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要对宪法深怀敬畏之心
发布时间:2015-07-02 来源: 法治周末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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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毕竟只是一种形式,不能将宪法得到贯彻实施完全寄希望于宪法宣誓。像任何法律得到贯彻一样,宪法实施最终需要宪法“长出牙齿”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周永坤
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草案不仅对宣誓活动的组织、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还提出了具体的誓词,中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近在咫尺。
一般认为,现代宪法宣誓制度源自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这部大宪章最后关于效力的部分对宣誓作出了规定。美国宪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有法国宪法。据统计,当今世界上193部成文宪法中,其中有177部规定了宪法宣誓。可见宪法宣誓制度在现代非常普遍。
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中国宪法,为宪法宣誓制度的讨论提供了社会条件,从2000年,一些学者开始研究宪法宣誓制度。
新一届的党中央非常重视提高宪法的地位,为宪法宣誓制度的出台准备了条件。在2012年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大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提出了“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就是在这次会议上,将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增强宪法权威的重要一环。在今年2月2日的一次领导干部学习会上,习近平要求“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化可以说是水到渠成了。
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公职人员的宪法宣誓。6月29日,在江苏省泰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7名被任命人员面对国徽,整齐列队,庄严宣誓:“我郑重宣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依法履职。坚决维护宪法权威!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泰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对此表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程序的不断完善和深化,更是对新任命人员的法治教育、警示和约束。
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宪法宣誓这种形式,使宪法神圣化,促进宪法的贯彻实施。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通过宣誓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依照宪法的执政,向全世界作出承诺,中国执政党和政府有遵守宪法的义务,这实现了执政基础从革命向宪法的转换;其次,它也是执政党向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遵守自己领导制定的宪法,与人民共守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用于指导国家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活动。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尊重宪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只有树立宪法的权威,要求公职人员必须效忠宪法,才能把宪法规定的各项原则落到实处。宪法宣誓使广大公职人员的内心受到洗礼和震撼,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从而提高遵守宪法、捍卫宪法的自觉性。
当然,宪法宣誓毕竟只是一种形式,不能将宪法得到贯彻实施完全寄希望于宪法宣誓。像任何法律得到贯彻一样,宪法实施最终需要宪法“长出牙齿”,即违宪者必须承担责任。只有这样,宪法才可能不仅是“可敬”的,而且是“可畏”的。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