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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 李国庆:建立宪法监督制度正当其时

发布时间:2015-07-18      来源: 爱思想    点击:

 

 编者按:
   1、白轲认为,可以在中国共产党内部设立一个特别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最高的机构。这个委员会也可以和全国人大选举出来的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合二为一,就像中央军委一样(编者加)。该委员会还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宪法法院,但是其目的与其说是为了解决司法纠纷,不如说是为了"维持在党国宪政体制中国家权力与政治权力,即全国人大架构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

  2、三十年普法工程基本是失败的,没有强有力的宪法监督很难就转局面。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公权力法律意识淡漠。所谓上行下效,公权力都不敬畏规则,规则自然被很多人鄙视。
应该说,律师违法闹事和公权违法是一对畸形的双生子,彼此之间相互撕扯着中国法治的领地,最终将彻底撕毁中国法治的基础。
公权力法律意识的淡漠最终也导致他们在处理违法律师的时候失去了法律立场和道德立场。变得不敢理直气壮,畏畏缩缩。
二、整个社会的大多数人,没有法律意识。
普法最重要的是什么?告诉全体公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这完全是错误的,普法最重要的不仅仅是告诉人们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写在书上,凡是认字的都会看,最重要的是告诉人们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博弈的原理、证据意识以及证据和重构事实之间的关系。告诉人们法律是有缺陷的但是“最不坏”的社会解决方案。
没有这些意识的普及,即使告诉了人们规则,人们也不会理解,也不会运用,甚至会认为“规则定的不对”,即便按照这些规则判决了案件,也不会被当事人所接受。
三、很多法律人不是去重构上述法律意识,为法治建立基础,而是利用上述两个缺陷,进一步破坏法律,再用好听的“公平正义、良心”去包装自己。
公平正义从来都不在“原告”或者“被告”的嘴巴里,更不会在围观者和小报的消息上,它只会存在于证据和事实之中。没有这个共识,我们将永远处于原告和被告双方,控方和辩方之间无休止的“谁是公平正义”的撕逼大战之中,从庭内到庭外,从网络到电视,从事件本身到相互人身攻击,永无止境。
当所有人都要跳出来“代表公平正义”的时候,公平正义就成了彻底虚无的肥皂泡了。
6、当法律实施受到破坏的时候,是像个法律人那样去维护法律,还是“你不守法我也不守法”“你杀人我也杀人”,把法律破坏的更彻底一点?前者就是勾兑,后者就是英雄,非此即彼非黑即白?恐怕未必,坚持原则永远比放弃原则困难。(以下是作者正文)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伟大新时代三十五年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已经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最突出的一个标志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目前和今后的主要问题是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崇高权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重大决策的全新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其中最大亮点就是要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同时,将这一制度的建立,放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位。《决定》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新理念和制度新要求,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学术界的赞誉。

   自1982年制定并实施现行宪法至今,中央一直重视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建议,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例如,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的讲话》中就已明确要求:“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以纠正。”现在时间又过去了十年。这次中央的改革《决定》要求在2020年之前必须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是认真研究和建立这一制度的时候了。

   我们认为,宪法监督机制和程序的建立,必须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符合现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要求,在现行人大制度的框架内进行设计,不能照搬西方模式。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下新设立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其性质和地位与其他九个专门委员会基本相当。委员19~21人,从人大常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从副委员长中选出。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权、职责,可以有如下几项:1.对宪法解释,提出意见和建议。2.对现行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军委制定的法规是否同宪法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3.对报送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违背,提出审查意见。4.对报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5.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6.对国务院裁决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地方性法规同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有矛盾的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7.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的重大政策和决策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8.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提出处理意见。9.对全国人大选举的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的罢免案,提出审查意见。10.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宪法监督程序可作如下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权利向宪法监督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其中国务院、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省级人大的建议、宪法监督委员会必须列入议事日程予以研究。宪法监督委员无权直接作宪法监督事项的决定、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和作出决定并宣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对执政党的新的方针政策是否同现行宪法和法律矛盾冲突,不在“违宪审查”范围之内。因为这只是党的意见和主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是否采纳或部分采纳作出修改宪法和法律的决定。以上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设定同我国现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自1982年宪法制定实施以来,我国在制宪行宪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观念和宪法意识已有很大提高,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人权建设已经取得长足的进展,预防和消除权力腐败的民主监督正在进一步完善。党的威望日益提高,党的执政地位日益巩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切实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要求。为到2020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迈出了坚定的一步。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在本届任期内能建立起宪法监督制度,它将成为“建设法治中国”一个新的里程碑。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新南威尔士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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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8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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