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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领导干预,法官怎么做好法律代言人?|最高法司改办蒋惠岭专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蒋惠岭与记者    点击:

 

 

让司法的归司法

——对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

  

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同时,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如何让这两个规定发挥效力,是备受外界关注的话题。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

保障如实记录,配套机制是关键

  记者:《规定》要求,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具体要详细到什么程度?

  蒋惠岭:应该将时间、地点、人物、内容、要求等基础事实全部记录下来。具体如何记录,还需要相关部门细化有关规定。事实上,这项制度设计的关键不是记录的全与不全的问题,也不是为记录而记录、为通报而通报,而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形成威慑力,警示有关领导干部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程序,自觉维护审判独立,作推行法治的典范。

  记者:如果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是否承担责任?

  蒋惠岭:不如实记录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有的原因是司法人员维护法治的决心不够坚定,没有担当;有的原因是尚不能信任这一新制度的有效性,担心记录之后会受到打击报复;有的原因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把外部的领导干部或者自己的院长、庭长、同事推到难堪的地步。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对于这个问题,《规定》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既强调对司法人员依法记录的保护,也明确了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要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于打击报复记录人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

  事实上,无论追责与否,从对于法治的追求和法治目标的实现来讲,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真正信仰法律,承担起捍卫维护法治尊严的责任,敢于担当。如果大家都抱着侥幸心理或者“老好人”心理不去记录,相当于纵容了非法干预这种行为,实际上相当于参与了破坏法治的活动。

  记者:假设我是一个办案人员,某一天我的院长给我打招呼干预案件,我应该怎么办?怎样保障我毫无顾忌地做记录?

  蒋惠岭:这需要更加周密的制度设计。上级过问案件要记录,这相当于举报上级,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保证办案人员坦然记录?一个是要建立独立的调查认定机制。如果这个办案人员的记录最后转到院长手里,那么这个制度就可能成为一个无效的制度。所以,需要增强纪检监察部门和惩戒部门调查的独立性。再一个是通过釜底抽薪的办法,减少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倾向。如果行政化问题不解决,层级领导关系弥漫于审判工作中,或者法官的命运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那么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问题就不可能避免。

  早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有过对非法干预案件的要求。当时一家媒体的报道标题我还记得,是“最高法院向非法干预宣战”。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一制度实施起来困难重重。一方面是法官碍于情面不愿记,另一方面是法官怕受到打击报复不敢记,但更重要的是缺少配套的机制。目前,中央布置了人财物的省级统管、法官的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等各项改革,一方面在于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同时也努力消除审判权力的行政化倾向,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如果没有这些措施,单单要求法官做干预记录,他是很难做到的。可见,解决非法干预案件问题,需要和其他改革措施同步配套推进。

厘清依法履职与违法干预的界限

  记者:我们注意到,通报制度规定,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那么是否还有合法的干预?这个界限是什么?

  蒋惠岭:首先要说,所谓合法的干预是不存在的。这里只区分职务活动和非职务活动的问题。《规定》对于依法履行职责活动范围说得很清楚。比如,通过法定程序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问题,领导机关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创造环境等活动,都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如果有关领导对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发表意见甚至代为作出决定,便属于超出职权范围的非法干预。事实上,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任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都是应该严格禁止的。《规定》是通过递进方式逐步推进的,即对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要记录;属于违法干预的,要进行通报;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最终的目标是杜绝任何干预司法的活动。在司法环境改善之后,在人们对审判独立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后,任何干预都是不能容忍的。

  记者:《规定》明确,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向社会公开,这个有标准吗?

  蒋惠岭: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至于如何公开,《规定》暂时还没有细化的标准。这需要实施一段时间以后,再进行提炼归纳,看看哪些情况向社会公开效果更好,哪些情况通过内部通报就能够发挥警示作用。

严格追责确保制度落实

  记者:现在我们有了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怎么保证这个制度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得到有效的落实?

  蒋惠岭:一项制度的落实取决于很多因素,制度设计本身是否合理、实施的条件是否具备等等。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追责。所以,《规定》对于追责的规定是很严格的。追责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对于干预者的追责,主要是看干预的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通常情况,通过一般的警示通报就完全能够制止这种行为了。但有一些是性质相当恶劣的,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的,就要让干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个是对打击报复记录人的追责。这相当于对记录者的保障措施。没有这样的追责,记录者会有思想负担,可能就不敢去记录。

  记者:党委政法委将分析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用意何在?

  蒋惠岭:《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所以,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情况的分析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一方面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惩戒,同时由组织部门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疏通公共利益进入司法程序的渠道

  记者: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而非个人私利,对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蒋惠岭:《规定》已经将这些活动统一列入记录、通报和追责范围之内。有时候,一个案件的处理可能会影响到本地的民生问题,比如拆迁、征地补偿等等,而领导干部对这些与政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有自己的诉求是十分正常的,关键是表达的途径和方式是否合法。作为配套措施,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法庭之友”制度。“法庭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一方,可以是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只因其在一个案件中确实有利益,从而在获得法院的许可后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理由给司法机关,并允许双方当事人就此进行辩论。这样一来,政府的利益诉求就能正当地进入到法庭中。如果有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对某个案件确想表达意见,可以光明正大地向司法机关出具“法庭之友”意见。法官处理案件时,可以兼顾多方利益,作出更加公正的裁决。

法官应该是名符其实的法律代言人

  记者:《规定》出台后,办案人员的压力和以前相比是否会减少?

  蒋惠岭:应该会减少。司法活动就像一架天平,来自任何一方的干扰都可能会导致天平失衡,这就是司法规律的反映。如果少了外部干预,法官会更加有效利用司法智慧和司法知识独立地审判,天平上也就少了不该有的砝码或外力,司法公正程度和案件质量也会得到提升。

  记者:社会上还有一些人认为权大于法。这一制度的设立多大程度上会影响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改变?

  蒋惠岭:司法活动是否受到干预是一个国家法治环境的硬指标。对于普通百姓来讲,在他们心里法律应该是最可靠的,而且绝大多数当事人心里都是相信法律的。之所以人们到处找关系,寄希望于领导干部的干预,总觉得找人过问会比不找更保险些。这种错觉的形成是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所导致的。如果能够杜绝外部干预,斩断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信领导不信法的恶性循环,把民众的注意力引导到法律上来,让法官真正成为法律精神的代言人,不受外部干预公正审判,让法律成为主导社会关系、规制人们行为的武器,这对于营造依法治国的良好氛围,提升我们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法治形象都是有帮助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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