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判无期!”的呼声曾火爆朋友圈。不论发起者的初衷是否以营销为目的,这一话题显然已经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除了“卖拐”一律死刑的呼声之外,不少网友赞同“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认为买拐行为应与卖拐同罪。
就在昨天(6月2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中,加大了对收买儿童的处罚力度,但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并没有做出新的修改。
“买方入刑”在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现行的刑法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昨天在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对收买被拐儿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因此,草案二审稿 删除了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加大了打击力度。
乔晓阳:建议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陈士渠:有助于消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对于人贩子,我主张依法从严惩处,拐卖犯罪危害巨大,要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让人贩子不敢以身试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虽然仅从表面上看,这处修改仅仅是删掉几个字,但其现实意义却十分巨大。
阮齐林:因为过去对于拐卖妇女儿童不阻碍解救,实际上,都用了特别的规定,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导致民众反应非常强烈,收买被拐儿童,由于买卖的存在,助涨了拐卖,给很多被害人家庭带来了深重的灾害,危害非常大。所以要求严惩拐卖的同时,要对收买加以惩处,不能一个个的都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个意义,现在要求追究了,这样不管最后判多重,但最后都要收到追究,我们要做出反应。
第二,还有法治教育、规范行为的意义,不要以为买小孩儿是收养问题,而是犯罪问题。从而达到公民普遍提高认识。
根据新浪网的统计,在近万人的参与中,有93%的网友赞成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被追刑责。
新浪网发起的网络调查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加重处罚,对旺盛需求的买方市场的确是一个打击,但也有人认为,这将导致儿童买卖转为更为隐蔽、更为黑暗的方式,给打击带来更大难度,同时,也有可能对被拐儿童的安全形成危害。
据财新网报道,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李春雷借助SPSS统计软件,对近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案例进行了统计整理,发现6岁以下的低龄儿童,特别是婴幼儿和男童的被拐人数较多;而河南省同时是拐入和拐出的高发省份;买拐的目的主要是以收养为主。
2015年财新网《中国被拐卖儿童状况分析》借助SPSS统计软件,对近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案例进行了统计整理,发现50例以上由亲生父母卖出。
也就是说,不论贫富,不论是出于“重男轻女”还是“儿女双全”,哪怕是在法治意识薄弱的偏远山区,买拐家庭大多还是将被拐卖儿童当作孩子抚养的。
在7年时间里骑着电动三轮走遍了大半个中国找孩子的伍兴虎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根据他的经验,“无论谁家多出一个孩子,当地干部、计生办、派出所,邻里之间都很清楚,但是监管却很少,乡里乡亲抹不开面去管”。
而有着8年卧底打拐经历的民间英雄仔仔告诉伍兴虎,“在河南某地,花5000元就能漂白孩子身份上户口,花1000元就能买到孩子出生证明”。
基于此,伍兴虎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刑罚,而是如何解决监管失察、户籍制度的漏洞,以及农村法律意识的淡薄等问题。
2009年贵州5.26特大拐卖儿童案中被解救的孩子
据媒体报道,在2009年的“5•26特大拐卖儿童案”和2014年1月河南警方打掉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中,都有警方找到收买家庭反复做其思想工作,买方主动交还孩子的案例。
农村里的熟人社会的确藏不住一个从天而降的孩子,可当收买者从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到被作出犯罪评价,再到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严重性加深,掌握着线索的村民还会轻易举报线索吗?是否会让被拐卖孩子更难解救呢?
编辑:韩健
整合:央广网、新浪网新闻中心 新闻极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