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绍欣,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范围为法律理论、政治理论、宪法学。
日本宪法学说史辨
张绍欣
本文发表于《学海》2015年第3期。
内容摘要:日本于1889年颁布明治宪法,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明治立宪和行宪过程中,日本宪法学产生并出现两种对立价值的分化——神权学派与立宪学派。神权学派的实质是神权国体和皇国史观的政治神学,立宪学派有政治宪政主义与法律宪政主义两种方法。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在从明治宪法向日本国宪法的剧烈转换中,神权学派被最终淘汰,战后日本宪法学在一系列辩论中建构起政治宪政主义与法律宪政主义两种范式,并且二者的差距在当今不断缩小。
关键词:明治宪法 日本国宪法 神权学派 政治宪政主义 法律宪政主义
将近一个半世纪前,日本明治维新,走上了建设现代国家的道路。庆应3年(1867年),倒幕运动高潮之际孝明天皇去世,皇太子睦仁继位,德川幕府末代将军德川庆喜被迫上书新天皇,奉还大政。该年底朝廷中的倒幕派发动政变,建立维新政府,以新天皇名义发布《王政复古大号令》。庆应4年春(1868年),倒幕战争胜利,改江户为东京,当年9月改元为明治元年。就在日本纪年中被分割为庆应4年和明治元年的这一年(1868年)中,维新政府发布《五条誓文》与《政体书》,在“王政复古”中明确采用新的统治原理,融入现代立宪因素,确定“天下之权力总归太政官”,并将太政官权力区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政体书》因而被视为明治国家的最初宪法典——六月宪法。[i]
1874年起,民权派“开国会”和“立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失势的旧武士阶层也不断制造社会动乱。次年维新政府在民意压力下以天皇名义发布《立宪政体诏书》,确定分阶段实现君主立宪制。1881年,岩仓具视主导下的维新政府开始预备立宪,以天皇名义发布《开设国会诏》,承诺于明治23年(1890年)开国会。1882年,伊藤博文率团赴欧考察立宪,确定移植德意志第二帝国1871年钦定宪法中的宪制结构。1885年,建立内阁制度以取代太政官制,伊藤博文出任首任内阁总理大臣。1886年,伊藤博文、井上毅、伊东巳代治等开始起草宪法草案。1888年,制定枢密院官制,伊藤博文转任枢密院议长,全面统筹立宪和开设国会的工作。1889年,宪法草案经枢密院审议通过并由明治天皇颁布。1890年,第一次众议院总选举举行,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的第一次帝国议会召开,钦定的明治宪法开始正式实施,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自1889年明治立宪以来,日本的宪法学作为一门专业性的现代学术,就产生并发展至今,其间虽经历流派演变、主义更迭,作为一门学院建制的专业学科,其自我建构的学术根脉却从未遭遇断根的惨剧。两相对照,中国自清末立宪以来,不单现代建国的立宪工作屡屡遭遇兵豕,而且中国宪法学也屡屡经历火焚而中断,屡屡另起炉灶,导致学脉学说至今缺乏根基积累。所以,从比较宪制研究的角度来看,日本宪法学一百二十多年的演变脉络,实有检讨回顾的必要。
一 东京大学宪法学的神权学派与立宪学派
作为钦定宪法的明治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日本的传统体制与西方近现代政治文明妥协的产物,在引进西方近现代政治文明时又特别借鉴具有“开明专制”因素的德国1871年“俾斯麦宪法”。因而明治宪法具有立宪主义和反立宪主义的二重性,其立宪主义因素体现为有限的民主法治和形式上的三权分立,其反立宪主义因素则包括政教合一、神权国体、天皇主权和宪法外制度等,特别是军国主义的独立军事统帅权不受立法、行政、司法诸权的节制——这是日本在1925年之后迅速走上军国主义扩张道路的一个宪制诱因。[ii]
在明治宪法制定之前,日本的宪法学甚至整个现代法学都处于草创阶段,主要是引介西方各国的法政学说。在明治宪法制定前后,虽然多种民间版本的宪法草案的提出代表着民间立宪思潮的活跃,但是主导官方和学界思潮的,还是以伊藤博文、井上毅等君宪派官僚通过解释明治宪法而形成的官僚宪法学。官僚宪法学的本质是以实在宪法为典的宪法教义学,明治宪法的起草者之一井上毅就以“国体论”来为明治宪法的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和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进行学理辩护。当时日本官僚法学的流行,也与日本大举学习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官方版本的法教义学有关——正因为两国在宪制结构和官方思想上都试图糅合立宪主义因素和反立宪主义因素,所以在包括学术在内的各个层面才能够惺惺相惜。
当官僚宪法学在明治立宪后获得短暂的主导地位时,随着日本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和大学规模的扩大,学院派宪法学开始走上历史舞台并延续发展至今。明治宪法的二重性导致日本的学院派宪法学从产生起就有两种主义之争,反立宪主义因素催生出神权学派(君权学派),而立宪主义因素则催生出立宪学派(民权学派)。在实际发生过程中,神权学派略早于立宪学派,神权学派的开创者穗积八束也是日本学院派宪法学的祖师。[iii]
穗积八束(1860-1912)出身于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重要的官僚—学术世家——穗积家族,其兄长穗积陈重[iv]是日本现代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享誉世界的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大家。穗积八束1883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文学部政治学科,随后公派德国学习公法学和欧洲政治制度,1889年归国担任东京大学法科大学(即东京大学法学部,下同)宪法学教授,并参与创立日本法律学校(今私立日本大学前身),1899年起成为帝国议会贵族院敕任议员,1906年成为帝国学士院会员(即院士,下同)。
穗积八束的反立宪主义学说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是“家秩序国家论”。 “家秩序国家论”是穗积八束和东京大学哲学学科奠基人井上哲次郎(1856-1944)以及东京大学文学博士、美学家高山樗牛等人共同持有的思想。尽管穗积八束是日本公法学界“公私法二元论”学说的奠基人,持严格的公私法二元观,但其“家秩序国家论”的法理不仅关涉公法领域的“国”,而且规范到私法领域的“家”,毫无疑问严重削弱了私法领域的独立存在。“明治六法体系”建立过程中,日本最开始的民法典草案在家族法部分采取的法国式个人主义原则,[v]穗积八束一力反对之,认为其与封建家族模式的忠孝秩序最不能相容,“民法出后忠孝皆无”。后来正式颁布的日本1898年民法典在根本法理上从法国模式倒向德国模式,在家族法部分采取了穗积八束等人主张的家长户主制,并将祖先祭祀权纳入“家”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将神道教与封建的长子继承制和户主统率权归并在一起。[vi]
穗积八束所开创的神权学派一度占据了东京大学宪法学的主流,随着后来皇国主义和军国主义力量的兴起而成为了官方学说。后来神权学派的两大健将上杉慎吉和莧克彦都是穗积八束的弟子。上杉慎吉(1878-1929)于1903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政治学科并留校任助理教授,自1906年游学欧洲起,以穗积八束的学说的后继者自任。莧克彦(1872-1961)则是穗积八束行政法讲席的继任者,专业为公法学、法哲学和政治神学,1897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科大学,1898-1903留德期间先后师从哲学家狄尔泰、神学家阿道夫•冯•哈纳克和法学家奥托•冯•基尔克。莧克彦被视为日本的皇国主义神道思想家。
比神权学派晚一些,以美浓部达吉为代表的立宪学派也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形成。美浓部达吉(1873-1948)出身于汉方医(即中医)世家,1897年毕业于东京大学并入职内务省,1899年赴英、法、德诸国访学,1900年起任教于东京大学法科大学,1902年起担任教授,1911年成为帝国学士院会员,1932年成为贵族院敕任议员。实际上,美浓部达吉在学术辈分上与上杉慎吉和莧克彦是同辈,他在师承上就与穗积八束所开创的神权学派有别。美浓部达吉在东京大学的业师是国法学[vii]教授一木喜德郎。
一木喜德郎(1867-1944)出身于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另外一大官僚—学术世家——冈田-一木家族,于1887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科大学并入职内务省,1890年赴德国学习行政法学,1894年回国担任东京大学国法学教授,晚于穗积八束一年(1900年)成为贵族院敕任议员,1906年与穗积八束一起成为帝国学士院会员。一木喜德郎的生父是是曾任众议院议员的知名思想家、实业家冈田良一郎,兄长是历任京都大学校长和文部大臣的冈田良平。一木喜德郎本人也在大正时代屡次出任内阁大臣,1933年受封男爵,1934年出任枢密院议长。
穗积八束在学术上主要引介的是德国自格贝尔以来的第二代国家法学大师拉班德的理论。美浓部达吉在理论上则主要依据的是德国第三代国家法学大师耶利内克的学说。1907年,美浓部达吉出版《日本国法学》一书,在继承耶利内克“国家法人说”的基础上提出“天皇机关说”,这是东京大学宪法学立宪学派产生的标志。神权学派的上杉慎吉策划反扑,于1910年针对“天皇机关说”提出“天皇主权说”、“天皇国体论”,主张“天皇即国家”,天皇是“现人神”。大正元年(1912年),美浓部达吉发表《宪法讲话》一书,“天皇机关说”进入公众舆论界,随着“大正民主”的展开而深入人心。
如果说官僚宪法学阶段的“国体论”还更多是日本传统国体思想的延续的话,神权学派的“国体论”则积极地引入西方政治神学来为神权皇国思想进行理论论证。围绕着天皇制问题而产生的“美浓部—上杉论战”不是偶然发生的,它是明治宪法的法理结构中的两种对立因素必然发生冲突而导致的学理表现。神权学派的莧克彦就主张神道教的基础是“祭政一体论”,提倡“皇国”、“皇国体”、“皇国神”等概念,主张国家、天皇与臣民“一心同体”,是为“皇国大生命”。而立宪学派的“天皇机关说”主张主权归属于法的拟制意义上的有机体国家,天皇和议会共同作为国家机关,相对于神权国体来说提高了议会民主的地位。美浓部承认天皇制在伦理精神的意义上构成日本的国体,但是拒绝法律意义上的国体概念和天皇国体论。[viii]
“大正民主”(大体上对应于中国辛亥革命后的北洋政府时期)在日本昙花一现,1913的第一次护宪运动达成了脆弱的政党政治,1925年的第二次护宪运动促使日本国会和政府通过了《普遍选举法》,开始实行男性国民普选。男性普选权的达成是“大正民主”的顶峰,但同时也预示着“大正民主”的结束。1925年日本国会也通过了专门针对共产党和民主派的《治安维持法》,禁止以“变革国体”为目的的结社活动。随着《治安维持法》的实施,日本军国主义的肆虐开始一浪高过一浪,舆论风向迅速右转,对外则走上“大东亚战争”的不归路。美浓部达吉为代表的立宪学派宪法学虽然在“大正民主”期间深入了舆论界,此时立宪主义思潮在日本的命运已危如累卵。
时局不可遏抑,最终,在1935年发生了“天皇机关说事件”。1934年,美浓部达吉从东京大学退休。1935年,贵族院议员、原陆军中将菊池武夫在贵族院全会中指责“天皇机关说”触犯当时日本刑法的不敬罪。事件过程中,在军部和右翼势力的策划下,日本政府先后两次发表《国体明征声明》,“天皇机关说”最终被定为异端学说,美浓部的著述被定为“违反新闻法”而禁止发行,美浓部本人被迫辞去贵族院议员职务,并在次年“二二六事变”前夕遭右翼分子枪击受重伤。
神权学派宪法学的国体思想主要包括神国思想、皇国史观、家秩序国家(天皇家长)论、天皇主权说和天皇国体说。其中,天皇国体说是要害。在西方现代国家学说中,国体/政体的二分法源自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国家类型(阶级支配形式)与政府形式二者的区分。国体概念用于判定一个国家中何种阶级占支配地位、属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而政体概念是看具体国家的政府是采用立宪君主制、总统制、议会内阁制还是苏维埃制或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形式。但是近现代日本国家学说中的国体/政体二分法,却有着自己特有的历史渊源。自古以来,日本天皇成为虚君的时候多,实际掌权的时候少。古代日本,在天皇家族和藤原氏摄政家族争夺朝廷控制权的长期斗争中,天皇利用源、平两家武士集团压制藤原氏摄政,导致武家崛起,最终形成幕府制度。经过镰仓、室町、江户三朝幕府的制度实践,朝廷/幕藩二分法最终在江户时代固定为政治观念。虽说万世一系的天皇及其朝廷失去了政治权力,统而不治,但将政治权力予以正当化的精神权威还被勉强维系在天皇和朝廷那里,这就是朝廷/幕藩二元体制下的国体;幕府以封建方式治理诸藩的政治权力,便被对应于西方政治思想中的政体。明治维新初期,大政奉还、王政复古,日本的政体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是天皇作为国体的权威却不减反增,明治国家的国体思想发展起来。古代日本受汉传佛教影响很大,明治维新初期则“废佛毁释”,来确立神道国教。“明治宪法”规定天皇具有神格,用绝对主义君权论和家秩序国家(天皇家长)论在逻辑上强化了天皇的权威,将原本神话式的国体思想用现代法学和政治神学的理论形式予以合法性论证。[ix]
二 京都法学在历史中的价值积淀
东京大学创办于1877年,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日本唯一的国立大学,直到1897年京都大学创办。虽然今天日本人的一般印象中认为东京大学主要培养治国人才,而京都大学主要培养“不问实际,只管求知”的科学家和文史人才,但实际上,京都大学的法学教育毫不逊色。法学的“京都学派”跟各个学科的“京都学派”一样,都是在日本唯一能抗衡“东大学派”的学术力量。日本宪法学的格局也是如此。
东京大学宪法学的神权学派属于政治神学派,支持战前德国传统的形式法治国原则但反对立宪主义的自由民主原则;东京大学宪法学的立宪学派则属于政治宪政主义派,而京都学派宪法学则是法律宪政主义派。后两者虽然就把宪法看做政治宪法还是法律宪法有分歧,但都属于民主立宪派阵营。京都宪法学派的集大成者是跟美浓部达吉同辈份的佐佐木惣一,但是学脉的开创者却是佐佐木惣一的老师织田万和井上密。这一情况与东京大学立宪学派的学脉很相似。
织田万(1868-1945)曾在东京大学法科大学学习法国法,后入大学院(研究生院)跟随穗积八束研习行政法。1895年出版专著《日本行政法论》而得到元老重臣西园寺公望的知遇,因此公派留欧学习法国公法,1899年归国担任京都大学的行政法学教授。此期间还在位于京都的关西法律学校(关西大学前身)和京都法政学校(立命馆大学前身)担任兼职。1945年死于东京空袭。井上密在东京大学法科大学求学时是织田万的同级同学,京都大学建立后出任宪法学教授,与织田万又是同事。井上密也与关西大学、立命馆大学有着紧密关系,后在大正年间出任京都市长而步入政界。
佐佐木惣一(1878-1965)在京都大学法科大学求学时主要师从织田万学习行政法学,也师从井上密学习宪法学,1903年毕业留校任教,讲授行政法学。1909-1912年赴英、法、德三国学习行政法,1913年归国成为京都大学的行政法学教授。1927年,井上密的后继者、时任京都大学宪法学教授市村光惠因为当选京都市长而辞职,佐佐木惣一接任宪法学讲座,自此法律宪政主义的京都大学宪法学派正式形成。佐佐木惣一的宪法学因为其早年的行政法学出身,在法解释论中推崇严格的法律文理解释,实证规范主义的色彩较浓。针对明治宪法的二重性,他在对实证宪法规范的解释中有意抛弃非立宪主义因素,只提倡立宪主义学理,实现了实证规范主义与立宪主义的结合。
整个京都大学法学部在价值取向上都持守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立场,所以在1925年之后不可避免地将受到日本官方的镇压。1925年《治安维持法》颁布实施,当年京都府警方就开始援用此法镇压京都大学的社会民主主义、共产主义和自由主义学生运动,对京都大学学生联合数十所大中学学生成立的“学生社会科学联合会”进行大搜查、大逮捕,后续的司法审判一直持续到1930年,学联骨干最终都被大审院(明治宪法制度下的日本最高法院)维持有罪判决。是为日本历史上有名的“京都学联事件”。
日本官方对京都大学法学部的镇压在1933年“泷川事件”(亦称“京大事件”)中达到了最高潮。当时,京都大学法学部的刑法学教授泷川幸辰(二战后成为日本学士院会员并曾任京都大学校长、日本刑法学会第一任理事长),在正常学术活动中以自由主义刑法学说批评了当时日本刑法中主要针对日本共产党的“内乱罪”,并对当时只适用于妻子一方的“通奸罪”罪名提出批判。泷川的学说和著作一度受到大审院的高度评价,贵族院议员菊池武夫和右翼思想家蓑田胸喜等人却以“赤化”和“无政府主义”的帽子向泷川发难。结果当时的日本内务省禁止发售泷川的著作,文部省甚至要求京都大学校长将泷川免职。京都大学法学部全体教授愤而抗议,引发学潮,日本各大学学生纷纷响应,组织了“大学拥护自由联盟”,学者和文化人组织了“学术自由同盟”。随后京都大学校长因为拒绝执行政府指令而被迫辞职,新任的强硬派校长将泷川幸辰、佐佐木惣一等六名教授免职,最后导致包括泷川幸辰和佐佐木惣一在内的京都大学法学部十八位教师集体出走立命馆大学法学部任教。
立命馆本是三朝元老、贵族院议员、大正民主时代议会政党政治的重要推手西园寺公望公爵在明治维新初期设立的私塾,馆名出自《孟子•尽心上》中的第一句:“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西园寺公望后将“立命馆”名称授予中川小十郎于1900年组建的京都法政学校,1922年正式设立私立立命馆大学。1933年,三朝元老西园寺公望,立命馆大学校长、贵族院议员中川小十郎,立命馆财团法人名誉主席、京都宪法学派的奠基者织田万等人用立命馆荫庇了京都大学法学部的自由派学脉。京都大学法学部的自由派学脉由此转入立命馆大学,包括宪法学在内的“京大法学学派”自此演变为“京都法学学派”,立命馆大学法学部的实力也由此在日本关西圈大学中仅次于京都大学法学部。后来,军部和右翼的黑手终于打击到西园寺家头上,西园寺公望的长孙西园寺公一在1941年因为牵连到“佐尔格间谍事件”而被连坐判刑,并被剥夺公爵继承权。
佐佐木惣一在“泷川事件”中参加民主运动,维护大学自治,辞职转往立命馆大学任教。他于1939年成为帝国学士院会员,1945年获得京都大学名誉教授的地位,[x]1946年成为贵族院议员。1945年后,京都法学的自由派学脉又从立命馆大学回流京都大学。法律宪政主义的京都宪法学派此后也以京都大学和立命馆大学两校为基地。
三 从明治宪法到日本国宪法
1945年,穷兵黩武的日本走入绝境。8月15日,日本政府和军方经历最漫长的一天之后,终于由昭和天皇“御裁”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军投降。9月2日,日本代表在东京湾的美国战列舰“密苏里”号上,正式签署投降书。9月8日,麦克阿瑟率盟军最高统帅部进驻日本,致力于对日本实行“非军事化”和“政治民主化”,其中的关键举措就是改革日本的宪法和宪制。日本起草新宪法的工作由此展开。
在“天皇机关说”开始遭到军方和右翼势力挑衅的1934年,美浓部达吉退休,他在东京大学的宪法学第一讲座教席由弟子宫泽俊义继任。1946年美浓部和宫泽俊义都参与了币原内阁的“宪法调查委员会”,极其保守的“松本草案”即是由此委员会起草并由准备提交给盟军最高统帅部的最初草案。当时,京都宪法学派的佐佐木惣一参与了内大臣府“近卫草案”的起草工作。“松本草案”和“近卫草案”都极其保守,被盟军总司令部中途否决而胎死腹中,盟军总司令部于是另起炉灶,包办提出“麦克阿瑟草案”。最终币原内阁被迫以“麦克阿瑟草案”为蓝本起草了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提交给枢密院和帝国议会审议。
在“宪法调查委员会”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时,美浓部达吉拒绝签字而由宫泽俊义签字,此后美浓部彻底隐退,于1948年去世。“作为一个国法学家处在一个混乱的年代,其理论不能不以当时有效的宪法为依据;在适应与退隐之外没有其他行得通的选择,如果居于宪法的政治条件改变,则国法学家除了不顾这种改变,听任理论与实际不符外,便只有接受这种改变的原因,使理论适应改变后的实际情况。”[xi]美浓部达吉作为大正民主理念的坚守者,虽然情况与卡尔•施密特迎合纳粹的一些举动相反,但其作为一个东方学者而深受忠孝节烈观影响,将自身作为宪法学者的使命与生涯与明治宪法捆绑在一起,“从一而终”。时代彻底变了,美浓部持守每一代学者有每一代学者的本分与命运,使宪法理论适应改变后的实际情况、完成宪法革命的使命,无可挽回地留给了弟子宫泽俊义等一辈人。
美浓部不仅是日本主流宪法学的一代宗师,也是日本主流行政法学的一代宗师,他通过引介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的理论建构起了日本的主流行政法学。美浓部在东京大学的行政法学事业的继承人是弟子田中二郎。宫泽俊义(1899-1976)和田中二郎(1906-1982)分别构建了成为日本战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通说理论的“宫泽宪法学”和“田中行政法学”。相比于宪法学学脉传承的曲折,美浓部-田中的行政法学学脉传承则没有太多戏剧化因素,因为战后的日本行政法学学理与战前大体保持一致,只不过田中二郎进一步强化了“自由法治国”的理念。[xii]
1946年,日本枢密院和国会两院先后审议、修订和通过了新宪法草案,经天皇裁可而颁布。1947年3月31日,第九十二次帝国议会的众议院解散、贵族院闭会。4月20日,新的日本国会的第一次参议院通常选举举行,随后举行第二十三次众议院总选举。5月3日,现行“日本国宪法”生效实施。5月20日,新宪法下的第一次国会召集开会。宫泽宪法学认为,现行日本国宪法具有三大原则:国民主权原理、保护基本人权原理和和平宪法原理。
从明治宪法到现行日本国宪法,其宪法原理发生了以下重大转换:
1.从神道国教到政教分离,反映在天皇制问题上就是从天皇“现人神”到天皇“人格化”。这其中最重要的一步是昭和天皇在1946年1月1日发布《人间宣言》,否认自己的“神格”,向国民宣告天皇和国民一样是普通人。由此,日本宪法学界的政治神学派丧失理据,神权学派被宪法学界扫地出门。
2.从天皇主权到国民主权:明治宪法第四条规定“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而日本国宪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了“象征天皇制”与“国民主权”两大原则,并将“国民主权”原则作为“象征天皇制”的基础。
3.从形式法治国到法的支配(实质法治国):形式法治国是德国第二帝国时期的官方法治理论并被明治立宪所吸收,而法的支配则是英国式的实质法治理念。在战后的德国,拉德布鲁赫将国家正义理念和民主原则吸收进法治国理论,发展出实质法治国理念。[xiii]战后日本的法治理念则同时吸收了英国式的法的支配和拉德布鲁赫的实质法治国思想。
4.从军事统帅权不受制约到和平宪法原理。[xiv]
5.从中央集权到地方自治。
6.从钦定宪法到宪法革命:明治宪法是钦定宪法;现行日本国宪法是按照明治宪法的修宪程序产生并生效的,符合钦定宪法的特征,但是新宪法的序言又表明这是日本国民基于国民主权原则制定的民定宪法。那么,日本国宪法属于钦定宪法还是民定宪法,抑或协定宪法?
我们从前述五条可以看出,从明治宪法到现行日本国宪法,根本法原理发生了如此天翻地覆的改变,那么日本的国体是否随着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而发生根本性变革?在战后的日本宪法学界和法哲学界,围绕着上述根本变化,展开了一系列“国体争论”,其中最著名的是“佐佐木-和辻争论”和“宫泽-尾高争论”。[xv]
“佐佐木-和辻争论”发生在京都宪法学派的佐佐木惣一与日本学士院会员、京都哲学学派的和辻哲郎(1889-1960)之间。佐佐木惣一立论干净利落,主张主权的变更即是国体的变更,新旧宪法之间从天皇主权到国民主权的变革是从君主国体到民主国体的变更。京都哲学学派在面对现代性时立场跟德国哲学家尼采、海德格尔等人相似,采取反启蒙反民主立场,强调日本传统精神,因而与日本右翼势力有一定的思想瓜葛。因此和辻哲郎在国体争论中区分国体与政体,主张新旧宪法间的主权变更只是政体的变更,新宪法下的天皇制构成了国民主权的象征,新旧宪法秩序下的国体并不存在断裂。
“宫泽-尾高争论”发生在东大宪法学派宫泽俊义与日本学士院会员、战后东京大学法哲学-国家哲学学派宗师尾高朝雄之间。尾高朝雄(1899-1956)出身于学术世家尾高家族,大学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研究生阶段在京都大学研究哲学,深受京都哲学学派影响。尾高朝雄1930年代赴欧留学,先后追随凯尔森学习国家学、追随米塞斯学习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追随胡塞尔学习现象学,并与现象学派的社会学家舒茨讨论社会学。尾高基于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基础规范”命题,调和天皇制传统与现代政治,调和政治神学与宪法学,主张君主主权和国民主权都只是“理念性的法律主权”之表现,将新宪法的“基础规范”放在了旧宪法之中,主张新宪法下象征天皇制与国民主权相结合的主权论,因而认为新旧宪法秩序下的国体是连续的。
尾高朝雄和和辻哲郎等哲学家把国体看成具有公法学、政治学、文化历史和政治神学等多重意涵的混合体,他们有关日本国体的论断因而被称为“国体连续论”。而宫泽俊义与佐佐木惣一等宪法学家严格区分法学、政治学的国体概念与伦理文化意义上的国体概念。宫泽在此基础上提出“八月革命说”,来作为现行日本国宪法成立的法理依据。[xvi]“八月革命说”成立的关键是区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和作为根本法表现形式的宪法典,在根本法的意义上肯定新宪法的制定和主权的转变打破了旧宪法的国体传统,因而是一场宪法革命。这场革命发生在1945年8月日本向盟军投降,接受《波茨坦宣言》之际,此时日本政府自决接受了《波茨坦宣言》中的民主原则和和平原则,原先天皇主权、神道国教的国体即被否定,而新成立以国民主权、保护基本人权和和平宪法三大根本法原理。此时起,明治宪法典中凡抵触新原理的条文都失去法的拘束力。后来日本国宪法制定过程中,只不过采取“便宜”方式,借用了明治宪法七十三条的修宪程序而已。
在天皇制问题上,当今日本学术界主流基于“八月革命说”而持“国体断绝论”;而在实际政治和外交事务中,日本官方则倾向于“国体连续论”。
四 日本国宪法时代的关东宪法学派和京都宪法学派
“八月革命说”其实有两个面向,在国内法面向上它解决了上文所分析的“国体争论”问题,在国际法方面它要解决各种“强加宪法”论调。[xvii]在“国体争论”中,政治宪政主义的东大宪法学派与法律宪政主义的京都宪法学派走在了一起;但是在“强加宪法”问题上,东大宪法学派与京都宪法学派却成为了对手。
在宪法成立问题上,现行日本国宪法没有采取另起炉灶立宪、全民公决的制宪程序,而是按照明治宪法第七十三条的修宪程序和第五条、第六条的天皇立法权条款而产生并生效的。正是因为日本国宪法的制宪程序问题,导致日本宪法学界的制宪权理论始终要与修宪程序问题放在一起讨论。
上文谈到,佐佐木惣一的宪法学实现了实证规范主义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但是,这种结合是一种偶然的结合,因为实证主义存在着价值中立的要求,而立宪主义则有着内在价值要求,所以法解释论上的实证主义不一定会遵循立宪主义的价值。这一点在佐佐木惣一的弟子大石义雄身上就体现出来了。
大石义雄(1903-1991)大学时代在京都大学师从佐佐木惣一学习宪法学,1947年获得立命馆大学法学博士并出任京都大学国法学讲座教授。针对现行日本国宪法,大石义雄与其师一起批判宫泽俊义“八月革命说”,一起主张“钦定宪法论”和“宪法修改无界限论”,认为日本国宪法是经修宪程序产生的钦定宪法。“钦定宪法论”得以成立的依据在于“宪法修改无界限论”,即认为宪法的修改可以不受限制,宪法的根本法原理也可以在修宪中被修改。佐佐木惣一虽然主张“钦定宪法论”和“宪法修改无界限论”,但仍持守立宪主义立场,宪法学的学理到此为止。然而大石义雄却死抠刚性的法律文理解释,丢弃了立宪主义价值,针对日本国宪法主张“强加宪法论”、“宪法无效论”。其宪法解释重视日本的历史与天皇制传统,主张天皇国体的正常化,提出让民主自由人士瞠目结舌的“复古的改宪论(自主立宪论)”、“自卫队合宪论”、“靖国神社国家护持合宪论”。大石义雄的这种倒行逆施完全背弃了京都大学和立命馆大学两大法学部的传统,人称“保守反动的大石”。大石宪法学与宫泽宪法学极端对立,其学说成为现在日本右翼宪法理论的支柱。
东大学派的宫泽俊义等人清楚认识到“宪法修改无界限论”的危害性,认为“宪法修改无界限论”不啻于“宪法自杀论”,因而主张“宪法修改有界限论”——即根本法原理不容修改,根本法的变动必然是宪法革命而非宪法修改。严格实证主义的“钦定宪法论”和“宪法修改无界限论”还原到政治现实中,必然导致只关注外部政治原因的“强加宪法论”,认为现行日本国宪法是盟军强加给日本国民的强加宪法,因而要求日本重新自主立宪。而日本国宪法制定以来的“强加宪法论”,不只有大石义雄这样的右翼腔调,也有极左派提出的左翼“强加宪法论”。
就此,“八月革命说”主张,日本政府在战败投降时自决接受了《波茨坦宣言》中的民主原则和和平原则,再加上此后新宪法起草过程中日本政府的默示接受和日本国民的种种表现,因而并不违反“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宫泽俊义提出的“八月革命说”在日本战败投降、被迫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消极面向中,寻找新宪法原理得以成立的积极主动因素,在学理上肯定了从反立宪主义的神道国教和天皇主权向立宪主义的政教分离、国民主权的变革,在现实政治中表现为维护国民主权、保护基本人权和和平宪法这三大根本法的“护宪论”。在今天的日本现实政治中,学理上的“国体连续论”和“钦定宪法说”都会滑向左右极端派的“强加宪法论”,从而导致“修宪论”甚至“重新立宪论”。所以,今天日本宪法学界支持“八月革命说”通说地位的学者,都是维护三大根本法的护宪派。
大石义雄在法解释论中顽固坚持实证规范主义的弊端,给京都宪法学派带来了很大的被动。后来让京都宪法学派在学理上摆脱这种被动的,是大石义雄的弟子佐藤幸治(1937-)。佐藤幸治在价值追求上一反乃师的保守反动,追求人权和实质的法治主义,他在法学方法论和法解释论上采取完全观念论哲学意义上的法实证主义,将人权和实质法治等概念作为宪法学的先验观念,从而摆脱了实在宪法中可能有的非立宪主义因素的羁绊。佐藤幸治排斥权力概念,排斥历史法学的路径,在排除了乃师实证主义中的天皇制历史传统因素的同时,也排斥东大宪法学派结合立宪主义发生史和历史经验教训的宪法学路径。他的这些工作,实际是将无价值导向的实证规范主义转化成了有价值导向的概念规范主义,将一元论的法实证主义转化成了二元论的法实证主义。因为这些成就,佐藤幸治于2012年当选日本学士院会员。当今京都宪法学派健在的元老级学者还有阿部照哉(1929-)等人。
在当今日本公法学界取得支配性地位的,还是从立宪主义的东大学派繁衍而成的关东宪法学派和关东行政法学派。美浓部达吉带出的一大批弟子成为战后日本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界的中流砥柱,东大宪法学立宪学派在战后扩展成为东京大学、东北大学、一桥大学三校宪法学的共同学脉。[xviii]美浓部弟子中留在东京大学任教的骨干,除了宪法学家宫泽俊义和行政法学家田中二郎外,还有宪法学家鹈饲信成(1906-1987)。位于仙台市的东北大学是当今关东学派的另一重镇,美浓部的两个弟子、宪法学家清宫四郎(1898-1989)和行政法学家柳濑良乾(1905-1985),成为东北大学战后公法学学脉的开创者。此外,美浓部战前曾在东京商科大学(现国立一桥大学前身)兼职教授公法学,在该校培养出的宪法学家田上穰治(1907-1991)成为战后一桥大学公法学学脉的开创者。
美浓部的以上亲炙弟子中,宫泽俊义、田中二郎、鹈饲信成和清宫四郎四人在生前都获得了日本学士院会员的殊荣。美浓部的亲炙弟子是战后关东学派第一代学者,战后关东学派第二代学者则人才辈出,其中宪法学领域比较重要的有宫泽俊义的学生佐藤功(1915-2006)、芦部信喜(1923-1999)、小嶋和司(1924-1987)和小林直树(1921-),有鹈饲信成的学生奥平康弘(1929-),有清宫四郎的学生樋口阳一(1934-)和尾吹善人(1929-1995),还有田上穰治的学生长谷川正安(1923-2009)、杉原泰雄(1930-)和山内敏弘(1940-)。
战后关东宪法学派第二代传人中间最重要的是芦部信喜。继宫泽俊义的宪法学理论取得日本战后宪法学通说地位而被学界称为“宫泽宪法学”之后,芦部信喜在乃师理论基础上构建的完整的日本宪法学体系也被学界称为“芦部宪法学”,取得通说地位。芦部信喜在1990年入选日本学士院会员,1999年芦部逝世之后,樋口阳一于2000年代表关东学派入选日本学士院会员。当今关东学派所活跃的学者,多是战后的第三代和第四代学者,而且这两代学者数量庞大。其中战后第三代学者中的代表人物是芦部信喜的事业继承人、东京大学名誉教授(1943-)高桥和之。
当今关东宪法学派尚健在的战后第二代元老尚有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小林直树、东北大学和东京大学双聘名誉教授樋口阳一、一桥大学名誉教授杉原泰雄。严格说来,小林直树是与宫泽俊义进行国体论战的东京大学法哲学家尾高朝雄的弟子,但他在学术研究中深受宫泽俊义影响,在专业上结合了宫泽宪法学和尾高的法哲学-国家哲学。在1959年宫泽俊义退休时,小林直树接任了宫泽的宪法学讲座教席,成为东京大学宪法学科和关东宪法学派中与芦部信喜齐名的学者。
樋口阳一和杉原泰雄年轻时都有游学法国的经历,在宫泽俊义那代人之后,他们将二十世纪法国的成熟立宪主义的政治法范式的宪法学大量引入到日本。经由二十世纪的法国宪法学,樋口阳一的研究又回溯到洛克、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的政治理论。
战后关东宪法学派第二代传人中还值得特别关注的人物是名古屋大学名誉教授长谷川正安。长谷川正安毕业于东京商科大学(今一桥大学),师从美浓部达吉的亲炙弟子田上穰治,以对宪法史和立宪主义史的研究著称。他通过研究“法国大革命与宪法”这一命题而得出自己的左翼宪法学主张,成为日本共产党系的宪法学大家。
尾高朝雄所开创的战后东京大学法哲学-国家哲学学派在当代也蔚为壮观,以对自由、平等、规范、权力、权利、世界正义等重大命题的法哲学思考见长,也重视研究国家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尾高朝雄的再传弟子、东京大学名誉教授长尾龙一(1938-)就著有《日本法思想史研究》、《日本国家思想史研究》、《利维坦——近代国家的思想与历史》、《日本宪法思想史》、《作为思想的日本宪法史》等著作。尾高朝雄的另一个再传弟子、北海道大学名誉教授高见胜利(1945-)著有《宫泽俊义宪法学史的研究》、《芦部宪法学解读》,在近年主编了《美浓部达吉著作集》,并编著《国家与自由》和《再论国家与自由》。
五 日本政治宪政主义的基本问题
战后关东宪法学派对日本主流宪法学做出了三项重大修正工作:在理论资源方面用“第三共和”时期以来(1870年以后)的法国宪法学来修正二战前的德国国家法学,在价值出发点上用洛克和孟德斯鸠的立宪主义精神来修正神权国家论和绝对主义国家论,在法解释论层面上用拉德布鲁赫的二元论法解释学(柔性的目的解释)来修正纯粹现实主义或纯粹规范主义的一元论法解释学(刚性解释)。
这三大修正是以宫泽俊义、芦部信喜和高桥和之为代表的关东学派连续三代宪法学家对战前日本宪法学的彻底反思和彻底改造。这种理论修正不只针对各种反立宪主义的宪法学,也针对关东学派的学脉宗师美浓部达吉——因为美浓部宪法学虽然持守立宪主义,但基本脉络仍受到德国国家法理论和一元论法解释学的影响。关东宪法学派这种立足日本国情和历史教训而进行深刻学理反思的精神不能不让我们叹为观止!
日本战后宪法学的通说理论,是宫泽俊义及其弟子芦部信喜所构建出的“宫泽-芦部宪法学”。宫泽-芦部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
1.日本宪法学在结构上分为三部分:(1)国家论和主权论,(2)宪法论,(3)人权论(进入宪法规范后就是基本权利论)。其中宪法论又分三个层次:①宪法理念论(宪法的价值和立宪主义原理发生史),②宪法的发生与变迁论(宪制结构的历史发生维度,还包括日本特有的修宪以及宪法革命问题),③宪法规范论(实定宪法典的规范性存在)。
2.日本国宪法的三原则(三大根本法):国民主权原理、保护基本人权原理、和平宪法原理。在对这三大根本法的理论探索中,宫泽-芦部宪法学以民主主义(法国式的自由民主主义)来统一三者,芦部信喜的弟子高桥和之以战后德国宪法学所推重的“人的尊严”来统一三者,高桥和之更揭示出日本国宪法的自由民主主义法理在社会结构上的个人主义基础。[xix]
3.宪法学方法论三原则:“第一,宪法自身是根据一定历史和环境而制定的具有复杂构造的法,宪法的基本概念也是在与政治、社会的现实关联中具体形成的,因而,要阐明宪法的存在构造,就不仅仅要进行规范性考察,还有必要进行历史、政治学、社会学的考察”;“第二,不要混淆对象的政治性与方法的政治性,不要像魏玛末期的政治法学那样,以主观的政治观歪曲宪法的规范性;第三,必须认识宪法内在的或者寓于宪法背后的普遍的法理念和政治理念。”[xx]
当今日本宪法学界,宫泽-芦部宪法学所奠定的基本理论框架已定,如果不提非主流的极右派和极左派宪法学的话,日本宪法学界的学术争论很大程度上是关东学派的内部争论——关东学派因为传人众多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内部的学术分化。随着宫泽-芦部宪法学对美浓部宪法学的修正和佐藤幸治对京都宪法学派的重大修正,现今两派的学术分歧越来越小,两派立宪主义的价值立场一致,而在法解释论方面京都学派已经基本接受柔性的目的解释(拉德布鲁赫的二元论法解释学)。[xxi]
我们进行总结的话,日本政治宪政主义的关东宪法学派与法律宪政主义的京都宪法学派之间现存的差别仅仅是:
1.在起源上,美浓部达吉的公法学研究走的是从国家法(宪法)下降到行政法的道路,而佐佐木惣一走的是从行政法上升到宪法的道路。换句话说,日本的政治宪政主义走的是“下降之路”,而法律宪政主义走的是“上升之路”。“下降之路”因为先着眼大处,能够将自由民主的政治理论预先做进宪法教义学框架,再下降到宪法规范;而“上升之路”因为从宪法规范着手,预先排除了政治理论。[xxii]
2.关东宪法学派以法国宪法学来修正德国国家法学,而京都宪法学派拒绝这一修正,只接受战后德国宪法学的自我修正。1870年以后的法国宪法学以洛克[xxiii]、孟德斯鸠、德龙[xxiv]、托克维尔一脉的立宪主义政治法理论克服了从卢梭到法国大革命的激进政治法思想,在宪法教义学体系上建立起自由民主的政治法范式,成为了大陆法传统中立宪主义宪法学的正统。战后德国宪法学有三大自我修正:法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从形式法治国理念转向实质法治国理念,宪法教义学框架从国家法范式转向基本权利范式,法解释论从实证规范论转向价值规范论。
3.在法学方法论上,佐藤幸治以来的京都学派是走规范主义与观念论的概念法学相结合的道路(概念规范主义),而关东学派自宫泽俊义以来坚持规范主义与历史法学相结合的道路(历史规范主义)。两派宪法学都是规范主义,不过是不同的规范主义。
回顾一百二十多年的日本宪法学历史,其中所争论的一些重大问题对于当前中国宪法学的学科建设具有重大启示。首先,日本明治宪法的二重性问题与高全喜教授所揭示出的中国现行八二宪法的“复调结构”有很多相似之处,中国宪法学界可以通过对明治宪法二重性的深入研究来促进对中国现行宪法内在法理的探讨。其次,自日本国宪法制定以来,日本的宪法修改问题一直与宪法革命和制宪权问题纠结在一起,这与新中国共同纲领以来的宪法的变迁和八二宪法的“改革宪法”本质以及“良性违宪论”等问题有学理关联,值得深入挖掘。第三,和平宪法问题是日本宪法学的一个重大论题,也是日本宪法学的一大特色,但是中国法学界基于对司法宪政主义的偏好而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中国法学界如果不想陷入民粹主义的盲目“反日”情绪,而在学术专业上做到“知日”的话,就必须从政治宪法的研究角度补上这一短板。第四,当前中国宪法学界所谓“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论战,实际存在种种内在的吊诡——无论是英国还是日本,存在的都是政治宪政主义与法律宪政主义(司法宪政主义)的对峙,根本不存在政治宪政主义与“规范宪政主义”的所谓对立。[xxv]希望对日本宪法学及其学术脉络的研究,能够有助于化解中国宪法学界的奇怪对立。
(完)
注释:
[i]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上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0页。
[ii]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上册,114-120页。该书相关部分详细阐述了明治宪法的立宪主义要素与各种宪法外机关、宪法外制度并存的局面。另见芦部信喜:《宪法》,李鸿禧译,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43-45页。该书明确指出明治宪法同时具有民主的要素和反民主的要素。本文因而总结为明治宪法具有立宪主义和反立宪主义的二重性。
[iii]有关日本宪法学最初的官僚宪法学以及神权学派与立宪学派的发生,可以参看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第一章“传统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见《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7-39页。
[iv]穗积陈重(1855-1926),日本现代法学的重要奠基人。早年赴英国和德国研习法律,1881年回国,1882年起任东京大学教授并兼任东大法学部部长,1885年参与创立英吉利法律学校(今日本中央大学前身),1888年成为日本最初授予的五位法学博士之一,1890年起成为贵族院敕任议员,1896年成为帝国学士院会员。1915年受封男爵,1917年起担任帝国学士院院长,1925年出任枢密院议长。在明治民法典的编纂中发挥重大作用。
[v]在明治维新之初的二十年,日本法学界主要引介研习的是英国法和法国法。当时的日本法学界主要是英国法学派和法国法学派,其中的英国法学派以东京开成学校(东京大学前身之一)为据点,法国法学派以司法省法学校(最后也并入东京大学法学部)为据点。因为英国法几乎不可能主动移植,以及1871年德国战败法国实现统一,从而走向大国崛起,自明治立宪和日本“六法体系”立法活动展开以降,日本对德国法的移植和研究全面取代了英国法和法国法。参见赵立新:《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3-14页。
[vi]高桥和之:“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洪英译,《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86-98页。
[vii]日文习惯称为“国法学”的公法学科,即德语语境中的Staatsrechtslehre,与英语、法语语境中的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有一定对应关系而不全相同。俄国、日本和中国都一度受德国影响而在法学院建制中设置此一学科,现在只有德国和俄国在法学院建制中保留这一学科模式,日本和中国都已在建制上改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在术语上,日文习惯称为“国法学”,而台海两岸的中文习惯大都称“国家法学”。
[viii]林来梵:“国体概念史——跨国移植与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65-84页。
[ix]明治宪法时代日本国体理论的发展与发达兹不赘述,详见林来梵“国体概念史——跨国移植与演变”一文的前两部分。出处同上。
[x]日文的“名誉教授”,在中文世界中按照港台的习惯,称为“荣休教授”。
[xi]这是德国公法学者Roman Schnur为卡尔•施密特所作的辩护,转引自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61-162页。
[xii]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29-31页。
[xiii]有关拉德布鲁赫对德国法治国概念的修正,参见祝捷主编:《外国宪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25页。
[xiv]日本宪法学界对“和平宪法原理”的文字表述都是“和平主义原理”,但是日语习惯将“和平主义”与“和平”两词不加区分地使用,所以日语的“和平主义”与西方人所理解的pacifism实际很不相同。有关概念的澄清,可参见邱静:《战后日本的知识分子护宪运动与护宪思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9-11页。为避免误解,本文将“和平主义原理”重新表述为“和平宪法原理”。
[xv]有关“国体争论”的概况,参见祝捷主编:《外国宪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213-215页。
[xvi]有关“八月革命说”,参见芦部信喜:《宪法》,李鸿禧译,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46-50页。有关对“八月革命说”的质疑,参见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上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30-131页;
[xvii]有关“八月革命说”与“强加宪法论”以及“宪法修改界限”的关系,参见芦部信喜《宪法》51-55页;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上册,130-131页。
[xviii]尽管东北大学位于地理意义上的日本东北地区,不属于关东地区,但在与关西地区的京都宪法学派并列的意义上,本文还是使用“关东宪法学派”的名称。
[xix]高桥和之突破了“公私法二元论”,厘清了日本战后宪法原理转换的根本在于,在社会结构上从“家秩序国家论”所蕴含的集体主义社会原理转向个体主义(个人主义)社会原理,最终将自由民主主义的宪法原理牢牢建立在个体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上。参见高桥和之:“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洪英译,《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86-98页。
[xx]引文出自芦部信喜《制宪权》一书的序言。《制宪权》,王贵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序言第1页。
[xxi]有关当今日本宪法学方法论发展以及关东学派与京都学派分歧缩小的情况,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44-46页,尤其是第46页的脚注34。
[xxii]关东学派行政法学家柳濑良乾的弟子、东北大学宪法学教授菅野喜八郎成为关东学派中的法实证主义者,这也能从侧面反映出“上升之路”在学理上会导向法律宪政主义。
[xxiii]洛克始终游离于英国宪法学的边缘,其政治理论在戴雪以来的英宪的法教义学体系中只能作为宪法学讨论的资源和论据,而无法占据核心地位。洛克的政治理论最终是在1870年以后的法国宪法学中获得了法学的肉身。樋口阳一在日本宪法学研究中引入了洛克研究,其女弟子中山道子的博士论文《近代个人主义与宪法学——公私二元论的界限》(东京大学出版会2000年)重构了洛克与费尔默论战的立宪主义意义,从而在立宪主义的宪法教义学体系中恢复了洛克的核心地位。有关中山道子的洛克研究概况,参见[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主编:《公共哲学第5卷:国家•人•公共性》,金熙德、唐永亮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93-123页。
[xxiv]让-路易•德龙(Jean-Louisde Lolme, 1741—1806),启蒙时代的法语公法学者,出生于日内瓦共和国,晚年归化落籍英国。其著作《英格兰宪法》一书在早期英宪研究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英宪研究领域与孟德斯鸠齐名。其思想实际影响了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
[xxv]中国的规范宪法学不同于英国和日本的法律宪政主义,而是中国宪法学者建构中国宪法学流派的可贵尝试。这一点从分析林来梵教授“规范宪法”概念的来源即可明了。林来梵教授“规范宪法”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比较宪法学家Karl Loewenstein提出的宪法分类法——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在概念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层面,Loewenstein的这个三分法遭到了世界法学界的种种质疑。但是,这个分类法实际是一个社会法学层面的分类法,根本不是概念法学和实证法学意义上的分类法,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三者在社会法学意义上分别意味着政治成熟的立宪主义宪法、政治不成熟的立宪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我国学者多望文生义,以为林来梵教授的“规范宪法学”就等于凯尔森纯粹法学意义上的“规范科学”,实在风马牛不相及。有关林来梵教授的“规范宪法”概念和Loewenstein的三分法,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的第三编第一章“规范宪法的条件”。见《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263-2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