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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王松苗;到底如何建成法治国家?

发布时间:2015-05-17      来源: 《求是》杂志2015/10    点击:

来源:《求是》杂志2015/10,作者王松苗,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原标题: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原文链接: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15-05/15/c_1115245324.htm


法治既表现为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也表现为价值理念。作为法律规范,法治是公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是引领和规范社会生活的准绳,是国家根据社会性质、政治体制与历史文化作出的制度安排。作为法律实践,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是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叠加而成的一种生活方式。而在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的背后,支撑、引导它们的则是价值理念。法治理念清晰,制度安排才合理;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治才能真正得到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主体、人人平等,公平正义、良法善治等,按照这些理念来推进法治建设,才能真正建成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就是依据法律和法治精神治国理政,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对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要旗帜鲜明地申明我们的立场,不能跟在西方的后面亦步亦趋;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因此,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始终把宪法作为判断大是大非的准绳、国家治理的最高规则。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进程中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我国宪法也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这一地位: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必须理直气壮地讲,大张旗鼓地讲,不能含糊,不要犹豫,因为它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因为它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也是我们的优势所在。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话,必须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又依靠法治手段来实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不断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实现党、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干部要在依法治国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人民主体、人人平等

 

人民主体是指社会主义法治是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共产党人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的社会性质和政治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人民权益要靠法律来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来维护,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应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最早提出来的口号,它对于废除一切等级制和身份特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资产阶级所确立的制度是以财产占有不平等为基础的,所以它倡导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身份上的,掩盖了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社会主义不仅要实现政治上的平等,而且要实现经济的平等、社会的平等、文化的平等,使全体人民在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贯穿于依法治国全过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公平正义、良法善治

 

公平正义是指按照公正的原则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把公平正义贯穿于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追求,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求。没有了公正,法治就没有权威性,形同虚设。资本主义法治也追求公正,但它追求的只是形式公正,而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公正则是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的统一,它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

 

坚持公平正义,就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就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就难以保障。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良法善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法善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制定良法是为了善治,是为了把国家和社会治理得更好,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善治的目标不是管人民,而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实现善治,就必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同时,实现善治,还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实现国家治理有序、社会健康运行,实现人民安康幸福、国家长治久安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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