断反悔,但是经过反复斗争,《大宪章》终于确立了其在英国的基本法律地位。英国贵族谋反甚至联合法国等“敌国”共同对国王宣战,也没有被冠以“大逆不道”乃至“叛国”的罪名;及至成功之后,贵族们并没有像中国农民起义那样简单一杀了之、取而代之甚至内部为了争权夺利而自相残杀,而是仍然保证国王的基本安全和地位,只不过逼他签署了保护贵族权利的《大宪章》。这不能不说是英国封建贵族的智慧。

   《大宪章》共63条,至今仍有9条仍然是有效的英国法律。这部800年前制定的宪法文件够长寿的,其长盛不衰的生命力本身就是极为了不起的成就,也彰显了普通法代代相传、承前继后的渐进传统。《大宪章》主要规定了教会自由(第1条)和“自由人”的自由(第2条),扩大了“御前扩大会议”(议会前身)的权力,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第12、14条),并保证司法独立与公正(第39、40、52条)。为了监督大宪章的实施,25名大贵族还组成一个委员会;如果国王违反宪章,它可采取包括剥夺土地和财产在内的一切手段予以制裁。(第61条)作为一部封建契约,《大宪章》明确限制了王权,要求国王服从法律,并接受大贵族委员会的监督,御前扩大会议则具有高于国王个人的司法裁判权和批准征税权。

   当然,这些早期的宪章仅限于保护贵族的法律权利,缺乏财产与教育的普通百姓则无权问津。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财产权以新的形式扩散于整个社会,且整体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权利保障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国王和贵族斗争不断,而在斗争过程中都需要通过利益交换“拉拢”新的支持者;大贵族将骑士和小贵族拉进议会,国王则笼络新兴市民阶层,政治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在阶级利益的冲突与斗争中,平等公民权的政治观念在欧洲重新产生。它一开始仅包括新的富裕阶层,然后于十九世纪逐步扩展到所有成年男子、妇女和非白人种族。正如弗瑞奇(Carl Friedrich)教授所说:原来局限于贵族与有产者的宪法权利获得了“民主化”。英国就是最早实行这类有限民主化的国家,尽管英国“宪法”一直没有成文化。自1215年的《大宪章》之后,权利的范围不断扩展。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构成了英国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的宪法性法律。

   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封建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对国王的一次决定性胜利,为《大宪章》之后议会和王权之间延绵不断的明争暗斗划上了句号。当时,英王詹姆斯二世(JamesII)企图恢复天主教势力,遭到国会中代表资产阶级新教势力的辉格党(Whig)和代表土地贵族的托利党(Tory)联合反对。政变后,国王逃亡法国,斯图亚特王朝被推翻。信奉新教的荷兰王子威廉和玛丽(詹姆斯二世长女)被迎接到英国,作为国王和女王联合登上王位,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从《大宪章》到《权利法案》,四个多世纪的历程构成了英国近代立宪的主线。直到今天,英国并没有一部称之为“宪法”的法律文件,但是英国却被公认为一个宪政国家,从而产生了“无宪法有宪政”的奇特现象。其实,宪法的本质是社会契约,而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也确实是和契约联系在一起的。1215年的《大宪章》就是英国贵族迫使约翰王接受的一部封建权利契约。虽然这部契约限于保护封建贵族的权利,但作为世界上的第一部限制王权的“宪法”,它仍然具有极其伟大的进步意义。这也说明了为什么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宪政传统却生生不息,因为从《大宪章》到《权利法案》,英国已经逐步从权力斗争的丛林转变为现代契约文明。

   建立契约社会的关键在于迫使统治者信守契约。这是为什么在历次政治斗争中,原先至高无上的国王权力不断受到削减,以至最后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虚君”。在中国看来是不可思议的是,“光荣革命”之后,英国人居然从外国“引进”一位国王(当然是和本国公主联姻并联袂执政)。其实,当时欧洲国家的公主王子之间的联姻相当普遍,不少国王之间都有亲缘关系,和周天子下的春秋战国时代颇为类似。虽然不论大小,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但是直到现代民族国家崛起之前,国家主权概念一直相当淡漠。在某种意义上,中世纪欧洲是一个“没有联邦的联邦制”。在整个欧洲历史上,从来没有实现过秦朝那样的大一统。除了短暂的军事征服之外,欧洲政治格局可以说是“一盘散沙”。正如历史学家威尔斯(H.G.Wells)所说,听上去不可一世的“神圣罗马同盟”只是辉煌一时的门面,实际上“既不神圣,也非罗马,更不是一个同盟”。在这种格局下,国内统治者的执政地位和权威远不如中国皇帝那么稳固,各国王权实际上面临着诸多邻国的竞争;如果国王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到其它国家另外再找一个,或许不是那么不可思议或大逆不道的事情。而英国贵族和资产阶级之所以从外国引进国王,正是为了让国王好自为之、乖乖听话,可以享受优厚的王室待遇,但是不要动辄对英国的事情指手画脚。登基时,威廉和玛丽就被要求宣誓服从议会的法律,皇室行为受议会的限制和指导。作为一场不流血的宪法革命,“光荣革命”是英国政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英国从传统和平过渡到现代国家奠定了政治基础。

   契约和封建制具有某种必然关系,封建制对于西方宪政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封建制的特征是按照封主和封臣的相对地位分配权利和义务,契约就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这种制度虽然不平等,但封建社会的权力关系是和中央集权制根本不同的。在中央集权制下,王权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至少自秦朝大一统以来,中国皇帝的权威从来不得受到任何挑战。即便儒家曾说过“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孟子·梁惠王下》,但是实际上中国社会从来不可能出现一个超越的评判者,来判断某个皇帝究竟是“真龙天子”还是桀纣匹夫,因而最后还是由掌握全部国家权力的皇帝自己说了算,结果可想而知。在权力关系失衡的情况下,中央集权制只可能产生绝对的服从与压制,除了叛乱以外不可能有真正的斗争与妥协,因而也不可能产生契约传统,尤其不可能产生约束最高统治者的契约。

   封建制下的君主权力再大,也只是国内最大的封主而已;封主的权利足以压倒封臣,但是他毕竟还是要履行自己的契约义务。虽然契约关系在实体上不平等,但双方能够形成法律上的互惠关系本身表明一种基本的地位平等;封主仍然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封臣则拥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因而双方在不平等的契约面前仍然是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是双方实力的相对平等,而社会利益的公开较量也表明实力对比的相对平衡。至少封建国王的力量不如中央集权专制那么强大,因而不能要求贵族无条件的臣服。譬如在《英国的法律与习惯》一书中,13世纪的王室法庭法官布莱克顿(LordBrecton)指出:“国王必须服从上帝和法律,因为法律造就了国王。”一旦和国王发生冲突,英国贵族总是试图用法律高于国王的理论限制王权。事实上,在近代西方,契约本身关系正是在不同社会利益的公开斗争甚至战争中逐渐形成的,而这在中央集权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

   相比之下,中国历代皇帝永远是至高无上的;至于皇帝是否要守法、合宪,并不是一个那么有意义的问题,因为无论在理论上究竟应该权大还是法大,既然最高统治者的实际权力是不可质疑、不可制约的,因而实际上很难保证最高权力受到基本法律约束。在中国也不可能发生贵族反叛皇帝的事情,因为我们从来认为这是大逆不道的叛国之罪。虽然孟子也表达过“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君为轻,民为贵”之类的民本主义理想,但是中国从来没有一个超然中立的判断者来判断某个统治者究竟是桀纣还是尧舜;最后还是皇帝自己说了算,而他显然不会否定自己的统治。因此,中国从古至今一直盛行最高权力信仰。这一信仰的自然后果是,任何时候都只允许一个最高统治者,所谓“一山不容二虎”。每当王朝末世、民不聊生之时,便发生农民起义,而起义者成功之后便取而代之,自己做起皇帝来,照样是一朝不容二主。即便偶尔发生分裂,出现了多个国家、多个“皇帝”,也不过是各自占地为王、实行分治,而任何特定地域都只有一个最高统治者。在同一个社会中,我们从来没有在最高层次上通过政治斗争产生妥协,最后产生一部界定各自权利义务的契约——不仅历朝没有,而且近代也没有;革命党不仅没有和清王朝妥协,也未能和袁世凯及大小军阀达成妥协,最后通过“北伐”消灭了各地军阀,实行严格的一党统治;抗战结束后,国共也没能达成妥协,最后还是通过内战决一胜负。这就是中国政治斗争的一贯模式。

   既然不可能通过利益集团的斗争达成妥协,这种模式造成了守旧或革命的两个极端。先是礼制的因循守旧,等到古礼完全过时了,又通过政治和文化革命将其一脚踢开,导致中国社会此后在道德真空和政治失序中经历长期动荡。如何从权力崇拜过渡到契约社会,仍是摆在当代中国面前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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