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违宪审查、依法行政及简政放权之浅见
发布时间:2015-05-23 来源: 法治宣传网原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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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的同时,要靠考虑其可实际操作性;法律草案起草同时就要考虑是否有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包括与宪法等上位法法律精神相抵触、不符合情况等要一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所有相关的上位法和下位法,不能给执法及法律适用及公民守法等造成不知所措甚至恶意不执行不适用对自己不利的法律,给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可乘之机。反之,轻了说是疏忽、为了立法速度等,严重点说就是不作为,甚至有渎职之嫌。
违宪审查
我国早就建立违宪审查性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但实际运行效果不理想,很多与宪法、上位法及立法精神不符甚至抵触,更有之立法时删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扩展加入等情况发生,造成法律系统事实上不统一;法律备案审查不给力,甚至有走过场之嫌,给行政、司法等造成可乘之机。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别是非一次性长期适用的红头文件(及相应性质的)应该列入法律审查备案机制或检察机关及公益诉讼等相应审查机制,一个违法文件的危害甚至大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因为此类文件往往是本级和下级优先选择适用的,被侵害合法权益的公民及社会组织等往往很难及时全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甚至不能有效维护权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依法行政与简政放权
一句话,行政机关应该做到国家常说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即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
国家正在进行简政放权等行政改革,这是一个好的征兆,希望尽快改革落实到位,该下放的下放,该割除的割除,把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所有非公益及民生性行政事项全部割除,不能下放。
我们立法机关不应该当旁观者,应该督促行政改革,审核权力清单(权力清单不应该由行政机关自己确定,应该是行政机关申报给相应权力机关审查核定),再不能再给过去行政膨胀精简、再膨胀的反复情况发生了。
法治宣传网 仁明
2015年5月23日上午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