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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少彬:宪法的腿和牙

发布时间:2015-04-30      来源: 涂少彬的法律博客    点击:

 

 

  长腿,是宪法要从墙上走入社会生活中;长牙,是宪法开始要生长出根本法的适用权威。宪法长腿长牙是我国要实现依宪治国的必然逻辑要求,也是宪法要兑现其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中的权威的开始。

 

文 | 涂少彬

来源 | 涂少彬的法律博客

 

  前不久,在中部一个省份地级市的法治宣讲会上,为了能让在座的干部理解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治国的重要性,我用了一个通俗的说法来阐明它:以前,中国宪法挂在墙上,它虽有重大的政治宣示意义,但是终究腿与牙不全。宪法没有实施的法律路径,因而事实上也未拥有其应有的宪法权威。这次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我国宪法长腿长牙的开始。长腿,是宪法要从墙上走入社会生活中;长牙,是宪法开始要生长出根本法的适用权威。宪法长腿长牙是我国要实现依宪治国的必然逻辑要求,也是宪法要兑现其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中的权威的开始。

 

  作为法律人,宪法乃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拥有最高法律权威是一个基本常识。然而,当前我国宪法由于缺少实施的可操作性起点与路径,它的应有权威并未充分地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至于在前些年的某些高校法学教材中,宪法学还被界定为理论法学,宪法权威往往仅限于政治宣示层面,处境尴尬。

 

  当今高层之所以要让宪法长腿长牙,除了力图锐意进取,通过建立起宪法实施的实际权威,为法治权威建立起宪法的逻辑起点以图长治久安的政治宏图外,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社会结构发生各种不可逆转的转变也是重要原因。三十多年来,我们仰仗邓小平的改革开放,社会生活层面已经积累了雄厚的有利于宪法长腿的不可逆转的结构性变化。改革,确立了牢固的市场经济,社会利益出体多元化,这基础性地要求宪法拥有实际而强大的权威,使社会在利益主体分化的基础上拥有统一的权威与秩序;开放,使得社会有更多的知识与信息流入与生产,降低了依宪治国所需要的知识与信息成本,社会主体拥有更理性更高水平的认识与判断力,凝聚了更多的依宪治国的可贵共识。同时,市场经济与对外开放促使人们的价值观日益理性多元。在此基础上,传统社会的人治构造日益松动,传统的人治权威难以复制并日益式微。因而,再不树立起宪法权威,中国社会权力权威的运行成本与风险变大。宪法权威如果此时还不进场,不树立起非人格化的拟制权威,国家的权力运行秩序与社会生活的安宁难以得到根本性的保障。进而言之,如果我们把依宪治国的基础建立在改革开放带来的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知识与信息的普及性、便利性与廉价性的基础上,那么依宪治国其实也是邓小平改革开放路线的必然结果。

 

  当前中国互联网上存在左右纷争,这需要宪法凝聚共识,控制风险。与以往一般性地强调宪法的权威不同,这次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治国制定了宪法长腿长牙的初步可操作性纲领:“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虽然只有短短一句话,但它包含着前所未有的丰富与可延展的宪法实施的逻辑与规范起点。这个令宪法长腿长牙的初步纲领凝聚了社会的最大理性与最大共识,能够最大限度地控左右之争,控制社会风险。易言之,四中全会关于宪法实施的论述不仅能拉回偏离理性轨道的争论与主张,而且具有规范法学与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可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上有言论将既有的政治权威与宪法权威对立起来,认为既有的政治权威要弱化甚至是退场才能成就宪法权威的进场。要回应这种言论,我们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即既有的政治权威与宪法权威到底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理性关系?从法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权威是非常有价值的东西,社会各个阶层都需要权威以及权威供给的秩序,提供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和谐与安宁,进而降低社会各阶层乃至个人之间的交易成本。中国国家大,各个地区与阶层之间发展的水平不均衡,非人格化的宪法权威极其重要,有了这一权威,任何阶层与群体都可以从中获利。即使按照自然法的观点,人类从自然状态的战争状态中走到国家状态,最大的收获便是获得了一个非人格性的权威力量,这个权威力量使得获得了和平与安宁。对当代中国社会而言,政治与社会和平与和谐,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东西:没有权威,社会将回到自然状态;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这更将是一种灾难。从社会文化与法治建成的经验来看,我们环顾东亚,从北到南,韩国、日本、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新加坡,所有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或地区,法治都不是内生内发自然进化而成。如果我们直面历史,就可以发现,东亚儒家文化圈中,新加坡与香港地区的法治是由外在的英国权威加持下形成的;而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在冷战背景下,则是由二战后由美国力量地切入与保障,加之内部政治强力推进而成。即便如此,由于东亚儒家文化内有内在寻求强人政治的因子,同时又暗含民粹力量的巨大潜流,故法治没有权威推动与保障,事必不成。今观东亚,除中国之外的儒家文化圈内的法治成长,如果没有美国这一个外在的权威,其法治建设事必蹉跎。台湾的陈水扁时代,民粹主义横行,法治或被政治强人操弄,或被民粹力量冲击,常常处于脆弱的颠覆边缘便是车鉴。毋庸讳言,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不可能也无需由外在力量提供法治建设的权威支撑。

 

  我国政治权威稳定供给的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权威的稳定供给者不仅不是依宪治国的阻力,相反是推进依宪治国不可或缺的有力保障。论述至此,问题来了:既然存在共产党的政治权威,又要建构宪法的拟制的非人格化权威,那么这二者之间关系到底为何?从我国政治体制、邓小平关于宪法权威与党的权威的经典论述与四中全会的精神来看,宪法权威与党的权威是一个一体两面、相互加持、相互作用又相互规范的关系。通俗地讲,宪法权威与党的权威这二者之间是一个宪法性的法律联合体,党的权威要以宪法权威作为基本载体、框架与平台,而宪法权威又无法离开党的权威地推进、加持与型塑。宪法权威作为党的权威的基本载体、框架与平台,它是党的权威存在的重要形式与宪法保障,同时也是对党的权威宪法规范;而宪法权威也无法离开党的立宪与宪法运行的领导权、主导权、评判权与民主权的领导。

 

  在当前中国市场经济向国内与国际两个维度纵深发展之际,中国社会各阶层权利主张的意识与力量日益发展,同时,市场资本力量也日益壮大。政府、社会与资本三种力量能不能形成有效的常态均衡发展态势,社会与资本的变异力量——民粹与寡头势力能不能得到有效平抑是中国能否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键。而这个关键中的关键又在于中国的政治权威与法治权威能否有效地形成有效、平稳又和谐的宪法法律关系,进而共同推进中国的法治伟业。我们可以推论,依宪治国是当前政府、社会与资本及左与右最需要的公共产品。中国只要按照四中全会的路径与逻辑走下去,宪法权威的政治权威保障与自我保障形成良性循环,其法治前景则相当乐观。

 

  当前,四中全会只是拿出了宪法监督制度与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目标。或许有人对宪法腿与牙的这种生长进度不够满意。然而,渐进的宪法权威生长确实是一种非常了不得的宪法智慧,它能在市场经济与宪法知识及信息便利的年代,结合中国的现实,阶段性地让宪法为政府、社会与资本提供廉价、优质而又适切的权威与秩序。

 

  宪法长腿,它终将粗壮,进而沉稳有力地迈向社会;宪法长牙,它终将锐利,进而为中国社会提供理性而强大的权威!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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