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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治与德治是否“兼容”-兼与张千帆等三人商榷

发布时间:2016-04-06      来源: 法学学术前沿    点击:

作者:周占生,洛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授

 

 

 

近来,法治与德治是否兼容这个似乎“老生常谈”的问题又在学术圈激起波澜。张千帆教授在某论坛演讲时肯定两者的兼容性,理由很简单,即在美国这样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人也要恪守职业道德。很快,专栏作者邵健先生提出商榷,强调“德治”与“道德”的概念界分,认为法律人讲求职业道德与“德治”并无关系。观点碰撞,正待迸出思想火花,不想斜刺里又“杀出”其申先生,针对邵先生的观点一番议论,且颇有点火药味。

“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号“争鸣”栏更以“张千帆、邵健、其申三人就法治与德治是否兼容展开争论”为题,将三篇文稿一并推送,大有意欲“扩大事态”的导向意味。笔者响应之,也略谈管见。

 

一、论题的聚焦点

 

从推送文章看,三位学者的讨论不只限于兼容问题,还包括“自由”和“人治”,甚至还涉及在讨论中能否“言必称英伦”,以及这样做是否为一种“自我奴役”等,这些问题要么处在边缘,要么过于情绪化,为避免讨论的枝蔓化和理性基础破坏,笔者以为接下来它们最好都不要再出现。

我们的讨论不仅要集中于“兼容”问题,而且要进一步寻找讨论的聚焦点,以使不同观点能够更好地对接、碰撞,保证争论的有效性。

想必张千帆教授在作报告时是脱稿的即兴之谈,并不十分讲求严谨,在这种情形下,他的观点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即使在法治社会,法律与道德也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者间的恩怨情仇确是“剪不断理还乱”,关系中确有许多“混沌不清”的地方。但世上就怕认真,就有邵健先生较起真儿来,非要在德治与道德之间划清界限(随之自然也要在法律与法治之间划清界限),而一旦如此,所谓的“兼容”问题就变得严肃、严格起来。邵先生的言外之意是,要谈兼容就必须先搞清楚“什么是”法治和德治,否则实为无的放矢。

虽然邵先生没有对此展开讨论,但这一观点实非同小可,因为其已将问题提升到了最高层面。涉及终极追问,在那里是要“拨云见日”的,原来不以为然的问题必须认真分辨,而正是由此,关于兼容的论题也凸显出深刻的理论旨趣和意义。

然而,关于“是”的问题是要下定义的,因而也最让人头疼,比如“法治”,迄今还真没有一个公允的定义。其申先生就是抓住这一点对邵先生发难,称他的观点无非是关于法治的定义权、话语权之争。

但在此应强调,定义难并不等于不能讨论,定义难也从来没有阻碍过我们对于问题的讨论,对于法治也如此。虽然目前还不能给法治下一个周全的定义,但对它可以描述,而且在长期的认识和实践中,我们对于法治必须具备何种要素已有共识,比如,法治必须要求法具有至上性或最高权威。只有具备这一要素,法治才“是其所是”,仅此对于当下的讨论便有重要意义——兼容问题的争论必须在这里聚焦,即要在这里追问法治与德治能否兼容。

 

二、最高层面的选择

 

一旦到了至上性权威性这个聚焦点上,就必须较真地分辨谁是真正的最高权威,而且我们会发现或承认居此至上地位者是唯一的或排他的,它是所有竞争者中的唯选择,由此我们也会发现自己的讨论正在离兼容问题渐行渐远。

在“兼容”这一论题中,“法”与“德”都是对所谓“治”的限定,“法治”与“德治”分别代表两种“治”,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张、邵二位先生都十分强调“治”,都论及“谁治”和“治谁”的问题。但笔者以为,起码在本讨论中关注重心应不在于“治”,而恰恰在于两种对于治的限定,也即在于对“法”与“德”两种限定,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到底选择何者登上最高权威的“宝座”?

正是在此,邵先生有一段文字极精辟,有点睛之功效,即在文中引用托马斯.潘恩在常识中名言:“北美的法律就是国王,正确如专制政府中国王就是法律”,并称,法是国王,是为法治精义,因为它居于国家最上端。但,王位只有一个,不容二身。这里有法无德,有德无法,两者无法兼容。

笔者必须就这段文字为邵先生点赞,因为它点到了所有讨论的精要所在。

的确,人类社会总需要秩序,因而总离不开“治”或“治理”,这个需要是绝对和先在的。而治不能为治者的随意、恣意,要有标准或根据。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治理“根据”的竞争,“法”与“德”无疑是两个最大也是最后的竞争者,正是由此才有法治与德治之区分。

有区分才有讨论两者是否兼容的前提,但这种区分的核心意旨不是别的,恰恰是要从中做一种根本性的选择——一种治国方略的选择。如上所述,最终体现为法与德之间的选择,即选择何者为国家治理之根据。为此人类社会曾经历了长期的激烈争辩甚至斗争的历史,而正如邓正来教授所言,人类最终“历史地选择了法治”。

 

三、一个问错的问题

 

上述选择从根本上讲有两大意味,其一即赋予“法”至上的权威地位,也即赋予法最终、最高的效力,从而使之能够真正具备普遍、连续的效力(所有这些都应合了亚里士多德的描述:“已经制定的法得到了普遍的遵守”)。其二,即进一步意味着,当法这个最高权威遭遇其他社会权威竞争时,无论是规范性还是主体性的,它们都必须臣服于法,臣服者中即包括了道德。其三,对于我们当下的讨论最具意义,即这种选择也意味着,一旦到了最高权威这个竞争层面或聚焦点上,便不能再考虑兼容问题,因为这里没有兼容。

在这里,我们也不能以法中有德,或执法中有法律人对职业道德的恪守这样的理由便肯定有“兼容”,否则将带来无尽的混乱、纷争和最终的无序。在这个聚焦点或最高点上,需要考虑的只是法治与德治之间的竞合而非兼容,在这里,必须追问谁才是真正具有至上性地位,谁才是最后、最高的权威。而只有将其确定为“法”,才真正有法治,才真正符合“法治”的内在规定性。

在这个聚焦点上,我们虽然还不能充分地确定法治的“是”(为了趋向“充分”,我们可以顺着亚里士多德的思路,继续追问具有最高权威的法之善恶,由此会更多地涉及民主、自由等问题),但已可由此廓清法治与德治的界分。如前所述,这种界分意味着关于治国根据的最高、最后的选择,其并不因法与德在特定时空的交融性而被模糊,因而它排斥了法治与德治的兼容,质言之,兼容问题在这里原本就没有讨论的余地,一旦追问到此,所谓的兼容问题消失了。

如是,一旦到达讨论的这个最后的聚焦点,在这里所发生的是最高权威的竞争,在这里我们必须强调法之治,而非其与德之治的兼容,或可说在这里,在这里,是否“兼容”已成为一个“问错”了的问题。

最后笔者要说的是,“法治”是现代社会治国方略的坚定选择,代表一种治国根据的终极指向。如果在这里谈法治与德治的兼容,无异于试图将法与德同时置于最高权威,无异于一种思维判断的内在逻辑混乱,而其呈现于现实中,那将是危害严重的现实混乱。

至于人类社会为何作此历史选择,其当然缘于法相对于德、法治相对于德治的无可比拟的优良品质,面对方家,无需缀言。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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