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远源论法,文|吴情树
如何合理使用贪官的赃款、赃物?
随着我们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一批一批贪官纷纷落马,进而被查处,对其没收和追缴的赃款赃物数额也越来越大,每年查处、没收以及追缴的贪官的赃款赃物以及财产估计几百亿,乃至上千亿。因为每次抓到一个贪官,一旦查下去,就能查出成千上百万,甚至是过亿的赃款和赃物。
在这些赃款、赃物中,其中有一部分是贪污所得,但大部分都是来自受贿所得。按照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这些赃款均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有合法被害人的,应当责令退赔。对于贪官的违禁品和供犯罪分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有些贪官还要被判处附加刑罚金。对于追缴、没收的财物以及判处的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贪污犯罪中,由于有受害的单位,当然要退还给这些单位。但对于受贿所得,除非是因为勒索而可以退换给被害人之外,大部分的受贿所得,由于行贿人是出于违法的给付而已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他们没有权利收回这些赃款和赃物。对于这部分的赃款赃物,国家毫无疑问享有所有权,通过追缴和没收的方式上缴国库之后,统一由国家财政进行重新分配。至于怎么重新分配?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按照国家现有的财经制度进行运作。据说,这些财物还是会部分返还给反贪部门,以作为反贪的财政支出,但这种做法使得办案机关与办案结果有了某种利益关系,影响了办案机关的公正执法。这是我国在处理贪官赃款赃物一贯采取的原则和处理办法。
有一次,笔者有机会去澳门讲学,课间休息的时候,我免不了要咨询一下澳门有史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欧文龙的贪污贿赂案件。在欧文龙在职期间,贪污受贿了金额高达好几个亿,创下了澳门有史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的记录。那些学生告诉我说,这些赃款由特区司法机关没收后,统一纳入特区政府的财政,然后由特区政府统一再分配给澳门居民。按照他们的说法,只要是澳门居民,又在澳门定居满5年的,每人可以领到5千元;不满5年的,每人可以领到3千元。因为欧文龙这些钱是通过违法买卖土地等方式得来的,他们损害了澳门居民的利益,这些钱就应该返还给澳门人。
当我听到这个消息之后,我既兴奋,又惊奇。兴奋的是,澳门特区政府真是为人民服务,真会为人民着想。惊奇的是,这可是我第一次听说将贪官的赃款统一以现金的方式分配给当地人,这种制度设计才有想象力了,也让我暗自佩服特区政府和官员,他们简直是“太有才”了。由此,我也想到了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那就是贪官的赃款和赃物归谁所有?又应该怎么处理?我国是否应该制定统一的重新分配赃款赃物的制度?
如上所述,按照我们的一贯做法,这些赃款赃物是统一上缴国库,而国库的财产是国家的,而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因此,可以说,贪官的赃款、赃物应该归属于人民所有。而人们怎么能够分享这些赃款赃物的所有权呢?人民怎么才能感受到他们对这些赃款赃物的没收、追缴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呢?
澳门特区政府的做法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即通过统一分配的方式,将赃款和赃物统一平均分配给澳门居民。这不仅可以让老百姓看到反腐败给老百姓带来的好处,还能提高他们检举、揭发贪官污吏的积极性,能够形成对官员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至此,我在想,我们大陆应该怎么处理这些赃款和赃物的问题以及通过怎么样的制度设计来运作?是不是可以提出这样一个方案:凡是追缴和没收贪官的赃款和赃物,按照贪官所在的地域,由当地政府将这些赃款、赃物统一进行管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
一方面,可以将这些赃款以及赃物拍卖所得的价款的一部分钱,按照贪官所属于地域,给当地的每个人进行派送;另一方面,按照贪官所属的部门,设立相应的慈善基金。
例如,在教育系统查处的贪官,那就设立一个教育基金会,如果是在法院系统查处的贪官,那就用这些钱设立一个被害人赔偿基金会。如果某个案件查处的数额太少,那么,可以先由政府统一管理,在累计到一定数额后,再按照同样的方法进行重新分配。
我国如果能够建立起一套统一的有关贪官赃款赃物的使用制度,那么非常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反腐败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对贪官赃款赃物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意义具体如下:
第一,调动当地人民检举、揭发当地贪官的积极性。因为,只要查处一起腐败案件,老百姓都能从中获得实在的好处,查处贪官越多,老百姓可以获得的利益也越多,从而形成一个强大的人民监督的力量,让那些官员生活在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之下,也让贪官自己明白,自己违法所得的所有赃款和赃物最终还是要归还给人民的。
第二,可以保障某个系统的慈善基金会的钱越来越多,这样就可以通过慈善基金为人民和社会做更多的好事,可以推动我国各个行业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弥合贪官污吏给人民曾经带来的伤害,保障人民对赃款赃款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说,每一起腐败案件最终损害的还是人民的利益,那些贪官污吏巧取豪夺的钱也是人民的钱,人民的钱归人民,这在法理上是解释得通的。人民通过分得赃款赃物,可以弥补自己由于腐败而受到的利益损害。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人民对这些赃款赃物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这样做,还可以缓和、化解国家、政府与人民的紧张关系。可以肯定的是,每一起腐败案件的发生都是在削弱国家和政府存在的合法性,都是破坏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都制造了国家、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都损害了人民对国家和政府的信赖。
因此,如果能够将这些赃款赃物重新分配给人民,等于是在告诉人民,那些贪官污吏已经背离了人民,已经异化为人民的敌人,他们的行为已经背叛了政府,他们的钱也是人民钱,你们现在就拿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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