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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实价也难掩“天价鱼”背后的执法缺位

发布时间:2016-02-16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春节旅游遇到高价消费?“吃了3种鱼,竟然1万多!”江苏常州陈先生称,大年初二在导游带领下在哈尔滨一家餐厅消费了一万多元,其中鳇鱼售价398元一斤,结账时因“斤两问题”与店家发生冲突致伤。(2月14日《新京报》)
还记得去年“十一”闹得沸沸扬扬的“天价虾”事件么?虽然最后排档关门了,监管罚款了,干部受处分了,老板消失了,游客获赔了,但奈何疑似姊妹篇的“天价鱼”事件又在哈尔冰上演了?
诚然,这种鱼并非一般的鱼,而且是春节期间,价格高于平时可以理解,但不能用“明码标价”的幌子,玩起“文字游戏”,坑害消费者呀!这既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降低了物价局、工商局、旅游局等部门的公信力。
“宰客”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且屡禁不绝。究其原因在于:
一,监管缺位。让人不解的是,同样的问题,类似的刁难,为何年年都有,为何物价、旅游等相关部门就不能做到节前预防,提前监管,如果早早行动,监管督促到位,或许完全可以将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也不至于闹到轰动全国的地步。
二 ,责任主体不明确,游客被宰后,除了求助公安局,还可以拨打物价局、工商局、旅游局、卫生局、消协等部门的服务电话。然而,“宰客”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电话却“接不通”,或“管不了”或“踢皮球”。其实,以上相关部门对宰客事件都有责任管理,但由于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大部分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最后也只能不了了之。
三,惩处机制不健全。就算有关部门处罚了宰客店主,仍然难以难遏止。“消停”一段时间,“风声”过后又“重操旧业”,“卷土重来”。此外,对执法不严、包庇纵容宰客,甚至与宰客狼狈为奸的部门和人员惩罚力度不够,没有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天价鱼”事件,既有店家的问题,也不能忽视执法者在其中的缺位。所以,相关执法者也应认真对待,切莫忘记“前车之鉴”!(文/云子涧)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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