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邱少云烈士之胞弟邱少华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邱少云遭有关人员和单位名誉侵权案件的代理人,正式启动维护邱少云烈士名誉权工作。
文|宋公明
来源|宋公明的法律博客
我们所说的烈士英模,当然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烈士和英雄模范。各个国家都有烈士和英模,但是由于国情不同,烈士和英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例如日本,他们把二战中的战犯供在靖国神社,这是日本的价值观和英雄观,当然是反动的价值观和英雄观,世界正义的国家和人民都是反对的。
我国是法制国家,烈士和英雄模范不是随便说说的,而是依法产生的。《烈士褒奖条例》中关于烈士评定的标准和程序有严格具体的规定。战斗英雄、劳动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的产生,也都是有法定标准和程序的。所以烈士英模的产生是国家行为,烈士是国家的烈士。什么样的人可以评为烈士英模,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家,因此对烈士英模的褒奖和保护,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对烈士英模的褒奖和保护是严肃而神圣的事情。解放后,国家在百废待举的困难情况下,仍然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对在长期革命斗争和民族解放战争中牺牲的烈士进行了认定,向其亲属颁发了烈士证书,进行优待抚衅。这些烈士中也包括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军将士。
对烈士的褒奖是国家行为,具体是由民政部门负责。《烈士褒奖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当然,工作既然是由具本部门和具体人做的,也就难免会有疏漏和失误。所以这项工作也需要得到也欢迎得到群众的批评监督建议。如果认为对烈士的评定工作有遗漏或不当之处,完全可以也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这也是捍卫烈士的具体行动。但是这种批评建议应当是善意的,而且必须通过适当的渠道表达,而不能不负责任地随意乱说,更不能跟着别有用心的人胡说。
既然对烈士的褒奖是国家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那么就必然会受到敌对势力的干扰和破坏。解放军报近日发表了题为“捍卫我们的英雄”的文章,指出“敌对势力对我国搞“颜色革命”的惯用手法,就是拿我们的英雄开刀,恶搞我们的英雄”。
刘胡兰,董存瑞,邱少云,黄继光,雷锋,等等,这些都是国家认定的烈士,你有怀疑,可以向国家民政部提出,由国家民政部依法定程序序处理。如果拿着从国外引进的脚本和编制的说词来造谣污蔑,甚至攻击漫骂,那就是对国家的对抗和反叛了,这关系到国家的利益所在,人民的得益所在,国家是决不应当也决不可能听之任之的。解放军报发表了文章,是表明了态度,而针对这种敌对行为,也决不应当也决不可能仅仅说说而已。
据说,有的烈士亲属已向法院起诉,以捍卫烈士的英名。然而通过民事诉讼只能解决民事纠纷,何况法院如何判决也未可知。不过无论法院怎样判决,民事诉讼终究不能解决对国家烈士的保护,也不能解决对国家利益对国家尊严的捍卫问题。因为这不仅仅是个人的家事。在这方面,国家主管部门民政部等应当负起责任来,依法追究相关媒体和相关个人的责任。如果民政部等部门渎职不作为,利害关系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可以向人大提起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