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木春山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虽然落幕月余,但全会决议对依法治国进行了统领式的阐述,给外界留下的诸多想象空间,话题至今仍在发酵。
笔者留意到,有关中国是否应该设立既与西方有相似性,又体现中国体制特色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的说法,在学界讨论颇多。比如宪法学者华炳啸就认为,可根据四中全会的精神制定《宪法监督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同时,可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形成违宪审查的政治审查机制;可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宪法法院,形成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等。
但是官方至今没有对宪法法院是否应该设立做公开表态。一些学者更是认为宪法法院是西方制度的产物,不符合中国国情,对宪法法院等讨论表示反对。
那么究竟什么是宪法法院?它离中国有多远?
根据相关资料,宪法法院是专门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机构,它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意识形态色彩,更突出的是法律的价值和定位。
1920年宪法法院首创于奥地利,其后欧洲国家相继开设。二战后法权思想深入人心,开设的国家更具普遍性,除了法、德等发达国家之外,俄罗斯、韩国、泰国等亚太国家也设立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伊朗、刚果、缅甸、智利等后发国家有同样的机构设置。
宪法法院对维护国家正常运作以及宪法权威的作用极大,该法院的相关判决甚至可以决定一个政府的去留。中国人最熟悉的例子或许是泰国前美女总理英拉被反对派告上宪法法院一事。法院裁定英拉曾在2011年滥用职权给亲信开绿灯调动工作,涉嫌违反宪法。随后英拉不得不辞去总理一职。
笔者从有关途径了解到,从上个世纪80年以来,学界就对中国是否开设宪法法院有过讨论。相关的法学杂志曾多次刊登过宪法法院展望等文章,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这种法制架构进行预设与猜想。这次四中全会决议对依法治国的高度认同和超常规表述,让中国法学群体和民间对宪法法院的设立再度燃起希望。
不过笔者也注意到,目前中国似乎并不存在设立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的土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纪委特邀监察员马怀德教授针对设立“宪法法院”来处置违宪行为的呼吁表态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没有关于设立“宪法法院”的任何安排;和设立新机构相比,真正健全监督机制更重要。
今年49岁的马怀德不仅法学背景深厚,也是官方颇为青睐的法院家,2005年12月,他曾为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讲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鉴于此,笔者认为,马怀德对宪法法院的一些看法,可以看作是该机构近期不会在中国设立的现实原因。
首先,根据马怀德的说法,“从这次四中全会的决议来看,尚没有设置宪法法院以及宪法委员会等机构的任何安排和计划。”
这意味着中共中央对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方案中,并没有宪法法院或新成立类似机构。虽然马教授并未完全排除宪法法院设置的可能,不过考虑到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决议是带有长期性、纲领性和规划性的历史文件,其出台过程是充分酝酿和考察的结果,不会轻易修改;稳定和渐进应该是决议的两大实用功能,突然做出制度性调整的“宪法法院”在短期内确实不具可见性。
宪法法院暂时难以设立的第二个原因是,官方认为在有关宪法监督的“名”和“实”相比,“实”大于“名”。马怀德对笔者介绍时称,“如果有宪法法院的名字,没有宪法监督之实的话,这个名也是空名。但是如果你有有效的宪法监督和保障机制,即便没有宪法法院这样的名,但能够起到宪法监督作用的实,这更重要。”
这也可以引申出官方对依法治国能够达到什么效果最为看重,在实用主义主导议程设置的前提下,宪法法院等外在的一些修饰名称似乎并不那么重要。
目前,承担宪法监督职能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是中国特色的机构设置。它是否能起到类似国外的宪法法院的作用,就要看下一步能否按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议所安排的改革举措履行相关职能。
马教授认为,加强宪法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宪法解释程序等方面,如果能够进一步,特别是把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到备案审查的范围,充分发挥人大在宪法监督方面作用的话,即便是没有宪法法院这样的提法和说法,那么能够起到对宪法有效监督的话,也应该算是一大进步。
其实针对宪法法院,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设置,许多国家是将违宪审查的权利赋予该国的最高法院或是其他各级法院。这是中国至今没有以及近期也不会设立宪法法院的第三个原因,也是制度原因。
不仅中国,一些西方大国也没有宪法法院。比如美国,只有联邦法院和各州等地方法院,管理包括违宪在内的刑事、民事各种诉讼。联邦最高法院在200年前曾裁定一部法典违宪,这成了奉行海洋法系的美国一个法律判例。因而普通法院具有违宪立法审查权成了美国法律界的标志。
马怀德同样认为,各国制度有自己的特色,关键是看能不能真正充分发挥宪法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