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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校长何勤华:各级立法、法院判决须接受宪法审查

发布时间:2015-05-01      来源: 木鱼多敲敲    点击:

 

 

撰稿|胡蝶飞

来源|上海法治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那么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我国宪法发展面临哪些新挑战、新问题?如何才能树立宪法权威,实现宪法监督权?为此,记者昨日专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沈国明。

何勤华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实现依宪治国,就要确立一整套依宪治国的机构和程序。中国的依宪执政,不能盲目效仿西方,要体现中国特色,有中国方式。沈国明指出,不要将“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混淆,建议设立专门的人大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以此来维护宪法权威。

 

【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

 

凡是各级立法、法院判

决必须接受宪法审查

 

记者: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全会公报中涵盖内容很多,您认为哪些是亮点?

 

何勤华: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有许多亮点,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可以说是最大的亮点。

 

记者:我曾听说过这样一个说法:我国的宪法是一部没有“牙齿”的宪法。有专家认为,此次全会释放出一个信号:被“冰封”的宪法监督制度要被激活,是要长出牙齿了,您觉得,公报里是不是释放出这样的信号?

 

何勤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之法治原则的提出,表明我国宪法至高无上地位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宪法再也不是一部没有牙齿的宪法,而是成为我们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

 

我们现在的宪法即1982年宪法,经过四次大的修改,已经大有进步:比如,宪法将经济建设规定为我们国家的中心任务; 宪法规定了人权保护的内容; 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等等。

 

但是,宪法还有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1982年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举这几个主体不得去干涉,但没有被列举的怎么办?人大能不能干涉?以及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能否干涉?

 

如果公民不能参与我们的审判工作,那是否就违反了宪法第二条中“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司法就属于国家事务或者社会事务,这一条把行政机关排除了是对的,把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排除,在某种范围内则是不符合宪法的。这一观点是否正确可以争论,但说明我们的现行宪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周密。

 

不仅如此,在完善宪法的规定及其实施方面,这次四中全会的公报还明确了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了要“加强宪法实施”,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宪法不再只是一部文本意义上的宪法,而是起着领导作用的根本大法。

 

记者: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如何实现宪法监督权?您认为应建立怎样的监督机制?

 

何勤华:必须建立起宪法监督制度,这也是学术界一直在呼吁的问题。凡是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法律,凡是各个法院做出的判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判决,都必须接受宪法的审查,如果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不符合宪法的精神,就必须予以纠正。而我们现行的1982年宪法,还没有做出相关监督机制的设计,这是它的一个缺陷,虽然有这个原则——“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追究”。

 

由于没有宪法监督制度,许多违反宪法的法律和法规就可以存在,伤害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法学界长期关注的收容遣送条例,是依据国务院相关法规实行的一种强制行政措施,由民政机关、公安机关实行,从1949年实行到2003年被废除,实施了54年,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伤害,当然,最终该条例被废止。

 

所以要真正落实宪法的这些原则和具体规定,要通过审查来加以监督。关于这点,法学界做了很多建议,包括一批著名法学家都提出了设想。我想,四中全会以后,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格局下,相关制度的建设,肯定会有所突破。

 

记者:您认为,要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需从哪些方面做出努力?

 

何勤华:我认为,要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把宪法上规定的条款,通过立法的方式把它们都明确下来,予以具体落实。比如,有学者提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只有宪法的规定,还没有具体法律予以落实。我们的宪法是“不可诉的宪法”,即没有相关法律,法院审判不能直接适用宪法来判案。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受到侵犯,往往得不到司法救济。

 

其次,要确立一整套依宪治国的机构和程序。宪法监督制度建立后,要使它有效运作,还必须有一套机构和程序。学术界建议成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也是积极的,有价值的,这对推进依宪治国的工作非常有意义。除了机构以外,还要有程序,有关于宪法委员会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沈国明

 

人大可设立宪法委员会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和法治结合起来了。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了依宪治国,实际上完全跟上了世界法治发展的新潮流,可以说我们站在了世界法治发展的前沿。

 

记者:全会提出,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有不少人认为,我国的宪法落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您认为,在宪法进一步落实方面,应该从哪里着手?

 

沈国明:当然,我并不认为我们既有的宪法制度已经充分实现。比如,如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话,抑制腐败至少要比现在更加有效。也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要让宪法制度能量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人大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影响人们对这个制度,甚至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信心。总体上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们国情的,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现在,各级人大比较注重立法工作,而按照我们的政治架构,监督也应该成为各级人大的主要工作。由于人大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导致我们在面临很多社会问题的时候,不得不借助于其他的辅助制度来加以应对,这就使得本来高度一致的制度体系变得碎片化了。

 

另外,宪法实施的外部环境也在发生变化。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日益增强,现在老百姓会用各种方法强烈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这和过去政府一说大家都听话的状况完全不一样了。所以政府不能犯错,政府要依法行政。今后要设定一些阶段性的目标,并逐步接近法治国家建设的最终目标。

 

记者:您此前曾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目前我国在宪法监督制度方面现状如何?您认为如何才能实现宪法监督?

 

沈国明:其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并不是第一次提到,此前也多次提及。但很多人对此有误读,不少人提到依宪执政,就误以为是西方的宪政,其实这完全是两码事。四中全会高度重视的依宪执政,是一种规范国家权力的政体安排,但不是指西方的宪政,而是一种反映了执政党的领导权、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的制度安排。

 

全会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机制。其实目前,我国对于宪法的监督机制并不是完全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属有一个备案审查机构,具有审查、监督的功能,但是其层级相对较低。因此,不少业内人士曾提出建议,应该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与人大下设的其他委员会平级。

 

我个人也主张在现有机构上,在人大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现在虽然是有这个功能,但没有这个专门机构,其起到的作用也有限。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可以负责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具体的监督制度如何设置,我们还是期待看到全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

 

 

 

阅读延伸

专家建议最高法增设“宪法法院”

 

撰稿|纪欣

来源|法制晚报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对此,专家建议,可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宪法法院,形成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

 

宪法学者、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华炳啸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982年宪法总体而言是一部适应了改革开放需要并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好宪法,这部宪法历经四次修宪,既适应了政治的需要,也体现了社会进步的要求。

 

由于在我国宪法规范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诉讼,也没有违宪审查机制,所以宪法主要是作为根本法、作为母法、作为政治共识而存在的。

 

华炳啸认为,宪法的这种有限作用,是由转型期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并与我国的法治建设命运息息相关。

 

在前三十年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改革与转型主要是在党的领导下靠党政权威推动的,体现出“试点探索、政治突破、法制跟进”的特点。

 

那么在试点阶段、在政治突破阶段,可能会出现所谓“良性”的“改革违法”甚至“改革违宪”的情况,而随后跟进的宪法与法律的修订往往是对改革之后既成事实的确认。

 

这在“摸石头过河”“不争论”的时代背景下,大胆地改、大胆地试,突破旧的条条框框的改革优先思维获得了广泛的政治包容。

 

华炳啸认为,要将宪法落到实处,才能保证改革的成果。为此,他建议制定宪法监督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同时,可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形成违宪审查的政治审查机制。

 

此外,可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宪法法院,形成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也可以赋予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高于宪法法院的地位和效力,但应由《宪法监督法》以及相关的违宪审查程序规则予以明确限定。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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