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问题在于,当前《宪法》虽被尊为“根本大法”,却在法律系统的运作中被束之高阁,对社会变迁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鲜有回应的,其恐怕远不足以承担指导治国、规范执政的任务。“宪法”概念及其权威的真正激活,只能仰赖“宪法"文本的实际运用,并最终体现在成文化并最终制度化的解释结论之中。一个宣称要依宪来立规成事的政府,首要考虑的就是活生生的宪法解释问题。
令人稍感遗憾的是,无论是全会的《公报》还是篇幅更长的《决定》,对于宪法解释问题都着墨有限:二者均仅仅强调要“健全”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反倒是对不涉解释问题的“宪法宣誓制度”所提甚多。希望借黄明涛博士的这篇短文,再次强调宪法解释在“依宪云云”的宏图中无以替代的关键地位。 |
宪法解释:让宪法不再沉寂
黄明涛
当我们说“法治”应当是动态的,其中一层意思是,法律需要在文本的刚性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之间取得平衡。宪法也是如此。一方面,我们希望宪法条款明晰、显白、概括、以致能垂范久远,那种朝令夕改的文件是很难令人肃然起敬;但另一方面,面对一个急速变迁的时代,面对话语体系之间的错置与龃龉,我们又希望看似刻板的宪法言辞能够身段柔软地为现实提供切适的回应,不论是政府抑或百姓,都有此需要。
所以,专业人士会说,宪法解释很重要。对宪法条文含义的合理解释,能够把抽象的“法规范”与具体的生活情境衔接起来,让宪法变得具体、亲和。在网络上举报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与对方的名誉权作合理平衡?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同时第51条又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什么是“违法失职行为”?什么算是“捏造或歪曲事实”?名誉权是宪法所承认的“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吗?公职人员的名誉权是否会因为其特殊身份而有所不同?互联网时代让检举更便利了,这会让名誉权更脆弱、以至于值得宪法给予更多保护吗?一部制定于互联网时代之前的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修订颁布——又是否应当被假定可以包容新时代的新问题呢?我们必须承认,如果宪法条款不能被合理、恰当地解释,以回应、评价或者在法定程序中权威性地裁决诸如上述这一类的问题,就很难说宪法是有用的、可用的。或者可以说,这样的宪法对于现实而言是缺乏解释力的。
但这部宪法几乎未曾被解释过。所以,当“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成为近几日的高频词汇时,那些曾经学过一点宪法、却又对她抱有复杂而微妙情感的人,几欲奔走相告,也就显得情有可原了。这并不是什么职业病。放眼全球,没有哪个国家是仅凭《宪法》中的区区几千字就敢声称其“宪政国家”的身份的;相反,大量的宪法解释——见诸各种可查阅的权威文件之中——才演绎了宪法的含义、训练了职业法律人、激励了社会大众、并最终驯服了政府权力。因此,令人欣慰的是,将完善宪法解释程序的工作纳入议事议程,表明执政者告别了某种天真的想法,即仅仅满足于有那么一本冠之以“宪法”之名的白皮小册子就可以向人民交代、自诩为宪政国家了。看起来现在的共识是,宪法的那些条款不能再躺在那里了,而是需要被唤醒、被援引、被辩论、被倚重、被用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就是宪法解释程序应当实现的功能。
由此推之,这样一套程序应当是:1)开放而便捷的,向任何有求于宪法的人敞开大门,尤其是向公民和社会赋权(empower),而不能将缺乏专业知识的人或弱势群体排除在外;2)透明可见的,让伴随宪法解释而产生的所有信息和材料都可以转化成宪法教育的素材;3)专业而严谨的,即最终需要用专业的方式将宪法解释程序所涉及的规则、技术、概念术语予以系统化,从而让这一机制长盛不衰。如果有人问,宪法解释程序所提供的产品是什么,我想这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问题,需要花时间和力气做回答。但此处我更愿意强调,宪法解释程序的持续运行本身才是令宪法“永葆现实解释力”的关键。
曾有一次,我遭遇朋友们的提问,中国宪法都写了什么?能解决什么问题?在某一具体的社会问题上,宪法到底是怎么做出回答的?我尽了最大努力,希望不负自己所受训练,但我仍能感觉到他们的困惑。但我期待下次能这么开场:你看,对于这一条呢,根据宪法解释权威机关的释宪,答案是这样的……
(作者简介:黄明涛,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