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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谦:努力提高侦查监督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发布时间:2015-06-1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编者按

刚刚闭幕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对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指明了思路方向、提出了目标要求,研究了具体措施。为更好地落实座谈会精神,更好地发挥侦查监督在有效追诉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推进规范司法、防止冤假错案中的作用,本报自今日起开设“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笔谈”专栏。本期刊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同志的文章,敬请关注。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面对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司法办案的新环境,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品质的新期待,侦查监督如何更好地发挥有效追诉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推进规范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的作用,是需要我们回答的问题。努力提高侦查监督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是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必然选择。

 

 

一、提出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的根据
 

 

 

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揽全局,作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标志着依法治国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的侦查监督,自身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与检察工作大局、与国家法治大局息息相关。

 

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形势看,当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复杂多样,反恐怖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犯罪的动态化、职业化、组织化、智能化特点突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现代高科技手段,既要坚决惩治犯罪,又要严格依法办案,尊重和保护人权。司法最重要的是公正,追求公正,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应当是执法司法的“新常态”。侦查监督工作应当顺应这一“新常态”,打造法治化、现代化的升级版。

 

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看,随着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要求,对检察机关的严格公正司法有了更高的期待。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社会高度开放透明,司法办案时刻处在社会的“镁光灯”下,如果侦查监督自身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不高,办案时常出现瑕疵和错误,是难以得到人民群众认可的。

 

从侦查工作的变化趋势看,随着公安改革的深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办案更加注重科技支撑,利用信息化破案已成必然,大数据、警务云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对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将会产生重要影响。侦查监督处在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直接与侦查机关对接,为了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必须把法治化、现代化放在重要位置,积极适应侦查办案的新变化,更加注重自身的科技化、信息化建设,更加注重对侦查取证的引导和制约。

 

从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看,与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在司法理念上,有罪推定、“重配合、轻监督”“构罪即捕”等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意识、能力和水平上,有的审查逮捕把关不严,不善于、不敢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造成错捕,甚至出现冤假错案;有的不严格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逮捕率居高不下。同时,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不规范的问题也亟待解决。侦查活动监督传统的工作方式,耗时费力,也与信息化社会、大数据时代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信息化水平滞后已经成为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发展的“瓶颈”。

 

法治化与现代化事关侦查监督工作的根本和长远。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的重大意义,勇于探索、不懈努力,实现侦查监督工作的法治化、现代化。一要实现理念思维法治化、现代化。侦查监督办案各个环节,都要体现法治化、现代化理念,使之统揽全局、贯穿始终。二要实现机制制度法治化、现代化。要按照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改进完善各项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制度。三要实现办案方式、手段法治化、现代化。不仅要严格司法,而且要规范化、精细化,以满足现代社会对司法品质的更高要求。要积极顺应当今大数据时代,更加注重科技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以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二、以法治化现代化的理念统领侦查监督工作
 

 

 

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首先要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根本追求,牢固树立与法治化、现代化相适应的理念。

 

(一)坚守法治理念。

 

这是法治化的本质要求。坚守法治首先要敬畏法律、信仰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实践者和推动者,检察人员更需要敬畏法律,坚守法治,信仰法治。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逮捕案件质量问题、监督弱化或不规范的问题,追根溯源,还是法治意识上的差距,没有做到敬畏法律、严格依法办案。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理念的培养,真正使法治内植于心、外践于行,真正做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每时每刻、毫不动摇地坚守法律的底线,真正实现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凡监督均依法监督。

 

坚守法治要求检察机关做到恪尽职守、敢于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核心理念就是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私权利的有效保障,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这一理念,把监督当作检察机关的“主业”和“基本功”。敢于监督就是要做到严格依法、敢于担当,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真正做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的守护人。河北省顺平县检察院审查逮捕的王玉雷案就是突出的典型。如果没有坚守法治的精神,没有监督意识、担当意识,王玉雷案很可能就会成为呼格吉勒图案的“再版”。我们要学习保定市、顺平县两级检察院办理王玉雷案的经验和精神,特别是坚守法治的精神,进一步更新理念,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支持侦查工作与监督侦查工作的关系,真正实现“有力监督”与“追诉犯罪”的统一。

 

(二)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反映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司法人员的内在要求,与坚守法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都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同时反映了司法者的司法品质、司法水平、职业操守和职业境界。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观,就要求我们始终以维护公平为己任,秉承司法工作就是生产“公平”这一公共服务产品的理念,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客观、审慎办理案件,公平对待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当事人。对于任何犯罪嫌疑人,不论其罪行有多大,民愤有多大,都要尽量避免用普通民众的义愤情绪来对待,克服“斗争意识”和“强势心理”,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既要做到实体公正,又要做到程序公正,绝不能为了追究犯罪而不择手段。要增强司法的人文关怀,这是对人性和人的价值的肯定与尊重,是司法文明的内核。侦查监督工作尤其是审查逮捕工作,关系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保障,一定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体现对自由的充分尊重。

 

(三)强化开放、创新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开放、创新变得更加重要,以信息技术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科技革命正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生活,也给各行各业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侦查监督工作如果因循守旧、固步自封,就不能跟上社会的变化、时代的节奏,更谈不上履行好职能。我们应当主动适应社会的新变化,在司法理念、工作方式、办案手段上向开放、创新转变,朝法治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按照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抓好侦查监督三项基本任务
 

 

 

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切实把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融入到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每项工作举措,反映到每个办案环节。

 

(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冤假错案对法治和司法公信的杀伤力巨大。侦查监督处在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前沿,防止冤假错案的责任重大,如果守住第一道关口,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把防止冤假错案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不只是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也都要把防止冤假错案作为首要任务。

 

一要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证据是案件的基础,是诉讼的核心。诉讼制度改革,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以证据为核心,坚持证据裁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为此,要发挥好侦查监督在侦查初期的把关、监督和引导作用,确保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严格把握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对于达不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求的,就不能批准逮捕。

 

二要高度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从发现的冤假错案看,没有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是主要原因。要在审查逮捕中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对发现的非法取证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非法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就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能捕。

 

三要转变证据审查方式,进行精细化审查。要全面审查证据,在对每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逐一进行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把全案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判断。要更加突出客观证据的审查、运用,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案件事实认定体系,坚持从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的审查方式。

 

四要严格执行审查逮捕程序,做到“兼听则明”。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屏障。要高度重视讯问犯罪嫌疑人,切实提高讯问质量效果,通过讯问核实证据、发现非法取证。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高度重视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在规范精细审查案件,把好逮捕关的同时,也要防止人为拔高逮捕条件,出现应当逮捕而不逮捕的现象。我们一定要牢记:防止一种倾向的同时,避免另一种倾向。

 

(二)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坚持少捕慎捕。

 

逮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过多地依靠逮捕来保障诉讼,既不符合治理能力法治化要求,也不符合现代化要求。

 

一要坚持社会危险性法定。刑事诉讼法把逮捕社会危险性细化为五种情形,并没有规定兜底条款,这既为认定社会危险性提供了依据,又是对逮捕裁量权的规制,对不存在这五种情形的依法不能逮捕。

 

二要坚持和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审查逮捕具有司法审查属性,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应当是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承担。如果侦查机关不履行证明责任,经审查又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就要依法不捕。

 

(三)突出重点、有节制、讲方式、重成效,提升监督品质。

 

一要突出重点,聚焦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要重点加强对严重刑事案件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及动用刑事手段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的监督力度。要认真履行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监督职能,着力监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严重违法行为,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

 

二要有节制,依法规范进行。要认识到侦查监督权是法定的,是有边界的,既要把该监督的事情监督好、监督到位,也要防止监督权没有法律根据的扩张。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要区分情形和轻重程度,采取恰当的纠正方式。

 

三要讲方式,克服生硬、简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持原则,绝不妥协,但又不能发出一纸文书了事,要加强说理,多进行当面沟通,引导侦查机关自觉纠正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强类案的沟通交流和监督。

 

四要重成效,以监督效果作为评判标准。监督只是手段,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才是根本。提出纠正意见后,要加强跟踪,保证监督意见得到落实,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不能仅关注监督数量,更要关注监督效果;不能仅满足个案监督、个案公正,还要重视对个案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五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要“以更严标准强化对自身的监督”,认真落实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切实负起审查把关责任,并重点加强对自侦案件中妨碍律师会见,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物,不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问题的监督。

 

 

 

四、以改革为动力,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法治化、现代化
 

 

 

要积极参与和推进有关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科学、成熟的,符合法治标准、适应形势需要的侦查监督机制,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法治化、现代化上一个新台阶。

 

一要积极推进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防范冤假错案,应当强化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构建侦查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格局,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为此,要积极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强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沟通配合和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要从刑事拘留入手,探索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近年来,刑事拘留适用率较高,呈现出常态化、普遍化的特征,而且刑事拘留人数远远多于移送起诉人数,其中插手经济纠纷不该拘而拘、以拘代侦、以拘促调等问题也比较突出。检察机关要在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对刑拘强制措施监督的长效机制。

 

三要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重点,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点多面广,执法案件信息量大,如果还用上门查阅卷宗等传统方式开展监督工作,难免应接不暇、顾此失彼。为此,应当积极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并利用“云计算”等新手段对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分析、梳理、筛选,及时发现以罚代刑等问题,适时进行有效监督。要加快研究制定案件上网标准和内容,明确上网责任,努力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系统的衔接,把信息平台建起来,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理对接,为促进依法行政发挥更大作用。(孙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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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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