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共识网《国所施何法?法所治何人?——也说“依法治国”》
导读:没有一个人不希望自己的祖国繁荣富强,中国人,即使是最普通的中国人,血管里流淌着的都是热爱祖国的热血,人们痛恨腐败,绝不仅仅因为有人巧取豪夺了他们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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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都在谈论依法治国,就好像这件事是现在才提出来的,其实中国从来都是在依法治国,有人把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重要会议所形成的“依法治国”条文做了如下罗列:1978年,十一届三种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2年,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之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也就是当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把依法治国作为全面推进改革的新里程,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此我们满怀期待。
“历史的经验值得做注意”,虽然我们1978年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然而。。。。。就像孙立平先生一再警告的那样,中国社会正在走向全面溃败。孙先生所谓的“全面”,我理解就是全部,既包括政治,包括经济,亦包括文化,更包括社会伦理,包括每一个个体的精神道德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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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特别指出,这是一种带有中国特色的权力主导型的社会溃败,即所有的社会溃败都源于不受监督的权力,都源于国家权力在依法治国口号下的变异,它至少在某些局部,变异成了这个伟大国家的反动力量,变异成了人民最凶恶的敌人。
我们不妨做这样的设想,如果特殊利益集团丧失了国家权力这根权杖,他们还能做什么?他们将什么也做不了,甚至可以说,他们将什么也不是,恰恰是国家权力使他们变得神通广大,无人可以遏制,换一句话是说,国家权力是他们为所欲为的最主要条件,我们是从变异权力之树上收获畸形的社会之果的。
什么人每年在吃喝、汽车、出国上消耗掉9000亿公款,又是谁,面对这个令人乍舌的数字无动于衷?什么人在遮掩滔天洪水一般的腐败案件?。。。。。
答案极为简单:权力。是的,是权力。不需要哲学社会学的高深论证就可以断言:所有社会罪恶都来源于权力罪恶,权力罪恶是全部社会罪恶的渊薮。一个正派社会没有什么别的秘诀,就是把权力关在了笼子里;一个不正派社会也没有什么别的奥妙,就是权力横行在大地上。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社会被称之为自由民主的社会;权力横行在大地上的社会被称之为不自由不民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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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此情此景——依法治国下的改革开放——只要不是先天愚型只能扳着指头数到2的傻子,都会由不得发出这样的质问:这究竟是怎么了?难道是依法治国有什么问题吗?如果没有问题,我们是不是大白天撞见鬼了呢?如果有问题,那么,36年之后再次重新提起这个令人着迷的口号,我们是应该抱希望还是不应该抱希望呢?
。。。。。。就像俗话所说的:“希望越大,失望也就越大。”谁也不希望被失望折磨得茶饭不思,小脸儿焦黄,。。。。。我希望看到,他们盯着电视的眼睛至少应当弹射出一两朵火花,然后说:“嗯,得看看,说不定呢!”。。。。。。
。。。。。。倘若一个社会容不得一点点儿批评的声音,不容许人们表达对政治、经济和文化事物的真实感受,不容许传达普通人对这些事物的真实反应,那么,这个社会还是健康的吗?这个社会还是坚强的吗?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该从何说起呢?我们引以为骄傲自豪的“中国梦”该从哪里做起呢?我们又该将“宇宙真理”置放何处呢?
除了利益集团,没有一个人不希望自己的祖国繁荣富强,中国人,即使是最普通的中国人,血管里流淌着的都是热爱祖国的热血,人们痛恨腐败,绝不仅仅因为有人巧取豪夺了他们的财富,而是因为他们看到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利益集团正在上下其手地摧毁自己的祖国,他们痛彻不已,他们需要说出自己的声音,需要为这个国家做一点儿什么。。。。。。,而是建设性思考,是对历史责任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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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无法否认,36年来中国人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所有人的收入都增加了,然而也必须看到,普通民众与利益集团财富的增加远不在一个量级上。用一句形容的话说,前者用汗水乃至于生命换来的是一块窝头,后者用国家权力换取的则是整座金山。。。。。。
。。。。。我们眼睁睁地失去了整整10年宝贵时间,由于政治改革的阻滞,永久性地失去了社会和解的条件,那种蓬勃向上的精神形态遭到系统性的侵蚀与压制,这就是以“维稳”为标识的国家意志的最主要政治动因,所有与此相关的“治民”的国家法律,都是在这种社会政治条件下形成并付诸实施的。 。。。。。。
由此说来,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国从来都是在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早在建国之初就有了一部宪法,在我印象里,至少舆论上这部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文化大革命中,有一个恐怖的“公安六条”,也是被严格执行的国家法律;改革开放以后,更是加强了立法工作,颁布了N多项国家法律,所以你更不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过去的65年时间里没有依法治国,所以现在需要依法治国了,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我们还可以把目光投送得更远一些——由此上溯两千余年,“依法治国”也从未间断,中国历史中出现的清朝、明朝、元朝、宋朝、汉朝、唐朝、秦朝等封建王朝,也都是在依法治国,所以才有《法经》,所以才有《秦律》、《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国家法典。。。。。。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不是实行了依法治国,而在于“国”所施是何人之“法”,法所“治”又是何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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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张千帆先生最近有一篇题为《宪法实施靠谁——论公民行宪的主体地位》,指出了“依法治国”所应当遵循的无法回避的诸项原则,或者按照我的理解,指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在宪法实施层面不应当缺位的必备项。文章有这样一段话:“最重要的公民行宪方式在于人民行使宪法权利、有效促使政府行宪的手段,主要体现于广义的言论自由、选举民主和诉权。此外,宗教与信仰自由是维持人民思想独立的重要权利,也有助于激发人民积极维权的热情。”
我以为,“广义的言论自由、选举民主和诉权”应当在“行使宪法权利”之前,而不是在它之后,道理很简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充分的政治自由,它的全部上层建筑也就只能体现统治者的利益,即使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台某些利民的法律,也会在庞大复杂的国家行政机器的运作中成为空洞,或者被束之高阁,或者消失于无形。。。。。
有了上述情节,那么,本文标题所谓“国所施何法?法所治何人?”难道还是要回答的问题吗?不需要回答了,答案早已经赫然矗立在我们过往的生活之中,它庞大而坚固,它不可逾越。
唉!能怎么办呢?没有任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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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闲扯几句。。。。我们当然希望依法治国可以治出一片政治清明,我们更希望历史之河从此开阔舒朗,出现波澜壮阔、烟波浩渺的壮观景象,前提是:国所施,必须是人民之法;法所治,必须是执掌国家权力之人。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将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还给人民,首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让人民从程序上和实质上自由、民主地进入国家政治过程。非如此,人们仍旧有理由担心上演过的戏剧在换过服装道具之后再次重新上演,历史前进的脚步进一步被羁绊。。。。。这并非杞人忧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