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的尊严,主要指“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或身份”,在宪法上就直接解释为人的基本权利。如果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被掠夺,他的自由可以随意被侵犯,他在共同体中总是“低人一等”,这个人就没有尊严可言。真正的尊严在于人的诸项权利如平等、自由、安全、财产等,都得到尊重和保障。宪法就是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的最高法,通过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基本权利进行预设,宪法为人营造出一个公共空间,让我们能够尊严地生活。
文 | 傅达林
来源 | 兵临法治的法律博客
即将到来的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有关宪法的话题日渐升温,相关庆祝宣传活动也逐渐展开。我们该如何过好这一节日,官方和民间已做了很多安排,目的都是让公民触摸宪法、读懂宪法、感悟宪法,拉近宪法与每一个人的距离。
什么是宪法?很多人会脱口而出她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除此之外,似乎就没有多少认知了。宪法究竟与我们每个人有什么关系?人们往往并不清楚。
对宪法的学理解释有很多种,世界上的宪法文本更是多种多样,但归结到根本上,宪法乃是“人”法,是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的最高法。认真读一读宪法的文本,条文的字里行间分明矗立起一个大写的“人”。
作为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痛定思痛的结果,人的尊严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并促成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公布。随后,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更是成为各国宪法的主旨精神,不仅见之于具体条文,更体现在对公民各项权利的规定当中。
所谓人的尊严,主要指“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或身份”,在宪法上就直接解释为人的基本权利。如果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被掠夺,他的自由可以随意被侵犯,他在共同体中总是“低人一等”,这个人就没有尊严可言。真正的尊严在于人的诸项权利如平等、自由、安全、财产等,都得到尊重和保障。宪法就是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的最高法,通过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基本权利进行预设,宪法为人营造出一个公共空间,让我们能够尊严地生活。
中国现行宪法2万余字,字字千钧,无不凝聚着对于人的主体价值的认可,表达出宪法捍卫人的尊严的精髓。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以及政治和其他领域的诸多基本权利,还在2004年修宪时郑重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最耀眼的条款;同时新增“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保障个人的自由与尊严上用心良苦,让宪法上的“人”越写越大。
宪法日我们不妨读一读宪法。靠近她,我们感知到的并不是三六九等的权利色差,而是其关怀人性、尊重人权的温暖体验;触摸她,我们了解的不仅是宪法的历史和中华民族追求自由民主的精神,更能体验到宪法对于人类自身的终极关怀,对于我们个体生存权利的尊重。
宪法要保障人的尊严,就必须成立政府(广义上的国家机关)。我们常说宪法是“母法”,就是从生育意义上讲的,因为政府由宪法产生。而宪法之“母”是人民,人民创制了宪法,并经由宪法产生政府,以保障宪法中所宣示的人的尊严。因此形象的说,宪法就是人民颁发给政府的“准生证”。
美国宪法开篇即伸张“我们人民”,人民的制宪主体地位凸显无疑,整个宪法的叙事方式就是:人民为了实现自己的尊严,创制宪法并通过宪法生产政府。中国宪法也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着人民是政府权力的总来源,宪法则是人民授权的最高契约。且与以往的宪法文本相比,“82宪法”在结构上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端正了人的价值在宪法中的定位,折射出立宪者对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认知变迁,同时也暗含着国家机构成立的目的在于人的权利。
既然宪法是政府产生的合法性来源,那么政府也必然要受宪法的规制,不能违背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更要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与义务。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而为了监督政府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约束权力。宪法于是体现出“严母”的角色,要时刻督促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时刻防止警惕它走上歪路、甚至反过来干出“弑母”这样大逆不道的事来。
明白了这个道理,就不难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和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突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可谓得其精要。
当人民立宪并产生政府之后,人民同时又成为政府治理下的臣民。如何防止政府不听从宪法、干出越轨之事呢?关键在于复活个体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并激活宪法上限制政府的装置。
“文革”期间,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面对迫害,手持宪法也不能捍卫尊严,关键就是社会上全是臣民,缺乏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如果“人人都受着自私的动机所引导”,“再也不作为公民而提出意见”,精美的宪法必将被束之高阁,人民的公共精神也将沉沦堕落,宪法上人的尊严最终也会荡然无存。
历史的教训告诫我们,必须让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当我们从静态的文本走进纷繁的生活中,有没有充分实现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有没有积极履行宪法上的公民职责?有没有把自己当作宪法上的“主角”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合格的公民应该认识到个人在宪法上的主体价值与尊严,并积极践行。
复活每一个人的力量,担负宪法上的公民责任,并推及公民组成的代表,发挥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建构功能,宪法才能永葆青春,宪法上矗立的人才能持久获得尊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在激活宪法上作出了安排。公民力量的复苏与宪法装置的激活,必将让生活中每一个具体的人收获幸福。
12月4日,让我们每个人都上一堂自己的“宪法课”,在内心与宪法对话,从中读懂人的尊严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