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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契约精神与法治社会 | 茶座

发布时间:2015-05-23      来源: 中国民商法律网    点击: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作者系王利明。

 

“契约必须严守(pacta sunt survanda)”,这是来源于罗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到其合意的拘束。通常认为,这是私法自治的具体体现,私法自治必然要求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与谁缔约和内容如何以及是否变更、解除等权利,私法自治也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应当优先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定而适用。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其实,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历来存在契约严守的精神,这也是儒家诚信忠义法律文化的当然要求。“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儒家诚信法律文化将诚信甚至上升到一般的做人准则。所以,民间也历来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君子一诺,重于泰山”、“言必信,行必果”等说法,这些其实都构成了契约严守精神的文化基础。所以,在中国契约严守的观念在民间久存,甚至深入到中华民族文化的血液中。

 

我国当前社会仍需要进一步弘扬契约精神。我认为,契约精神首先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础,它是最基本的商业精神和最低限度的商业道德。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曾经提出,任何人都必须保守诺言,这是一般的道德原则;在中世纪,教会也要求人们恪守诚信并认为这是基本的宗教道义;在近代自然法时期,遵守契约也被认为是一项自然法则;而进入到市场经济社会,市场正是由无数的交易组成,只有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才能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契约精神也是构建市场的基础。一个诚实守信的商人更应该将合同看作是约束自己的法律。违约,尤其是故意违约是不道德的。应当指出,这一种观念,在近几十年也受到挑战。19世纪末期,美国学者霍尔姆斯(Oliver Holmes 1841—1935)对此提出了强烈批评。他认为,道德和法律的混淆在合同法中最为严重,违约的非道德性观点完全混淆了法律和道德问题。合同当事人并不在道德上负有一种履约的义务,所谓履约的义务本身是假想的(imaginary),如果你不信守合同,必须赔偿损害,正如你侵权必须赔偿损害一样,仅此而已。所以,他认为违约不是道德问题,仅属于经济上的问题。正是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后来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的经济分析法学派甚至提出了“效率违约”的理论。其认为违约的补救应以效率而不是公平正义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如果一方当事人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将超出他向另一方作出履行的期待利益,如果损害赔偿被限制在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内,则此种情况将形成对违约的一种刺激,应当鼓励当事人违约。一些民法学家甚至认为违约也是一种自由,应该包括在合同自由之中。

 

然而,经济分析法学派只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计算,而未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的角度进行分析,也没有考虑到违约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实际上,契约严守的精神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正所谓“重合同,守信用”。我曾经经常听到一些国内商人抱怨,他们在和欧美的一些商人打交道时,对于已经谈妥了的事情,如果要落实到纸上,往往很费周折,因为外国商人对签订合同极为重视,咬文嚼字,甚至为一个字都要拖很长时间,但一旦签下合同,就得按合同办事,其实认真推敲合同正是商人严肃对待合同的表现,合同规定得越细,就越能防范未来的纠纷,也能够防止上当受骗,相反,如果合同约定得不仔细,将来很可能增加纠纷解决的困难。

 

契约精神不仅仅是一种生活道德乃至商业道德,更体现为一种守法的精神。契约就是商人之间的法律。一个故意不守合同的人实际上就是一个不讲信用的人,不守合同的人也是不守法的人。只有一个社会中的公民讲诚实、守信用,也才能保障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真正得到人们普遍的遵守,而人们的普遍守法则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状况的重要指标。可见,契约精神不仅仅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建设中意义重大,其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也居功至伟。“重合同、守信用”、“言必信,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任何违约行为都是不信守诺言、不符合道德的行为,至于那种公然视合同为废纸,甚至利用合同坑蒙拐骗的行为,更是对法律和道德准则的严重践踏,应当受到法律的必要制裁和谴责。

 

经济生活中的商人应该遵守契约精神,市民社会生活中的每个公民也必须以此培育公民精神,甚至对公务员来说也应该秉持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在经济生活、市民社会生活乃至政治生活领域都是一种最基本的品行,对其作任何强调都不过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地方政府机构出尔反尔,这很大程度上与公务员自身法治精神、契约精神欠缺有关,其结果也会导致民众对政府执法能力的不信赖。

 

契约精神也是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的要求。一个合同签订的再好,对于不守契约的人来说,也无异于废纸一张。即使合同签订得再差,如果当事人都是严守契约精神的人,也会努力找到补充合同内容的机会。这就意味着,契约精神是保证合同交易正常进行的前提。由于市场本身就是以成千上万以交易为内容的合同关系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化就是契约化,市场的有序运行依赖于合同债务的严格履行和债权的充分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取决于作为交易基本规则的合同制度的完善。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达到320多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故意违约造成的纠纷,这就反映了诚信精神、契约精神仍然是我们实践中需要强化的。因此,必须强化人们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从法律上鼓励和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如果认为违约不违背道德,甚至从道义上说是正当的,只能起到鼓励违约的效果,其结果势必会对道德准则和交易秩序形成极大的破坏。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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