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
三十年普法工程完全是失败的。
吴教授:
您好!很抱歉,我不是一个喜欢抛头露面的人,因此我注册了一个临时邮箱,给您写了这封邮件。
今天早晨,看到了您的同事王进喜教授对于锋锐一事的评论,但是可能是因为电视采访平台和篇幅的问题,有一些问题王教授并没能特别的点明,在此我想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供您参考。
简述如下:
1、很多人将锋锐律师称为“维权律师”,“维权律师被抓”是一个很吸引人的话题。然而,锋锐出现问题,并不是因为它的“维权”而是因为涉嫌“违法”。
所有律师天然都是维权的(除了骗子),只是方式各有不同。
以“违法”的方式推行所谓的“维权”,其实和庙堂之上某些腐败的官员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不择手段。
这样的“黑吃黑”式的博弈,“你二我也二”的手段,看上去是快意恩仇,实际上是在摧毁中国法治发展的基础。
对于锋锐律师到底应不应当受到法律追究,这要看证据和事实,与身份无关。
2、“权力干预”可以制造冤案,“社会力量”、“舆论压力”在干扰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同样可以成为“冤案制造机”。
司法审判权独立,不是一句空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曾指出,法院的审判权不仅不应当受到行政、党政机构的干预,也不应当受到任何社会主体、个人和其它社会力量的干预。
即使是在陪审团制度发达的美国,陪审团“舆论隔离”“偏见排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原则。
可以理解的是,最早出现这种“庭外围观”,可能初衷是为了对抗庭内的“不正当干预”。俗话说叫做,大家为打赢官司都不择手段,有关系的找关系施加压力,没关系的发动“群众”“围观”甚至威胁法官,零和博弈——但这里面衍生变异出了可笑的逻辑,那就是:“按我的来就是公平正义为人民服务,不按我的来就不是,我就是公平正义。”
它们演化到今天,其目的是共通的,都是为了在法律规则和法庭之外,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破坏的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不了解案件证据、事实的社会审判、舆论审判、道德审判,不正当的庭外压力会不会制造冤案?如果说不正当的行政压力会制造冤案,那么这个答案也是同理的。
在庭外闹事,汹汹舆论以及各种社会批判的压力下,无罪变有罪,轻罪变重罪以当判不判,当放不放的例子,也是不少的。
如果靠谁造的声势大,谁造的舆论多,谁人多势众来判断是非;如果靠身份和贫富来判断对错;如果靠”脸长的帅不帅“”家里穷不穷“来看该不该获得同情;如果屁股决定脑袋;如果立场决定结论;那还要法律规则和证据规则做什么用呢?
在自媒体时代,当一个表面上的或者描述中“弱势群体”获得了大量媒体、舆论的同情和关注之后,在法庭博弈中,他还是“弱势群体”吗?取得了这种不对称的优势之后,另外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最可笑的悖论是——如果一个当事人不会造势,那他可能连“弱势群体”都当不成,因为没人知道他是“弱势群体”。甚至于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对方制造热点塑造成“背景很深”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这就是司法审判权为什么必须要“不受干预”的原因。
3、坚守法律和事实并不一定都能获得“公众喝彩”。
这个世界上,又能坚持原则又能”哗众取宠“的事情,实际上是极少的——哪有那么多又能“为当事人请命”又能获得众人追捧的好事?
律师坚守法律和事实底线,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律师坚守法律和事实底线,有时候是要以得罪公众为代价的,届时某些律师敢于为了维护法律,而抚公众之逆鳞吗?还是说不能“炒作”,不能“哗众取宠”的案子,不能获得舆论支持的当事人,我就“随便弄弄”?对于“公众喝倒彩”“互联网口诛笔伐”的当事人,又当如何处理?
4、锋锐的具体利益链条现在尚未披露,但我认为即使不考虑个案收益问题——求名者不一定比求利者更高尚。
名利从来不分家,利在名后,身为中国法律界人士不可能不懂这个道理和规则,装傻冒充“外宾”更是无此必要。哗众取宠获得良心形象有没有用?答案显而易见。
5、我国普法的失败。
我认为,三十年普法工程完全是失败的。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公权力法律意识淡漠。所谓上行下效,公权力都不敬畏规则,规则自然被很多人鄙视。
应该说,律师违法闹事和公权违法是一对畸形的双生子,彼此之间相互撕扯着中国法治的领地,最终将彻底撕毁中国法治的基础。
公权力法律意识的淡漠最终也导致他们在处理违法律师的时候失去了法律立场和道德立场。变得不敢理直气壮,畏畏缩缩。
二、整个社会的大多数人,没有法律意识。
普法最重要的是什么?告诉全体公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这完全是错误的,普法最重要的不仅仅是告诉人们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写在书上,凡是认字的都会看,最重要的是告诉人们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博弈的原理、证据意识以及证据和重构事实之间的关系。告诉人们法律是有缺陷的但是“最不坏”的社会解决方案。
没有这些意识的普及,即使告诉了人们规则,人们也不会理解,也不会运用,甚至会认为“规则定的不对”,即便按照这些规则判决了案件,也不会被当事人所接受。
三、很多法律人不是去重构上述法律意识,为法治建立基础,而是利用上述两个缺陷,进一步破坏法律,再用好听的“公平正义、良心”去包装自己。
公平正义从来都不在“原告”或者“被告”的嘴巴里,更不会在围观者和小报的消息上,它只会存在于证据和事实之中。没有这个共识,我们将永远处于原告和被告双方,控方和辩方之间无休止的“谁是公平正义”的撕逼大战之中,从庭内到庭外,从网络到电视,从事件本身到相互人身攻击,永无止境。
当所有人都要跳出来“代表公平正义”的时候,公平正义就成了彻底虚无的肥皂泡了。
6、当法律实施受到破坏的时候,是像个法律人那样去维护法律,还是“你不守法我也不守法”“你杀人我也杀人”,把法律破坏的更彻底一点?前者就是勾兑,后者就是英雄,非此即彼非黑即白?
恐怕未必,坚持原则永远比放弃原则困难。
以上浅见,谨供参考
请原谅我不署名
201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