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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宪法宣誓是一个好的开头

发布时间:2015-07-02      来源: 湖南高院    点击:

向宪法宣誓是一个好的开头

作者:张伟 益阳资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前天,我们市的新市长在正式当选后向宪法宣誓。我觉得这个行为值得点赞

当然,更值得点赞的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设立。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这就意味着,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国上至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下至县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普通审判员、检察员,在就职时都必须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正如官方所言,这一制度的设立,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看来,设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可以形象地理解为将束之高阁的宪法捧到了手上,使之在具体生活中具有了一种实质效力。为什么这么说?因为:1、设立宪法宣誓制度标志着宪法影响由宏观大局渗透到微观生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国体和政体以及其他重要制度;它是其他所有法律的母法,其他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依据它制定,不能违反它的规定。从宏观上来看,它的地位至高无上,无可替代,是“万法之源”,对国家至关重要。从微观上讲,它没有规定具体的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明确什么是犯罪,并且规定某一犯罪应该受到什么处罚,更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所以它对我们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以及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没有直接的帮助,我们在具体生活中也很少用到它。设立宪法宣誓制度后,相关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必须对宪法公开宣誓,使得民众直观地在公职人员的就职仪式中看到宪法的身影,感受到宪法的权威,这就意味着原本居于宏观层面的宪法开始渗透到了人们的具体生活中。2、设立宪法宣誓制度标志着宪法效力开始由“虚法”开始向实法过渡。正因为我们的宪法仅在宏观层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对微观生活缺乏具体的适用,对违反宪法的具体行为缺乏具体制裁,所以长久以来宪法被很多人看做是一部“虚法”。宪法宣誓制度的设立,意味着对宪法宣誓是相关公职人员就职的必要法定程序,如果不履行宣誓义务,则会因就职活动不符合法律要求而面临不能就职的不利后果。就目前而言,尽管这项制度表明宪法只是在公职人员就职活动中产生具体的拘束力和制裁力,和其他法律相比,它在具体生活中适用的范围仍过于狭窄,且从实质来看,它在具体生活层面对规制公权力的作用仅推进到礼仪活动这一表面,但是至少可以说这是宪法由虚空转向实界的一个开始。

另一方面,我们对宪法宣誓制度的作用也不能抱有过高的期待,毕竟它对宪法实施的作用无论如何都极其有限。尽早制定追究违宪责任、明确违宪审查权主体和程序的法律,才是宪法实施的重中之重。法律的本质在于以强制力来规范行为,也就是说一旦法律这样规定,有人违反规定就必定受到追究和承受不利制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法必究”。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讲,一部法律的生命力有赖于违法必究,宪法也不例外。只有从实体法上确立了违宪责任和制裁措施,从程序法上确立了违宪审查权的主体和程序,才有可能做到“违宪必究”,这样才有可能推动宪法在具体生活中的实施,使国家、社会和个人尊重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总之,历史地来看,宪法宣誓制度从无到有,无疑是我们法治事业的进步。但是正因为法治是一种遵循客观规律和顺应世界趋势的历史发展,我们的法治事业必须不断往前迈步,决不能退步。民众会为这一进步点赞鼓掌,是因为好的开头总能给人带来希望。民众从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看到了宪政春天的脚步似乎已经临近。

70字宣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本文作者:张伟 湖南益阳资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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