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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五四年宪法诞生的台前幕后

发布时间:2015-06-24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广泛开展讨论,发动人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两天后,《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要求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地展开讨论宪法草案的社论。
 
  在大规模宣传的基础上,讨论持续了两个多月,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人之多,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广大人民群众热烈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同时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补充意见。据统计,前前后后收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共有118万多条。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再一次讨论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决定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大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并通过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历史经验的总结,并就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及全民讨论情况作了说明。全体代表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充分的讨论。9月20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中国人民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此正式诞生。

 

  现在就请跟随小编,追寻历史的脚步,重温五四年宪法诞生那些鲜为人知的事儿......

 
 
 

 

 

1954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图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成员合影。前排左起:陈叔通、黄炎培、郭沫若、彭德怀、陈云、周恩来、宋庆龄、毛泽东、刘少奇、李济深、张澜、董必武、沈钧儒、何香凝、邓小平。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图为毛泽东宣布开会。主席台上自左至右:林伯渠、宋庆龄、朱德、毛泽东、刘少奇、李济深、张澜。

 

 

《宪法草案》

 

 

北京郊区国营五里店农场机耕队的队员们,兴奋地阅读着《人民日报》上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文件和消息。

 

 

沈阳重型机器厂的职工们,热烈欢迎宪法草案的公布。

 

 

宪法草案公布的喜讯,传到了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区的农村里。

 

 

上海市工商界人士举行宪法草案讨论会。这是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主任委员盛丕华在会上作报告。

 

 

西安市化觉巷清真寺的阿訇(右一),在向回民们讲解宪法草案的内容。

 

 

人民解放军空军部队的一个队长,向飞行员们宣读宪法草案。

 

 

上海市卢湾区高福里的妇女们兴奋地阅读宪法草案。

 

 

 
 
刘少奇:不能因有困难,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就不要了

 

 
  1954年3月23日,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第二章第六节,是关于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规定。对这一节,在以下三个问题上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讨论。
 
 
 
一、
 
是“司法权”还是“审判权”?
 

  宪法草案初稿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依法设立的专门法院行使。”

  在全国政协组织的讨论中,有意见提出,“司法权”与“审判权”有何区别?建议将“司法权”改为“审判机关”,因为,国家设立机关是为了做一定的工作,不是为了有一定的权要它来行使,所以最好不提“权”字。

  在地方单位的讨论中,有意见提出,司法权是由法院和检察机关行使的,为什么只规定由法院行使?

  5月19日,在宪法起草座谈会各小组召集人联席会议上,李维汉说,有人主张把“司法”改为“审判”,恐怕应该这样改。过去用“司法”是我们没有搞清楚。

  张志让说,同意把“司法”改“审判”。但用“权”字还值得考虑。苏联宪法只“立法权”用了“权”字,别的地方都没有用。苏联是以活动区别机关的性质,而不以权来区别,这里面也有原则问题。

  周鲠生(宪法起草工作法律顾问)说,我原则上同意不用“权”字。法律小组认为“司法”不必改为“审判”,因为苏联宪法在这里用的是“司法”;法院要做的事情,也不只是审判,还有别的事情,所以还是用“司法”好。

  李维汉说,那司法部就要改为司法行政部门了。现在,对司法权这几个字,大家都倾向不用“权”字,这是一致的,但有的主张仍用“司法”,有的主张把“司法”改为“审判”。李维汉问,法院要做的事情,哪些不包括在审判工作中?

  周鲠生说,例如,公证、仲裁等。

  张志让说,用“司法”可以,但并不是因为审判工作包括不了法院应做的工作。仲裁、公证等等,审判不包括这些,但司法也同样不包括这些。这一类事情是法院附带做的,有别的机关管不放在法院里也可以。

  周鲠生说,这不是一个原则问题,而是一个名词问题。我们法律小组是不会坚持用“司法”的。

  李维汉说,那大家就倾向用“审判”吧。

  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
 
是否应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宪法草案初稿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

  在全国政协组织的讨论中,有的提出疑问:“被告人有辩护权”,是指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还是指请人辩护?如果自己为自己辩护,限于文化程度辩护不清怎么办?

  在地方单位讨论中,有意见提出,在“被告人有辩护权”后,增加规定“并可声请由国家辩护士担任辩护”,辩护士由国家统一设立。

  在地方单位和军事单位讨论中,有的建议,增加规定法院对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负有责任。有的提出,“被告人有辩护权”是由本人还是找律师辩护,宪法上要予以明确。

  有的提出疑问,“被告人有辩护权”与苏联宪法规定的“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有何区别?法院行使职权既是根据法律,为什么还要有人代为辩护?国家有无固定的人代为辩护?国家有无为被告请辩护人的任务?

  5月2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第六十九条,有两种意见:一是维持初稿的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二是修改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陈叔通说,我主张维持原文。苏联写的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上面还有“保证”二字。我们条件不够,没有律师,还是维持原文好。

  刘少奇说,他(指被告人——笔者注)说他不会讲话,到了法院里说不清楚,要求法院里找个人能把他要说的话说清楚,是不是给他找?不一定是律师。

  邓小平说,照原文,好像被告人现在才有辩护权。写“有权获得辩护”比较庄严些。

  刘少奇说,困难是有的,但不能因有困难,这项权利就不要了。宪草要公布,全世界都可看到,写“有权获得辩护”比较好些,陈叔老看怎么样?

  陈叔通说,我并不反对这么写,就怕做不到。

  邓小平说,找律师找不到,但可以自己辩护,也可以找别人替他辩护,也可让法院找人给他帮忙,不一定非找律师。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和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都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三、
 
“检察权”要不要改成“监督权”?
 

  宪法草案初稿第七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机关对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的犯法行为,行使检察权。”

  在5月2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钱端升(宪法起草工作法律顾问)说,在召集人会议上,有人主张把“检察”改为“监督”,多数人主张还是用“检察”好。

  李烛尘说,既然叫作总检察长,也就可以叫作行使最高“检察”职权。

  刘少奇说,既然叫作总检察长,又叫了个“监督”,好像不要“检察”了。检察机关只有决定逮捕之权和控诉之权,没有审判之权。它的权力很大,但也有一定的限制。

  黄炎培说,还是用“检察”好。在检察的对象当中,国务院是否包括在内?

  邓小平说,不包括在内。

  黄炎培说,“国家机关”是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刘少奇说,不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犯了法,要经过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机关才能办。

  邓小平说,这一条的“国家机关”指的是工作人员。

  黄炎培说,国务院的一个副总理犯了法,怎么办?

  邓小平说,副总理犯了法,总检察长可以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逮捕不逮捕也决定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刘少奇说,例如一个副总理打死了人,常务委员会可以免掉他的职务,然后再按普通公民处理。

  邓小平说,副总理犯罪,可以有两种,一种是职务内的罪,一种是个人的罪。属于个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普通公民处理,不能说成是副总理犯了罪。

  9月20日通过的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第二章第六节的标题由“法院和检察机关”修改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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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阚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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