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大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并通过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历史经验的总结,并就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及全民讨论情况作了说明。全体代表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充分的讨论。9月20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中国人民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此正式诞生。
现在就请跟随小编,追寻历史的脚步,重温五四年宪法诞生那些鲜为人知的事儿......
1954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图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成员合影。前排左起:陈叔通、黄炎培、郭沫若、彭德怀、陈云、周恩来、宋庆龄、毛泽东、刘少奇、李济深、张澜、董必武、沈钧儒、何香凝、邓小平。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图为毛泽东宣布开会。主席台上自左至右:林伯渠、宋庆龄、朱德、毛泽东、刘少奇、李济深、张澜。
《宪法草案》
北京郊区国营五里店农场机耕队的队员们,兴奋地阅读着《人民日报》上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文件和消息。
沈阳重型机器厂的职工们,热烈欢迎宪法草案的公布。
宪法草案公布的喜讯,传到了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区的农村里。
上海市工商界人士举行宪法草案讨论会。这是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主任委员盛丕华在会上作报告。
西安市化觉巷清真寺的阿訇(右一),在向回民们讲解宪法草案的内容。
人民解放军空军部队的一个队长,向飞行员们宣读宪法草案。
上海市卢湾区高福里的妇女们兴奋地阅读宪法草案。
宪法草案初稿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依法设立的专门法院行使。”
在全国政协组织的讨论中,有意见提出,“司法权”与“审判权”有何区别?建议将“司法权”改为“审判机关”,因为,国家设立机关是为了做一定的工作,不是为了有一定的权要它来行使,所以最好不提“权”字。
在地方单位的讨论中,有意见提出,司法权是由法院和检察机关行使的,为什么只规定由法院行使?
5月19日,在宪法起草座谈会各小组召集人联席会议上,李维汉说,有人主张把“司法”改为“审判”,恐怕应该这样改。过去用“司法”是我们没有搞清楚。
张志让说,同意把“司法”改“审判”。但用“权”字还值得考虑。苏联宪法只“立法权”用了“权”字,别的地方都没有用。苏联是以活动区别机关的性质,而不以权来区别,这里面也有原则问题。
周鲠生(宪法起草工作法律顾问)说,我原则上同意不用“权”字。法律小组认为“司法”不必改为“审判”,因为苏联宪法在这里用的是“司法”;法院要做的事情,也不只是审判,还有别的事情,所以还是用“司法”好。
李维汉说,那司法部就要改为司法行政部门了。现在,对司法权这几个字,大家都倾向不用“权”字,这是一致的,但有的主张仍用“司法”,有的主张把“司法”改为“审判”。李维汉问,法院要做的事情,哪些不包括在审判工作中?
周鲠生说,例如,公证、仲裁等。
张志让说,用“司法”可以,但并不是因为审判工作包括不了法院应做的工作。仲裁、公证等等,审判不包括这些,但司法也同样不包括这些。这一类事情是法院附带做的,有别的机关管不放在法院里也可以。
周鲠生说,这不是一个原则问题,而是一个名词问题。我们法律小组是不会坚持用“司法”的。
李维汉说,那大家就倾向用“审判”吧。
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宪法草案初稿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
在全国政协组织的讨论中,有的提出疑问:“被告人有辩护权”,是指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还是指请人辩护?如果自己为自己辩护,限于文化程度辩护不清怎么办?
在地方单位讨论中,有意见提出,在“被告人有辩护权”后,增加规定“并可声请由国家辩护士担任辩护”,辩护士由国家统一设立。
在地方单位和军事单位讨论中,有的建议,增加规定法院对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负有责任。有的提出,“被告人有辩护权”是由本人还是找律师辩护,宪法上要予以明确。
有的提出疑问,“被告人有辩护权”与苏联宪法规定的“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有何区别?法院行使职权既是根据法律,为什么还要有人代为辩护?国家有无固定的人代为辩护?国家有无为被告请辩护人的任务?
5月2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第六十九条,有两种意见:一是维持初稿的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二是修改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陈叔通说,我主张维持原文。苏联写的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上面还有“保证”二字。我们条件不够,没有律师,还是维持原文好。
刘少奇说,他(指被告人——笔者注)说他不会讲话,到了法院里说不清楚,要求法院里找个人能把他要说的话说清楚,是不是给他找?不一定是律师。
邓小平说,照原文,好像被告人现在才有辩护权。写“有权获得辩护”比较庄严些。
刘少奇说,困难是有的,但不能因有困难,这项权利就不要了。宪草要公布,全世界都可看到,写“有权获得辩护”比较好些,陈叔老看怎么样?
陈叔通说,我并不反对这么写,就怕做不到。
邓小平说,找律师找不到,但可以自己辩护,也可以找别人替他辩护,也可让法院找人给他帮忙,不一定非找律师。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和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都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宪法草案初稿第七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机关对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的犯法行为,行使检察权。”
在5月2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钱端升(宪法起草工作法律顾问)说,在召集人会议上,有人主张把“检察”改为“监督”,多数人主张还是用“检察”好。
李烛尘说,既然叫作总检察长,也就可以叫作行使最高“检察”职权。
刘少奇说,既然叫作总检察长,又叫了个“监督”,好像不要“检察”了。检察机关只有决定逮捕之权和控诉之权,没有审判之权。它的权力很大,但也有一定的限制。
黄炎培说,还是用“检察”好。在检察的对象当中,国务院是否包括在内?
邓小平说,不包括在内。
黄炎培说,“国家机关”是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刘少奇说,不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犯了法,要经过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机关才能办。
邓小平说,这一条的“国家机关”指的是工作人员。
黄炎培说,国务院的一个副总理犯了法,怎么办?
邓小平说,副总理犯了法,总检察长可以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逮捕不逮捕也决定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刘少奇说,例如一个副总理打死了人,常务委员会可以免掉他的职务,然后再按普通公民处理。
邓小平说,副总理犯罪,可以有两种,一种是职务内的罪,一种是个人的罪。属于个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普通公民处理,不能说成是副总理犯了罪。
9月20日通过的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第二章第六节的标题由“法院和检察机关”修改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