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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怎样出炉的

发布时间:2015-04-29      来源: 人民日报    点击:

 

 

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来源:人民日报,记者徐隽。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43件司法解释,分6批发布32件指导性案例,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信息网络、劳动争议和国家赔偿等领域。

 

这些人们熟知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是怎么出炉的?对统一裁判尺度、促进严格司法、防止“同案不同判”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如何完善我国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环保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是今年施行的第一件司法解释,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发布的第四十三件司法解释。

 

“本《解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2014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

 

影响深远的司法解释出炉前经过了怎样的反复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制定程序严格

●历经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六大程序

 

“我国已有最高法2007年出台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2005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及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多部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推动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司法解释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等制度规范。”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朱巍说。

 

据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制定司法解释必须统一立项。每年,最高法都会制定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经审委会讨论后实施。最高法各审判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等,都是司法解释立项的重要来源。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涉及不同审判业务部门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起草或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起草”,要求司法解释起草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法很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起草、讨论、提出咨询或修改建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最高法成立了12个小组,分工负责分头起草司法解释。肖建国参与了第一起草小组的工作,涉及起诉、受理、管辖、期间、送达、诉讼费用等方面内容。多年来,他已参与20多部司法解释的论证座谈。

 

“司法解释起草完成后,要先报研究室审核,再报主管院领导和常务副院长批准,最后才能提交审委会审议。” 胡云腾说。

 

审委会委员在审议时会提出不少意见,起草部门还要严格按照审议意见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稿经研究室审核把关后报送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签发。

 

每一部司法解释均以最高法公告形式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刊登,并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发挥作用突出

●每一条司法解释条文都在反复地适用,展现出强大生命力

 

如何解释法律,是由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及具体国情制度决定的,各有不同的模式和特色。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了3000多件司法解释,见证了中国迈向法治国家的每一步。

 

“我国司法解释已经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基本定型、独具特色的制度模式。”胡云腾说,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司法解释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遵循立法原意,解决审判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不具有创制法律的性质和功能。此外,司法解释权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共同行使。法官、检察官个人以及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都不享有司法解释权。

 

而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解释权主要通过判例形式行使,法官独立司法,具有“法官造法”的功能,法官在个案中作出的法律解释以及判例的援引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这种司法模式虽然相对比较灵活,但太过依靠法官的经验,‘法官造法’会造成同一类型案件‘畸重畸轻’。因此,近年来这些国家也在反思,并尝试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约束司法。”朱巍说,我国把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结合起来,通过解释加宽、深化法律适用,使“旧法变新法”适应社会发展,同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来强化监督,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出现。

 

此外,朱巍认为,我国司法解释制定程序保障了社会参与,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机制确保司法解释符合宪法、法律,十分民主和科学。这些优势,是其他国家不能比拟的。

 

在肖建国看来,我国司法解释针对性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及时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每个司法解释条文背后都有一大堆的案例、裁判文书作为支撑。“中国有不少沉睡的法律条文,但从来没有沉睡的司法解释,每一条司法解释条文都在反复地适用,展现出强大生命力。”肖建国说。

 

功能有待加强

●专家学者建议建立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联动机制

 

司法解释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形式,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对于严格司法具有重要保障和推进作用。

 

“司法解释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公正司法;有助于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动形成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有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个案裁判的怀疑和误解,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效裁判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胡云腾说。

 

如何改进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呢?

 

“司法解释的制定,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大量同类法律问题。其中,有的问题是法律虽有规定但不明确、不具体、有歧义;有的问题则是法律没有规定,存在制度漏洞。”肖建国举例说,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案件,多数都要进入执行款的分配程序。谁有权申请参与分配、哪家法院负责主持分配、有多个债权人时分配顺序如何安排等问题,实践中每天都要面对,但却始终没有标准答案,导致“执行乱”盛行。

 

“有人认为,填补这一制度漏洞已经涉及立法,如果由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有越权的嫌疑。”肖建国说,我们应该以立法法修改为契机,建立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联动机制。要么明确授权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要么由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草案中超出权限的内容联动启动立法解释程序。“这样做既可以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又可以避免最高法遭受越权的指责。”

 

朱巍认为,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比虽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但仍然不宜过长时间分离于立法机关之外。我国现存的3000多部司法解释应尽早融入法律本身的修改之中。最高法和最高检也应及时废止过时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经实践检验证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可以被国家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从而为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提供准绳。”胡云腾说。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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