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周永坤:宪法是静态的宪政 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发布时间:2015-07-17      来源: 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    点击:

 宪政与宪法是什么关系?让我们先从词义说起。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一词从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演化而来。在布莱克维尔的《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属于同一词条,可见在西方,宪政本没有超越宪法的含义。如果直译的话,constitutionalism就是“宪法主义”,是遵守宪法甚至崇拜宪法的观念与实践,是一种宪法“高于一切”的社会状态。可以这样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政有双重含义,一是作为观念的宪政,二是作为实践的宪政。作为观念的宪政是对宪法的崇敬,作为实践的宪政是宪法对权力的规范。这一判断是与西方宪政史相吻合的:西方宪政运动以立宪为先导,它的实质是一个立宪并行宪的过程;而立宪与行宪的过程就是控制国家权力的过程。宪政的这双重含义是相互依赖的:没有宪政观念,就不可能有宪政实践;同样,没有宪政实践,宪政观念也不可能建立。这告诉我们,宪政是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宪政是宪法的观念化与实践化,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宪法是什么?从词义上来说,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 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titueze是“设”、“置”(set)的意思。两者合起来,作为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建一个事物;作为名词乃是指事物如何做成的方式、结构、组织、气质。从纯粹的描述意义上说,任何事物、有机体或人造物都有其constitution

  与宪政相对称的宪法当然是一种以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结构,不过它不是一般的结构,而是政治共同体的结构。政治共同体是个人联合的特殊方式:建立在规范基础上的联合。如果没有宪法,人的组合形式就蜕变为“家”。在西方政治史上,政治共同体与“家”是不同的,政治共同体的基础是规范——constitution,而“家”的基础是家长的命令;政治共同体是平等人之间的联合,“家”是家长的统治。说到底,政治共同体是规范的共同体,是宪法的共同体,是宪政下人的联合。但是,作为宪政载体的宪法是有其特殊含义的。只有具备特殊含义的宪法才能成为宪政的规范载体。虽然我国古代典籍上也用过“宪”之类的词,但是那样的“宪”是不能成为宪政的规范基础的。例如,《尚书·皋陶谟》言“慎乃宪”,《诗经·六月》说“万邦为宪”,《诗经·崧高》曰“文武是宪”,《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讲“以礼承大之体,此君之宪令”,等等。之所以不能,是因为它是个人专制的规范。用西方的观点来看,它是“家”的基础,它的目的是用来强化“家天下”。中国古代的国家、天下都只是“家”的扩大就是证明。在这种“普遍奴隶制”的社会里是不可能有宪法与宪政的。(马克思称东方社会为“普遮奴隶制”。参见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496页。)即使近代意义徒有其名的“宪法”也不是宪政的规范基础,例如,我国清末《宪法大纲》之类的“李鬼”,1975宪法这类阶级斗争为纲的“狗肉”等。

  那么,什么样的宪法才能成为宪政的规范载体呢?

  首先当明确作为宪政规范载体的宪法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础。这个基础只能是人,是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一般的人际关系,而是“政治共同体成员”间的关系,因为政治共同体的生命依赖自由人的联合,所以这种关系只能是主体间的关系。政治共同体是人的联合,参与联合的资格就是人的权利。与此相应,政治共同体中人的关系就是彼此独立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是自由的、平等的,否则,即意味着共同体的解体。有必要说明的是,在古代宪政社会,并不是所有居民都是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外来人和奴隶虽然在“物理空间”上与政治共同体同处于一片蓝天下,但是在“政治空间”上却是“外人”。他们不具法律人格,宪法与他们无干,宪政也与他们无涉,他们不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但是在现代社会,所有人法律人格的平等是首要宪法原则,否则构成侵犯人权。所以,现代“宪政的”宪法是建立在尊重所有人的人格和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之上的。

  能体现政治共同体成员间自由、平等的主体间关系的“宪政的”宪法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宪政的宪法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标。政治共同体本身没有独特的目的,它以其成员的目的为目的。人们之所以组成共同体,就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或者说,权利保障是目标,政治共同体是手段。现代社会此种权利是建立在“人”之上的,是人所共享的,所以,“宪政的”宪法以人权为终极目标。

  第二,宪政的宪法以规范权力为最低目标。政治共同体不是“丛林”,而是人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必须有超越个体的权力,才能达到人们组建政治共同体的目标—保障权利。因此,在个体权利与共同体权力相对抗的情况下,共同体的权力必须具有某种优先性,(这种优先性必须有规范依据,因为权力本身是一个规范概念。在长期权力至上的历史氛围里,这一公法常识常常被忽略。)否则不足以保障人权。但是问题由此而来:权力行为人是人,不是神,他们具有与普通人同样的弱点—自私。这决定了如果我们赋予了权力的优先性而对它疏于规范,则它给人带来的伤害将更甚于单个人。因此,宪政的宪法的最低要求是规范权力。

  第三,宪法规范权力的有效性。规范权力的目的是保障权利,如果规范权力无效,则意味着权力违背了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目标,它成为政治共同体的破坏力量,这与政治共同体的性质不相容。权力失范必致权利不保,其实质就是政治共同体的解体。规范权力的有效性要求宪法所建立的权力体系必须是相互牵制的,构成权力相互牵制关系的前提是权力分立。如果允许存在集中一切权力的机构,则权力之间就不会形成有效的牵制关系。其结果只能是,宪法对权力的“规范性”仅依赖权力行为人的道德,因而实际上是无效的。

  第四,宪政的宪法本身必须是有效的。前已论及,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政概念内在地要求宪法必须是“活”的。因为宪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它通过规范权力以保障人权,这就对宪法的有效性提出了比一般法律更高的要求:它必须有足够的“规范力”来规范权力,否则不足以规范权力,不足以保障人权。这一要求决定了宪法的效力必须:第一,及于共同体所有成员;第二,及于所有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第三,它不但规范人的行为,而且规范所有的“宪法下”法律规范。前两点要求的是宪法效力的普遍性,第三点说的是宪法效力的至上性。

  有必要说明的是, , , , ,法律的有效性是通过司法来实现的,没有司法就没有法律,这是再清楚不过的常识;同样,权利是立足于救济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宪政的宪法”的有效性归根结蒂是宪法的“可司性”。“不可司”的宪法只是纸上的意识形态宜示,不是法律,更不是宪政的宪法,在其上决不可能建立宪政。对于一个缺乏宪政传统的国家来说,宪法的“可司性”主要是指“宪法权利的可司性”。所谓“宪法权利的可司性”是指宪法权利不仅约束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而且约束法院。宪法约束立法机关、约束法院的必要制度载体就是违宪审查。没有违宪审查,宪法就只能停留在纸上,因而就不可能有宪政。

  上面的论述告诉我们,宪法是宪政的基础,没有与共同体性质相一致的宪法就不可能有宪政;同时这个宪法又必须具有内在的活力。所以,宪政大计就有三件相互关联的事要做:一是以人权为目标完善宪法,二是宪法活起来,三是建立宪法适用的制度,而这是一个宪政“系统工程”。

  尽管宪政在当代中国命运多舛,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了宪政的曙光。人权已经入宪,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提到要实施宪法。(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行20周年时指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首先是实施宪法。”他要求,“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实施。”党的十七大文件也提出了“加级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任务。在2007年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四点要求,其中一点就是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7年发文专门论述了宪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其体设想。参见肖扬:《论宪法的实施—纪念宪法颁行25周年》,《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4日。)实施宪法即行“宪政”也。期待将这一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推进中国逐步迈上宪政道路。

进入 周永坤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   宪政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64696.html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